刘兆彬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一重要论断,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科学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指明了方向。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只有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笔者认为,首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充分体现了人民权力本位和以人为本的执政观念。其次,加强权力阳光运行,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开、公正的根本保证。再次,让权力阳光运行,是便民高效,规范行政权力,建设效能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最后,让权力阳光运行,是加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必由之路。

  质检部门是国务院产品质量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等重要行政权力。为确保这些权力的正确行使,就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质检法制建设的角度看,权力的阳光运行,主要包括阳光立法、阳光执法和阳光监督。

  阳光立法,就是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开立法,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质检法律体系。

  一是要进一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在立法起草、审查过程中,要特别注重研究论证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针对性和操作性。要加强深入一线、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在立法过程中要更公开、更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探索建立征集意见的调查机制和立法的新方法、新机制。需要开听证会的一律召开听证会,并保证公众意见得到有效采纳和反馈。要尊重专家学者的意见,建立专家学者合作网。三是努力提高信息化手段在质检立法中的应用。能上网的一律上网,该向国际组织通报的一律通报,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四是探索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探索对立法成本、实施成本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量化分析的科学方法。五是高度重视立法后评估工作。

  阳光执法,就要加强质检执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执法中要牢牢把握于法有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法适当、程序正当、处罚得当、执行有力。

  阳光监督。要加强法制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在法律规定条件下,使监督制度、监督方法、监督过程、监督结果公开化、透明化、法治化。一是靠制度监督,建立健全质检系统各项法制监督制度;二是实施动态监督,制定科学计划,定期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纠正错误行为;三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努力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证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四是重在教育、重在预防;五是认真办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在全面推进阳光立法、阳光执法、阳光监督的过程中,阳光普法,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基础、最关键、最重要的工程。要下大力气全面提升质检普法工作。

  总之,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制质检,就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作者为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