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行政处罚不再“随心所欲”
来源:昆明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同样的违法行为,通过托人找关系就能“讨价还价”,这样的弹性处罚将成为过去时。近日,昆明市下发了《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随着方案的出台,人情罚、态度罚、行政议价等行为,将得到最大限度的控制。

    据了解,为了避免规划、国土、卫生、林业、安监、统计、档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处罚违法行为时“同罪不同罚”,减少执法时的“随心所欲”,给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处罚时树立一个标尺,立下一个规矩。 昆明市近期出台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方案》,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4类违法行为,针对有幅度的处罚依据进行分类细化。


      据悉,今年我市将在规划、国土、卫生、林业、安监、统计、档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以及14个县(市)区确立的30余家试点单位,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各部门行政处罚项目的规范标准拟定以后,应当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我市将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的公开制度。要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栏或电子政务网,并将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的规范标准纳入本部门的政务公开栏或电子政务网对外公布;对行政处罚中已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要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在本部门的政务公开栏或电子政务网对外公布,方便市民参与听证;行政处罚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允许公众查阅、复印;同时要求各执法部门建立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内部管理制度,要对外公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本部门执法人员名单及执法证号、本部门专用的监督电话及专用投诉电话对外公示。

    ★名词解释

        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2.选择行为方式;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4.对事实性质认定;5.对情节轻重认定权;6.决定是否执行。

    ★《方案》要点

    《方案》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内容有以下三部分:

    不予行政处罚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5)违法行为终止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从重行政处罚的 :

    (1)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2)违法情节恶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4)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6)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7)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8)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9)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10)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它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