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红头文件”离百姓不再远
来源:新疆都市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新疆都市报 讯(记者靳泉报道)从今年5月1日起,大多数的政府“红头文件”对普通百姓来说变得触手可及。如果您想要查找政府部门下发的“红头文件”,可以直接登录这些部门的网站,或者到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去查阅。如果通过上述方式您没有找到自己想要的文件,您还可以要求该部门单独将文件内容提供给您。

    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牗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区各级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老百姓的知情权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3月14日,记者采访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伟,请他就自治区的《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务院于2007年4月5日颁布的,从颁布到施行,期间的准备超过了1年,这在我国的立法史上是不多见的,充分说明了这部行政法规的重要性。用李伟的话说,这部法规是行政管理体制的自我革命,也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对此,李伟向记者透露了两个细节:其一,《实施办法》是在自治区新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其二,我区是《条例》颁布后全国最先出台的省级规章的省区,这表明了自治区新一届政府推进建设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坚定决心。

    “这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道路上的一大步。”李伟告诉记者,近10年来,我区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从最基层的村务公开开始,各级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拓展,得到了群众的广泛赞誉,但是并没有从法律上对政务公开进行明确的要求。《条例》和《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政务公开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有一句格言警句般的宣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对《条例》和《实施办法》最好的注解。”李伟说。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记者注意到,在自治区的《实施办法》里,用了很大篇幅对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哪些事项应该重点公布作了详细的规定。李伟解释说,作为下位法,《实施办法》严格保持了与《条例》的一致,之所以规定得如此具体,只是为了便于操作,避免推诿扯皮现象,既有利于政府执行,也方便群众进行监督。

    规定了重点公布事项,是否意味着除此之外的事项政府就可以不公开?对此,李伟给出了否定的回答,他指出,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就是说,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外,其余的都应当公开。

    根据《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主动公开,即政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共图书馆、阅览室等形式主动公布政府信息;与此相对应的是依法申请公开,即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求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在此过程中,除了收取必要的信息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用外,行政机关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新闻发布会走向制度化

    现代社会中,新闻媒体在信息的收集、传递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发挥新闻媒体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实施办法》专门对此进行了规定。《实施办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逐步实行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披露可以公开报道的政府信息,通报一个阶段或者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对重大疫情、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事项的发生、进展、处置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2004年,国务院下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条例》和《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正是实现这一宏伟目标中的重要一步,也体现了《宪法》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要求。正如3月18日温家宝总理在“两会”记者见面会上所说的,要使政府的工作在阳光下运行,需要公开、透明。只有政府了解基层和群众的情况,才能够进步;也只有人民了解政府行为的真实情况,人民才能给政府以有力的支持和合理的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