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区2008年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计划
来源:广西政府法制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兴宁区2008年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城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为重点,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努力提高行政决策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法制监督,为建设开放、生态、和谐、实力兴宁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实现国务院提出“十年内全国市县一级政府要达到法治政府”的目标。

  一、强化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制度。要推进党委中心组法律学习制度,健全领导干部任职法律培训制度,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讲座,培养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认真落实《南宁市兴宁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五年规划(2006—2010年)》(南兴府发[2006]56号)。贯彻落实即将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和意见,把城区依法行政工作推向深入。

  (三)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根据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结合自治区和南宁市即将出台的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要求,完善城区依法行政考核量化指标和程序,将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岗责”考核内容。

  (四)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各部门要向城区政府报告年度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城区政府要向城区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年度城区政府依法行政情况。

  二、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相关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审批责任,继续优化审批程序,进一步精简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工作效率,促使城区行政审批项目行为更加规范。加强与市有关部门的沟通,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区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目录的通知》(南府发[2005]81号),做好有关行政许可审批权未下放的协调工作。

  (二)加强政府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政府招投标等行为,提高公务员的诚信意识,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对外签订合同行为。探索建立政府诚信承诺、政府责任诚信和政府诚信反馈等制度为内容的政府信用体系,营造政府诚信为民、客商乐于投资的良好环境,努力实现诚信兴宁。

  (三)深化政务公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公开力度,拓展公开内容和公开范围,制定《兴宁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办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快电子网络和政府网站建设,构建城区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信息交换平台和应急处置共享平台。

  (四)进一步贯彻自治区、南宁市行政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切实改变行政机关干部作风。

  三、努力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行政决策程序。各单位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本单位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实施依法、科学、民主决策。重大决定必须遵循“调查研究、专家咨询、法律论证、社会公示、集体决策”的程序。

  (二)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的各项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制度。凡以城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应当经城区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城区政府不予讨论和发布。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对外公开制度。

  (三)建立并实施行政决策纠错和决策责任制度。城区政府要对各单位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证决策的正确实施。各单位要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评估复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对违反规定导致决策错误的,依法追究行政决策过错责任。

  四、强化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

  (一)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严格依据法定权限和《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南兴办[2007]84号)等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可行性质量,加大对涉及群体根本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的公众参与度。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天内必须报城区法制办公室备案,实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检查和通报制度。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兴宁区政府网站公布。

  (二)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生产、生活或社会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先送城区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未经法制办公室审核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城区政府审议和发文。

  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坚决杜绝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执法权,禁止未取得《执法证》工作人员上岗执法。加大行政执法培训力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办事水平,全年举办2次以上城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学习班。

  (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完善行政执法现场监督和社会监督制度,积极探索内部监督的最佳途径,加强司法监督,建立政府与法院的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行政听证、法律顾问制度。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坚持重大执法活动召开听证会制度。加强法律顾问的管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四)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逐步完善行政执法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继续做好行政执法权分解、细化到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工作,探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新举措。

  (五)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探索城市管理权下放后的综合执法新机制,不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各项制度。

  (六)全面开展案卷评查制度。规范执法案件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城区法制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案卷抽查。

  六、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一)抓好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办理工作。积极主动受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加强与信访部门联系,引导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上访人员通过复议渠道维护合法权益。规范案件办理程序,增强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积极探索复议简易程序,引入行政复议调解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效率,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二)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对行政应诉的监督,认真贯彻《兴宁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南兴府发[2007]41号),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立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跟踪反馈制度,组织行政工作人员参加一些比较典型、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旁听。

  七、加强政府法律事务工作,避免法律风险

  (一)认真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围绕城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提供法律意见,认真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及时处理紧急事项,充分发挥领导的法律顾问和助手作用。

  (二)建立行政涉法事务风险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采购、重点工作招标、投标等重要活动应由法制机构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凡政府招商引资、经贸洽谈应有法制机构参与合同谈判、草拟、定案、履行;凡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法律事务的办理,均应当尊重和采纳法制机构的正确意见。建立健全不经法制机构合法性论证审查,不上会、不讨论、不签批的工作制度,努力把行政涉法风险控制在事前。

  八、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制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按自治区编办关于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的要求,按编制配齐配强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加强经费保障,改善办公和办案条件。各单位要指定工作人员专项负责法制工作,人员安排不过来的,要指定兼职法制工作人员,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和政府法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学习,提高法制队伍素质。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各类法律业务培训,掌握各类行政法的有关内容,并熟练运用于实际工作中;要善于总结经验,善于分析和研究各类案情,在实践工作中学习和提高;要着重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提高理论思维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协调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上下功夫,努力提高法制队伍的综合素质。

  (三)创新工作方式,狠抓工作落实。在城区的全局工作中找准法制工作的定位,通过服务大局来推动工作,发挥作用。要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式,大胆推进政府法制工作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制度执行机制创新和工作方式、方法创新,用新的思路、新的方法、新的机制,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拓展新领域,促进新发展。(南宁市兴宁区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