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四类政府信息5月1日起公开
来源:厦门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3

 
  
    今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属于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在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昨日下午,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在市委党校举行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培训会议,邀请省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邹平对《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保证公民的知情权,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四类政府信息都应主动公开

    培训会议指出,《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这四项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公开,第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第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第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行政机关要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市民可主动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培训会议指出,政府信息公开除了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考核外,还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除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记者 李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