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脉网络信息管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 更新时间:2012-04-13

 记者 张景义  

    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一度被媒体炒作、网络传播的“艳照门”事件,成为与会代表和委员们关心的焦点话题之一,他们普遍表达同样的担忧:“艳照门”事件通过互联网的放大,将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官方表态

    3月13日,文化部负责人就“艳照门”事件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如何防止艳照通过网络在国内青少年中进行传播,是其比较关心的问题。据记者了解,这是中国官方在“艳照门”事件上的最高级别表态。

    该负责人说,互联网的优势是互联互通,但是另外一面就是不可控。互联网上确实有一些非常好的信息、非常健康的东西,但是也有一些是垃圾,比如“艳照门”事件。他认为,一个民族总有一个民族的道德观念,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良好文化素养的民族,特别是对这些东西应该理智地对待它,特别是在互联网上,应该引导我们的青年人学习健康向上的东西。在互联网上要尽量地搞一些健康内容的建设,即所谓“文明的网络”。当然如果要生产音像制品,文化部有负责音像制品的审查部门,包括香港文化制品进入内地的审查,有一套办法。“艳照门”的内容,在互联网上就不应该传播。

代表委员关注

    “网络的影响越来越大,而网络又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会起到非常正面、积极的作用;用不好,则会产生恶劣的影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技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执行院长牛立文说。

    全民传播在网络时代成为现实。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众多网民既是浏览者,又随时可以轻易地转化为传播者。在互联网上擅自传播他人隐私或色情照片是违法的,但“艳照门”事件中,上传且公布相关照片的人还没有找到。目前,共有10余个国家部门参与了互联网管理,制定了50多项规章,这还不包括其他法律中涉及互联网的内容,但互联网犯罪依然在逐年增加。

    “如果事后的追惩无法实现,侥幸心理将助长网络不负责任的言论、恶意攻击他人、信息安全失控等行为,网络公信力将受挫,严重影响互联网发展。因此,在基础资源管理存在缺陷时,将会出现目前‘网上犯罪用1分钱、管理却要1块钱’的问题,使网络管理大打折扣。念好网络疏堵‘经’,根源在于互联网基础资源的管理这一‘核武器’。”全国人大代表、武汉大学哲学系教授彭富春这样认为。

    数字显示,到2007年底,我国网民总数达2.1亿人,预计2008年,我国将成为全球网民规模最大的国家。而目前,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批发”地址和域名,但这些地址、域名由哪台计算机在使用,却无法得知。记者从工业和信息化部了解到,正在建设中的网站备案系统,囊括注册人、IP地址、域名、托管地等备案信息,并且能加强准确、动态的核查,提高配合其他部门对网站信息及主办者快速定位能力,这些将为执法部门提供网络基础信息。据了解,当前共有180万个网站纳入备案系统,而每天新注册的网站数约2000个,仅2008年1月新增网站数就达到7万个,动态管理、即时更新是这一系统建设面临的最大挑战。

要自律更要法律保护

    截至目前,针对非法传播港星艳照,香港警方共拘捕9名嫌疑人,但是这些人均不是源头。近期,中国内地也开始有警方捕获非法传播销售“艳照”的新闻见诸报端。

    互联网研究专家卓文彬指出,目前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及网络隐私权、网络淫秽信息传播进行明确规定,可以说法律规定是较为健全的。但要彻底解决艳照网络传播的问题难度相当大,因为互联网信息量大、传递迅速,交叉覆盖且无国界,而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警察执法却是疆界明确,属地管辖,这是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在“艳照门”事件中遭遇的最大执法难题。

    “艳照门”事件发生后,有包括深圳新闻网在内的40余家网站联合发表《倡议书》,呼吁同行共同抵制“艳照门”。而卓文彬认为网络行业自律行为无法有效消除“艳照门”带来的影响,因为发布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基本上是非法网站或个人,要对网络信息传播行为进行规范,主要还是要通过国家制定健全的法律来规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则认为,“艳照门”是促进网络法律体系构建的“很好的案例”。

    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隐私权保护问题。周汉华认为,从“艳照门”事件可以看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内地还不够完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有些滞后。他认为,应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同时,应当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尽快采用直接保护方式,在立法尚未对隐私权作出明文规定之前,可以借鉴他国的做法,由间接保护方式逐步转入直接保护方式。他建议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制定隐私权保护法。因为目前内地相关法律规定的保护隐私权的内容很零散,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而且在审判实践中可操作性也不强,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达到健全内地隐私权法律制度的保护,充分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利。

    周汉华认为,要构建一个完备的网络法律保护体系,必须涵盖五个方面:信息化基本法律;网络环境下的个人权利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律;电子政务法律;信息安全相关法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