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理信息标准化“十一五”规划
来源:中国交通技术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随着经济全球化、全球信息化的发展,具有时空特征的地理信息已成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性资源;作为整合其它各类社会经济和人文统计信息的基础平台,也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和公众生活的各个方面。

  编制国家地理信息标准化“十一五”规划,旨在引领和指导我国“十一五”期间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建设、开发、共享和利用,推动地理信息技术和产业的快速发展,提高地理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工作回顾

  (一)“十五”期间的工作进展

  1、地理信息标准化前期研究有所加强

  “十五”期间,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标准化工作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863计划、重大专项中均安排了地理信息标准化研究内容;在电子政务和科学数据共享工程等信息化建设中也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展了急需标准的研究。

  2、地理信息标准的制修订步伐有所加快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国家测绘局通过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2004年完成了地理信息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83项(其中国家强制性标准22项、国家推荐性标准42项、标准制修订项目19项)的归口确认和评价工作;研制了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建库和产品制作的20多项标准草案,有的已经发布;还有多项地理信息国家标准正在研制中。

  “十五”期间,与地理信息密切相关的国土、建设、交通、林业、水利、海洋、环保、农业、气象等行业和专业领域以及北京、上海、重庆、浙江等省市都十分重视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相继开展了多项地理信息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应用工作。

  3、地理信息标准体系研究取得初步成果

  借鉴ISO/TC211(国际标准化组织/地理信息技术委员会)的经验,组织专家开展了地理信息标准体系的研究工作,初步提出了地理信息标准体系框架,为形成我国的地理信息结构化标准体系、将标准化工作纳入系统化发展轨道奠定了基础。

  4、标准宣传和贯彻力度不断加强

  已经颁布的地理信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数据生产、数据建库、产品制作、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等环节得到初步贯彻,并随着产品和服务渗透到更广泛的应用领域。

  “十五”期间,多次举办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讲座和标准培训活动;同时,与地理信息标准化有关的出版物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很好地发挥了对地理信息标准的宣传和推广作用。

  5、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逐步缩小

  “十五”期间,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特别是加强了对ISO/TC 211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地理信息标准制修订方面的跟踪和研究;对已成熟且符合我国国情的若干国际标准,予以转化或直接采纳为国家标准;组织了相关国际标准的宣讲、介绍和交流活动。这些工作的开展,推动了我国地理信息标准与国际接轨,逐步缩小了我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与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比,与发达国家地理信息标准化水平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标准化工作缺乏体系指导

  长期以来,我国地理信息标准研制缺乏科学的体系指导,导致已有标准之间缺乏应有的一致性。已经开展的标准体系研究目前仍停留在研究探讨阶段。由于缺乏相对成熟的地理信息标准体系作指导,标准间的关系不明确,影响了标准的立项、制修订以及执行。

  2、标准制修订仍然滞后

  一方面,通用性、基础性标准空缺较大,无法满足对相关标准编制的指导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前期准备不充分,导致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周期过长,使得指导、规范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专用标准滞后于应用与市场的需求。

  3、标准化管理与协调机制亟待完善

  各部门在地理信息标准立项和研制中,缺乏统一指导和协调,存在重复交叉、关系失调、制定顺序不合理等问题;各行业为应对急需而立项编制的地理信息标准中,相当一部分过于零散或质量不高,难以协调,使用混乱,造成信息共享困难。

二、发展趋势与需求分析

  (一)发展趋势

  今后一个时期地理信息标准化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

  1、技术标准与产业发展的结合日益紧密

  国际上从事地理信息服务及相关技术研发的企业积极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抢领“事实标准”的主导权,将技术标准与地理信息市场和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在一起,以寻求高新技术利益的最大化,成为地理信息标准制定的一种发展趋势。

  2、地理信息标准从非结构化向结构化发展

  ISO/TC211制定的ISO 19100地理信息标准系列的推出,表明以标准体系结构化为核心的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模式得到广泛的认同。在科学的标准参考模型的基础上,将标准的制定纳入结构严谨、相互协调的统一框架中,体现了地理信息标准从非结构化向结构化的发展趋势。

  3、基础标准的研制受到重视

  从事地理信息高新技术研发的企业和国际标准化机构的联合,十分注重地理信息基础标准的研制。通过基础标准的研究制定,不但实现了技术储备,同时促进了地理信息技术和产业深层次的发展。

  (二)需求分析

  1、国家信息化发展的需求

  地理信息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理信息标准是推动国家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理信息相关产业发展的重要技术保障。建立一整套从信息获取、处理、存储、交换、共享、管理到应用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已成为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当务之急。

  2、高新技术成果快速转化为生产力的要求

  地理信息高新技术标准是实现地理信息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环节,是实现地球观测与导航技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以及通讯技术等高新技术成果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的桥梁和纽带。要实现科技创新,推动地理信息应用与产业化发展,加紧制订地理信息技术标准显得越来越迫切。

  3、国家经济利益和信息安全的需求

  在关税壁垒逐渐解除后,技术标准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垄断和控制国际市场、保护和发展本国市场的最有效手段。为打破国外技术壁垒、保护知识产权和保证国家信息安全,加强政府对地理信息获取与使用的规范化和监管,亟待加强地理信息标准化建设。

  4、实现技术支撑和服务公众的需求

  据统计,我国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车辆跟踪导航的产值已达到80-100亿元,基于电子地图的个人移动定位、地理信息查询等服务,已开始走入千家万户,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随着我国地理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不断成熟,以引导、规范和推动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为目标,制定符合我国国情和技术发展现状的地理信息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5、实质参与国际地理信息标准制定的需求

国际上已经形成一大批地理信息标准,一方面需要通过分析研究,将其中成熟可用的标准快速转化为我国标准,以解急需;另一方面,需要在国际标准中更多地反映中国地理信息技术,提高我国在地理信息国际标准制定中的主动权。

三、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地理信息标准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国家地理信息标准体系的建立,支持与地理信息紧密相关领域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与协调制度,完善标准形成机制,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和适用性,推动国家信息化建设和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总体思路

  1、以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建设为基础,加快标准制修订步伐,大力推进标准化服务,初步解决地理信息标准需求与现有标准不配套、标准数量不足、对生产实践指导能力弱的矛盾。

  2、以国家重点信息化工程、重大科研项目为龙头,依托关键技术研究、试验和示范系统建设,集中力量重点研制一批高新技术应用所需的关键技术标准,使得地理信息标准更好地满足地理信息产业化要求,更有效地调控和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建设、开发与利用。

  3、加强部门合作,以共建促共享。充分各部门的专家技术力量,在统一规划和标准体系的指导下,以通用标准为基础,共同设计,分头实施,归口审查,加快应用服务和专用标准的制修订速度。

  4、注重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保障环境的建设,完善政策、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积极探索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长效机制,拓宽标准化工作投资渠道,力求在管理体制、投资体制上有所创新,加快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进程。

  (三)工作目标

  我国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的目标是:在“十一五”末,地理信息标准总体水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即:国家标准的标龄达到5年以内;相关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比例达到60%以上,我国提出和承担国际地理信息标准项目实现零的突破。基本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理信息标准体系;制修订100项左右急需的基础性、通用性标准和专用标准,从根本上缓解地理信息生产、资源共享、国家安全与产业化发展等方面存在的标准缺失、不配套、实用性不高的矛盾;建立和完善地理信息标准管理与协调机制,完善标准形成机制,初步扭转我国地理信息标准制修订工作严重滞后的局面。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国家地理信息标准体系

  采用系统工程和结构化思想,从分析地理信息特征、处理技术、应用服务入手,对已有和在研的各项地理信息标准之间的依赖关系和相互作用进行深入分析和整体研究,科学描述和界定各项标准的内容、定位和相互关系,确定国家地理信息标准的分类、结构和层次,提出标准体系表和标准指南,基本建立具有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扩展性,并与国际接轨的动态的地理信息标准体系。

  (二)面向重点领域,制修订一批急需适用的标准

  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领域:优先进行对地观测、西部测图、基础地理信息动态监测与更新系列标准的制修订。主要包括: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框架数据内容标准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产品分类体系与质量评价标准

  --新型信息获取仪器检定标准

  --新型遥感数据源质量评价与应用标准

  --多源地理信息数据生产模式标准

  --三维地理信息采集与处理标准

  --基础地理信息更新标准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质量控制标准

  --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标准等。

  地理信息共享领域:优先进行电子政务、数字城市/城镇、科学数据共享系列标准的制修订。主要包括: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标准数据基本要求

  --地理信息与专业信息整合加载系列标准

  --地理信息网络共享与互操作标准

  --地图网络服务器接口标准

  --地理信息网络传输安全控制标准

  --地理信息可视化表达标准

  --数字城市/城镇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系列标准等。

  地理信息应用服务和产业领域:优先进行基于位置服务、导航电子地图应用服务、地理信息公共产品开发、信息安全等系列标准的制修订。主要包括:

  --地理信息服务模式标准

  --基于位置的导航电子地图服务标准

  --社会公众版地图产品系列标准

  --地理信息数据安全处理标准

  --地理信息产品注册标准

  --地理信息服务质量标准等。

  (三)转化、采用一批适用的国际标准

  在保证国家安全和主体利益的前提下,分析研究相关国际标准、规范的内涵、相互关系和对我国的适用性,以及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等,并择其适用者,区分不同情况适时、适度地通过等同(IDT)、修改(MOD)、非等同(NEQ)采用的方式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主要包括:

  --地理信息通用标准

  --术语标准

  --时空模型标准

  --质量控制标准

  --数据内容标准

  --数据产品与表达标准

  --数据交换与网络互操作标准

  --数据管理标准等。

  (四)加大标准的基础性、前期性研究

  开展重要基础性、通用性标准的研究。结合国家有关重大专项、重点领域科研项目的实施以及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急迫需求,提出一系列基础性、通用性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研究成果,为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打好基础。

  加大对地理信息国际标准的研究力度。针对我国的国情和实际需求,就相关国际标准、规范对我国的适用性开展前期研究,提出是否采纳为我国国家标准的建议。

  (五)探讨建立标准一致性测试和评价体系

  借鉴相关国际标准,结合我国的应用实践,研究提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地理信息标准一致性测试方法,建立标准质量评价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的地理信息标准,提出不同层次的一致性测试规程;开发相应的测试软件工具,并针对已有和在研的地理信息标准,开展一致性测试试验。针对地理信息产品(数据产品、设备、软件、数据库和信息系统等)开展一致性测试和评价。

  (六)加大力度做好标准宣传贯彻工作

  “十一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大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主要包括:每年进行23次已有地理信息国家标准特别是新颁布国家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结合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如电子政务、数字城市/城镇等),每年组织12次相关地理信息标准化的专题研讨和技术交流;在现有的ISO/TC211国内技术归口管理网站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委员会(SAC/TC230)网站,使其成为我国地理信息标准化的信息平台。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与协调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地理信息标准化管理与协调机制,完善标准形成机制。主要包括:国家标准的立项、研制、审批、宣传、执行、检查、复审和更新工作机制;部门合作、共同实施的开放型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地理信息相关行业标准制修订的信息通报和技术协调机制;强化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协调、指导与服务职能等。

  (二)多渠道筹措标准化工作经费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测绘局在加大对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资金投入的同时,还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到地理信息标准化的建设中,充分调动企业及社会其他组织参与地理信息标准制修订的积极性,扩充经费渠道。

  (三)培养和造就一支标准化人才队伍

  要结合“十一五”期间标准化研究和制定的实践,大力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与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通过标准项目研制与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逐步培养一支结构合理、专业过硬、在国内具有领先水平并能紧跟国际前沿、专兼职相结合的地理信息标准化人才队伍。

  (四)加强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指导

  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地理信息有关行业标准制订工作的指导。通过适时制定并发布全国地理信息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指南、为国家重大标准研究立项论证提供咨询等方式,有针对、有重点的征集地理信息标准草案,更好地指导地理信息标准化规划、标准的立项、研究及制修订工作。

  (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十一五”期间,要继续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进一步密切与国际地理信息标准化组织及相关机构的联系,加强对地理信息国际标准的研究,紧密跟踪国际标准的制定过程,做到早期参与和及时介入,使国际标准能更多地反映我国的技术要求;积极吸收国际经验与先进成果,提高我国地理信息产品和技术进入国际市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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