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子政务外包服务管理办法
来源:山东省信息产业厅 更新时间:2012-04-14
    为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动电子政务外包服务规范化发展,确保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提高电子政务应用与管理水平,依据《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政务外包服务(以下简称外包服务),是指政务部门以合同的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息服务提供商,为政务部门电子政务提供的部分或全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第二条  各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是外包服务的管理主体,负责同级外包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要把外包服务作为信息服务业的重要门类鼓励发展,并给予积极的政策支持。同时,对外包服务实行市场资格准入管理,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不得承揽外包服务业务。
    第四条  鼓励信息服务业企业成立外包服务中心,开展多种形式的外包服务业务。申请成立外包服务中心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内工商部门注册并具有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以上资质的企业。
    二、具有国家保密部门颁发的“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三、具有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证颁发的信息服务业企业证书。
    四、具有从事外包服务两年以上业务经验,并具体承担过2家以上重要信息系统外包服务业务。
    五、对有特殊要求的外包服务,企业须取得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
    第五条  省内企业开展外包服务业务,须向同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由各地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推荐,经省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可组建电子政务外包服务中心,并挂牌对外开展业务。
省外企业须经省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外包服务业务。
    第六条  对外包服务中心实行年审制度,由省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中介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对达不到条件的企业,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摘牌停业。
    第七条  各级政务部门实施外包服务,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中标企业在满足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客户需求的前提下,与客户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外包服务合同。
    第八条  双方签订的外包服务合同中,必须明确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责任条款,以及提前终止履行合同的相应约定条款。外包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参与具体外包服务业务人员的培训,并实行权限管理;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换人员。
    第九条  各级政务部门要加强外包服务中的信息安全管理,对关键业务、核心数据和敏感信息应制定安全策略;要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提高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