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对中国新闻传播业的意义
来源:人民网 更新时间:2012-04-15

 

肖艳艳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就是为媒介提供了一个获取信息的方便渠道,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从而消除了小道消息产生的可能,事实的澄清也有利于消除人们的猜测,稳定社会人心。从反面来看,之前各级政府企图掩盖的各种信息关系到他们工作的各个方面,关系到他们的各种决策,关系到国家或当地的发展,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因而政府信息具有不同程度的重要性、接近性,这些也是新闻之所以吸引人的特性。因而政府信息公开是符合新闻传播规律的,这对于新闻事业发展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推动力,信息的极大丰富,将为人民的生产生活决策提供很重要的政策依据。

  关键词:信息自由;公众知情权;舆论监督;新闻自由;行政管理透明

  引言:

  2008年4月5号,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9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华社4月5号发布了这个条例,该条例将于2008年5月1号起施行。虽然这只是中国政府发布的众多条例之一,但是它却具有非比寻常的意义。

  一 出台背景

  (一)政府危机公关呼吁大众传媒发挥信息公开作用

  1.集合行为中的信息传播

  中国人民大学郭庆光教授在《传播学教程》中详细阐述了集合行为中的传播机制,最近几年中国社会面临的几次公共危机事件,像非典、禽流感、福寿螺事件,以及08年春天南方的冰冻灾害都属于集合行为,从这几次事件中可以看出中国政府的危机公关能力正在逐步提高。

  (1)集合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

  “指的是在某种刺激条件下发生的非常态社会集合现象,例如火灾、地震后的群众骚乱,出于某种原因的自发集会、游行、种族冲突、物价上涨的流言引起的抢购风潮等等。集合行为多以群集、恐慌、流言、骚动的形态出现,往往会造成对正常的社会秩序的干扰和破坏。”[1]

  中国目前虽然政治总体上比较稳定,但是并不能排除各种潜在的不安定因素的突发成集合行为,3.14藏独分子的打砸抢烧活动就是最好的证明。07年的物价飞涨,气候异常带来的各种恶劣天气(07年台风、08年春的南方冰冻灾害、08年初的干旱),在一定程度上都会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慌,人们为了获得相关的生存信息会趋向大众传媒,所以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开制度,给媒体提供一个获得官方信息的通道,是当下中国政府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也是新时代政府公关能力的要求之一。

  (2)集合行为中的主要信息形式

  集合行为中的主要信息形式是流言,“流言是一种信源不明,无法得到确认的消息或言论,通常发生在社会环境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而正确的传播渠道(如大众传媒等)不畅通或功能减弱的时期。美国心理学家G.W.奥尔波特认为,在一个社会中,‘流言的流通量(R)与问题的重要性(i)和涉及该问题的证据暧昧性(a)之乘积成正比’”,这句话改写成公式就是:

  “R=i×a(流言的流通量=问题的重要性×证据的暧昧性)”

  “奥尔波特的这个公式指出的流言的两个特点:第一,流言通常是围绕人们比较关心的问题,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发生的;第二,来自正式渠道的有证据的信息不足,状况的暧昧性增加,会推动人们去通过流言渠道寻求信息。”集合行为中的流言中“伴随着大量谣言”。[2]

  2.谣言止于信息公开

  2003年的“非典”疫情,与政府卫生系统信息的公开不够有很大的关系,使得关系到全国各地群众生命健康的疫情信息没有及时、准确地发布,甚至被故意屏蔽或歪曲、淡化了,主管官员在大众传媒上公开亮相矢口否认疫情的存在,结果客观上扩大了疫情的传播,延误了防疫工作的进行。

  但是2003年4月20号以后,疫情信息逐步透明化,这使疫情逐步得到控制。每日的疫情通报,使人们不再恐慌。在接下来的禽流感疫情、福寿螺事件中,我国卫生系统做到了及时的信息播报,使谣言止于信息公开。当前,矿难频发,台风、暴风雪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人民在危机事件中尤其需要信息公开。过去,政府总是以为尽量隐瞒信息可以安定社会,事实上信息流通渠道的不通带来的是人们转向小道消息等非主流渠道获取信息,为各种流言、谣言的传播提供了心理环境,从而更达不到执政者所期望的稳定社会的目的。信息公开是政府自信的表现,也是对人民心理承受力的肯定,是政府执政能力提高的表现。

  (二)民意使然:我国媒体的意识形态属性要求政府信息公开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有权知道国家权利是如何运作的。国家的每一个决定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在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时候,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操作透明的“阳光政府”。 卢梭说过,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对人民知情权的保护也是对政府实行监督的重要条件。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之前,学术界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已经沸沸扬扬,学者们结合中国发展的实际和发达国家的民主实践,从中国的实际提出问题,这就加速了条例的起草和颁布,条例出台后,各级政府也加快了政务信息化的步伐,各地建立了各种信息公开制度,使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各种政府信息并畅所欲言,各级政府及时倾听人民心声,由是政府和人民的距离近了。

  这是一个权利的时代,人们的民主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尤其是在关乎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方面,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步觉醒;在关乎个人利益的信息方面,公民更是通过信访等方式努力争取。公民的知情权不再是一个只出现在课本和文件中的词汇。

  这是一个民主的时代,民主不再停留在举举手表个态上,民主不再是被动的产物。民主不再是政府对人民的“施舍”,民主是政府对人民的义务。政府要做诚信负责的政府,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样就必须给人民提供一个透明的信息平台。

  (三)中国新闻政策开始与世界接轨,促进新闻信息自由流通

  现在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目前世界上已经有50多个国家实施了信息公开法律。早在1766年,瑞典就制定了《出版自由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新闻出版自由法,它赋予了报刊转载公文的自由。

  2001年中国加入WTO的游戏规则之一就是,中国政府要在几年之内实施信息公开制度,这不仅是对内公开的需要,也是对外公开的需要。既为国内媒体的发展提供条件,同时也为更多的海外媒体在中国的采访报道提供方便,这样可以使国外媒体接近真实的中国,接近真实的中国政府,消除“中国威胁论”的干扰,向世界展示一个和平发展的负责任的发展中的大国形象。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经济实力在改革开放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是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信息公开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更是紧跟世界潮流与国际接轨的表现。中西体制间的交流将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吸收国际先进民主机制,加速民主化进程。

  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中国新闻传播业的意义

  (一) 对中国新闻传播学的法律意义

  1.对新闻采访报道的意义 :为媒体的采访报道提供法律保障

  新闻传播界人员应享有多种权利,主要是采访权和报道权。所谓采访是指“为采集新闻而进行的调查或访问活动,而采访权则是指记者可以通过一切正当手段自由地采访新闻的权利。这一权利意味着记者可以通过一切人一切事,有权出入各种场所,有权运用各种采访技术和采访手段”。报道“既是新闻采访和搜集信息的继续和延伸,也是真正传播活动的实施与展开。报道权是指记者有传递、报道公众所关心的消息情报的权利”。[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种声音,一个世界》总报告认为:“在新闻人员的权利当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可以自由地接触官方和非官方消息来源,并有自由地搜集和传播消息情报的权利。”[4]

  政府信息公开,媒体才有可能接近事实真相,如果政府的拒绝,这本身就暗含了深层的意蕴,即该政府有可能存在不可告人的暗箱操作,这样更容易激起新闻媒体追根问底的兴趣,从而以真相示人,由此便产生了许多隐性采访的典型报道,这类报道不管对媒体来说,还是对当事政府来说,都是不利的。首先政府的做法可能使它在人民中产生信任危机;其次,媒体由于触犯政府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有形无形的打击。

  1989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瑞环代表党中央在全国新闻工作研讨班上发表了题为《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的讲话,对正面宣传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提出坚持正面宣传的具体要求,“要着力去宣传报道,鼓舞和启迪人们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东西,鼓舞和启迪人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东西,鼓舞和启迪人们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东西,鼓舞和启迪人们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东西,鼓舞和启迪人们热爱伟大祖国和弘扬民族文化的东西,鼓舞和启迪人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东西,鼓舞和启迪人们为推动世界和平与发展而斗争的东西。总之,一切鼓舞和启迪人们为国家的富强、人民的幸福和社会的进步而奋斗的新闻舆论,都是我们所说的正面,都应当努力加以报道。”,新闻报道必须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新闻的党性同人民性是统一的,新闻改革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5]

  “当然,贯彻正面宣传为主地方针并不是要求一味地唱赞歌、说好话,更不是不顾事实地涂脂抹粉。正面宣传为主要建立在客观真实准确的基础上,要新闻报道不隐瞒、不虚构、不夸张。对工作中和生活中的负面现象的报道,只要是出于对党和国家工作的负责,也属于正面宣传的范围。关键是在舆论的引导过程中坚持将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6]最近一段时间,在西藏分裂分子的暴乱活动的报道中,我国的媒体采取了及时报道的方针,把国内外势力分裂中国的活动全面客观地报道出来,唤起了广大爱国群众的爱国热情,形成了一种强大的舆论攻势,给分裂分子以威慑,此时权威媒体成了人们获取信息的可靠渠道。这些信息的报道的作用并没有使社会产生一种难以控制的恐惧,相反,中华民族的凝聚力被唤起,达赖的假和平真暴力谎言被戳穿,反对分裂保卫统一,维护神圣奥运成为全球华人和爱和平人士的共识。

  在我国,很多政府部门以“正面宣传为主”为幌子,拒绝甚至打击报复写负面新闻的媒体,其实是其片面地理解了“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含义,负面新闻如果把握好分寸可以起到正面报道无法起到的作用,通过对负面新闻的报道,可以树立负面的典型,起到警示作用,而正面宣传则可能由于其宣传色彩过于浓烈而遭遇受众的抵触逆反心理。由于政府对负面新闻的打压,很多记者采取改口的方式来对待,新闻媒体遇到问题也绕道走,由此新闻业界很早就提出保护记者新闻采访权的问题。如《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虽然颁布但却没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将把这一规定上升到国家法规的层面,从而可以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严肃性,保证记者和媒体的正常的合法工作,让记者采访到大众需要的信息,实现公共信息的正常流动。

  2.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东风推进新闻立法

  “在保障信息的收集自由和新闻采访自由的问题上,许多国家所实施的‘信息公开’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信息公开’这一概念的含义有多种,作为一种制度或法律概念,则是指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有关文件以及信息向人们公开。这个制度的核心和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不管是谁(当然包括新闻记者),只要有某种需求,他(她)都可以‘接近’、‘提取’和‘传播行政当局’持有的政务信息和其他档案信息。这项制度意味着行政机构负有公开信息,接受民众和新闻传媒监督的义务。”[7]

  “信息法规是一个国家新闻法规的基础,国家信息政策是国家新闻政策的基础。信息法规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要保障信息收集的自由,即保障(包括公民个人)在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共秩序、服从公正审判的前提下,享有进入新闻地点和信息收集地点、对新闻人物进行采访并获得信息、情报和新闻线索、新闻内容的权利。”[8]

  为什么这部属于行政法范畴的法律文件有如此正面的反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展江教授说:“新闻领域长久沦为法治盲区,甚至在特定时空下沦为人治的“特区”,这是不正常的。” “‘新闻无法’有碍社会发展和国际评价”[9]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为《新闻法》的出台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这说明我国政府媒介素养的提高,在处理与媒体的关系上更加主动,政府和媒体关系的改善或者说是和谐,是政府公关能力提高的表现,同时也是政府执政能力提高的表现,政府可以更好地将媒体为我所用,从而树立起其敢于对公民负责的形象。《新闻法》的制定,将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一样,它并不是对新闻自由的过分夸大,更不是对新闻自由的过分限制,而是将该公开的公开,该保密的保密,分清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是政府对新闻自由的正确认识,也是对“第四权力”威力的充分肯定。

  3. 为新闻舆论监督保驾护航

  舆论是社会公众关于社会热点问题,以及涉及公共利益问题所表达出来的意见,观点,情绪表现的总和,新闻舆论是指以媒体为主体所表达出来的意见,当它代表公众利益的时候便会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干预事件的进程和解决。新闻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代表社会公众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不良社会现象所进行的监督。[10]

  媒体传播技术的进步和巨大社会影响力使它可以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比如2007年的华南虎事件,虽然到现在还没有完全解决,但是在事件的进程中,网络媒体的推动使事件得以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并引发国人的大讨论,使人们对政府的办事效率提出质疑,从而使问题更加明晰,08年初“平江华南虎”横空出世,当地政府吸取了陕西华南虎的教训,使问题马上得以解决,相关责任人得到处理,“骑虎不一定难下”,主要看政府如何对待媒体的舆论。

  在以前的报道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记者进行舆论监督遭打击报复的报道,2006年富士康状告《第一财经》记者,以名誉权受损提出天价索赔金额,让人对舆论监督的法律环境产生担忧。此外各种地方保护主义使媒体不得不进行异地监督和隐性采访,记者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护,许多记者不得不改口。山西的黑砖窑是异地舆论监督的典范,河南电视台记者付振中可谓功成名就,可在采访大同黑煤窑事件中,《中国贸易报》临时工作人员兰成长的死却让很多人视舆论监督为畏途。

  记者代表公众利益进行舆论监督(借舆论监督之名牟取私利的个别记者不在本文论述范围内),理应得到国家社会的支持和法律的保障,这样才能发挥记者“铁肩担道义”的神圣职责,成为社会的监视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可以说是为记者进行舆论监督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法规保障,最然只是一个法规,但是它的意义却很深远,新闻立法的步伐正在加快。我们得到的一个信号是:保护舆论监督的相关法律体系即将完善,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将有法可依。

(二) 尊重受众权利:充分发挥媒体的社会功能

  1.提供信息,担任社会守望者角色

  这是一个新的时代,信息化时代。信息逐步成为和人力、物质资源同样重要的资源。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信息化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资源,国家的信息化将会最大限度地推进现代化建设,提高生产效率;对于个人来说,信息化意味着个人财富的增长,意味着更多的机会,意味着成功的机率

  郭庆光教授在其《传播学教程》中对信息社会是这样定义的:信息社会,指的是“信息成为与物质和能源同等重要甚至比之更加的资源,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以信息为核心价值而得到发展的社会”。[11]

  信息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其传递性,即“信息作为事物运动状态的情况,只有经过传递、交流,才能为人们所感知和接收,才能转化为知识并发挥作用”。[12]大众传播的信息作为信息的一种,既具有一般信息的固有特征,又具有大众传播信息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尤其是知识性和价值性:

  知识性: “信息社会也是知识社会,信息爆炸也意味着知识的增长。传播知识,交流经验,传继文化遗产,介绍最新资料,历来是大众传媒的主要任务”。[13]

  价值性:“大众传媒中的信息都应该是有意义的和有价值的 ,否则,它就没有加工、传播、存贮、再创的必要”。[14]

  共享性是信息的特点之一,一个信息被公开传播了之后会使更多的人得到利用,而不是被少数力量垄断,这样就可以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有利,当然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客观地传播政府可以公开的公共信息,不包括国家机密和危害社会的不法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是顺应信息社会潮流的英明举动,随着人们民主意识的增强,实行愚民政策的政府是不得人心的。信息公开,可以利用这些信息的人将从信息中获得更多的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同时一个信息透明的政府更能给人以安全感,政务公开了,才能给自己的人民一个交代,从而使政府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这样社会才能和谐,政府把自己的位置重新定位了之后,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再也不是严格的上下级,而是代表和被代表的关系,这样才能实现国家和人民关系的和谐,社会才可以稳定,进而建设和谐的大家庭。

  2.满足知情权,保证监督权

  受众有“知的权利,即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以及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自由。’公共信息是一个社会的沟通财富,作为人格平等的社会个体,得不到与自己的实际利益有关的安全信息、生产信息,将无法在社会上像其他人一样正常地生活下去,甚至会生活在恐慌和不安之中;无法对客观事物作出迅速准确的判断,也就无法确定科学合理的行为方案,各个国家都将人民群众自由获取信息作为本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或者至少是一面旗帜高高举着。”[15]

  1987年,中共十三大正确分析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趋势和内在要求,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舆论监督”的新概念,并明确表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 1989年11月25日,李瑞环同志在新闻工作研讨班上关于《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的长篇讲话中指出:“新闻舆论的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工具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工具对社会进行的监督,不应仅仅看成是新闻工作者个人或是新闻单位的监督。”

  2003年,可怕的非典恐怖还萦绕在很多人的脑海,初期由于信息不畅,各种虚假信息流传,社会稳定受到危及。我国政府充分总结了非典以来的各种危机事件信息发布方面的经验,采取了完善政府发言人制度,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措施。

  2008年初南方的冰冻灾害中,政府信息的及时公开消除了谣言传播的可能性。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和湖南卫视为例,这两个节目在每个时段的新闻报道中都密切关注灾区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救灾进程等。中央台立足于全国,其中《一架没有航向的飞机》这个短新闻,讲述了温家宝总理心系灾区,在南方没有机场可以降落的情况下飞赴灾区,这种国家领导人不顾个人安危的行为让人感动,起到了很好的传播效果,鼓舞了人心。湖南卫视《爱心大融冰》节目立足于本地,随时插入热播的影视剧,把灾情的最新进展报道出来,让在暴风雪里等候救助的人们看到了希望。由于停电,湖南郴州向灾民免费发放收音机,以保证他们的信息畅通。灾害发生后关于遇难人数、经济损失的报道也力争真实准确,既反映了中国危机预警机制的完善,也反映了我国政府对突发危机事件的处理效率明显提高。这样社会上流传的就不是关于灾害的各种谣言,而是人们对灾情的关注,中华民族的民族凝聚力再一次经得了考验,“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使这个严寒的冬天变成一个温暖的春天,让春暖人间。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此举从颁布制度入手,要求各地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和水平,以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民的知情权得到尊重,这是他们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前提条件。”“政府信息的发布制度不够健全甚至是很不健全,一些官员所掌握的公权每每在不透明的情况下运作,常常形成暗箱操作,或权钱交易在隐蔽处可以轻松得逞。因此,除了从体制上切实解决权利过于集中的问题以外,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当是一项对症下药的治本之策。”“新闻传播要进行舆论监督,更是离不开事实本身,离不开对事实的真实的、负责任的报道。事实是具有舆论监督性质的新闻传播的依据,而根据事实所做的报道又应当符合事实的实际情况。”[16]媒体通过正确的舆论监督干预社会生活,他们所报道的事实会对有关当事人构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3.议程设置,利用媒介事件引导舆论

  议程设置理论是由麦库姆斯和肖提出的,主要是说媒体通过对新闻事件的选择和报道,使受众产生对何者是世界大事的认识,科恩解释为:媒体在告诉人们怎么想方面并不起作用,但在告诉人们想什么方面的作用却是惊人的。一个事件在媒体上过度曝光就是媒介事件,打开最近的新闻网站,关于奥运火炬传递的报道总是每天不断,可以说奥运会是中国2008年的一个大事,媒体的报道,可以成为受众讨论的议题,从而使人们都来关注奥运,支持奥运,破坏火炬传递的行为将会被世界人民所唾弃。

  (三) 营造中国特色的信息传播环境,参与世界传播市场的竞争

  1.尊重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或称新闻自由权通常指政府通过宪法或相关法律条文保障本国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闻界采集和发布信息,并提供给公众的充分自由。人民通过新闻工具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出版自由的民主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使我国政府保证媒体和国民新闻自由的一项主要法规,媒体降可以更加方便地接近新闻源,为人民提供所需地各种信息。

  2.塑造媒体新形象

  霍夫兰“提出了传播者的个人权威和个人能力对传播效果的作用问题。‘当传播者被认为是具有可靠和可信赖的这两种品德时,就会产生最大的效果’” 。[17]媒体在受众心目中的形象直接影响到信息传播的效果,而这两种品格的获得是要通过新闻自由和职业道德的,职业道德属于媒体的内功,随着媒介逐步市场化,只有社会责任感强的媒体才可以获得较大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或者阅读率,进而获得长久的生命力,所以明理的媒体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苦练内功。新闻自由与特定社会制度联系在一起的,不同的社会制度对新闻自由的裁量也就不同。

  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媒体给人的印象就是播报文件,喊口号,很是符合传播学理论中的“魔弹论”,受众仿佛是一触即倒的靶子。中国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型之后,信息的传播逐步从以传者为本位向以受者为本位,受众再也不是被媒体牵着鼻子走的没有自主意识的接受者。一个媒体要取得成功必须先尊重受众,满足受众的不同信息需求。受众媒介素养提高的同时民主意识也逐步提高,对政府的监督意识也随之提高,因而政府所持有的各种公共信息,如果不公开的话,受众从相关媒体上得不到想要的东西,就会不再买媒体的帐,媒体形象的受损也将使其政治宣传作用减弱,最终受损的还是政府的信誉。

  3.加入WTO,中国新闻立法国际化

  “中国经过长达15年的艰苦谈判,才实现了加入世贸组织的愿望。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世贸组织自身完善和发展的需要。”“中国的立法机构和政府已经开始按照WTO的规则积极清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透明、稳定的法律环境;中国政府继续转变自己的职能……”[18]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正是中国政府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之一,世贸组织虽然只是个世界性的组织,由于它是官方性质的,它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已经超出了经济学的范畴。加入世贸组织将对中国社会产生全方位的影响,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丁柏铨教授对这个问题进行过详细的论述,加入WTO首先会对中国的基础的物质生产部门产生影响,进而波及到新闻传播业;其次是西方各种文化产品的入侵又会直接冲击中国的新闻传播业;最深层次的影响是西方文化产品的的影响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中国受众的价值观念,进而需要中国媒体适应这种变化。加入WTO是挑战和机遇并存的,中国的媒体可以趁机改变新闻理论落后于新闻实践的现状,同时中国各级新闻主管部门可以抓住机会改进新闻政策,适应新闻传播业的发展,而国内媒体不管是在国内寻求发展还是在国际上寻求空间都会得到和国外媒体同样的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使中国媒体在新闻信息的获取上,可以更即时准确,在世界传播市场上更占据主动性,同时可以改变中国媒体的国际形象,使中国媒体能够成为外国媒体了解中国的一个可靠信息源。在与国外媒体的竞争国内信息的报道方面,中国媒体以其信息的可靠更能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破除各种反华宣传,赢得受众。

  4.营造中国特色的媒介环境

  中国是个发展中大国,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媒体也是。改革开发之前,中国的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意识形态色彩很浓,受众完全处于被动地位。进入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媒体也开始转变它的角色,江泽民同志发展了马克思的喉舌论,指出中国的新闻媒体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受众的地位得到重视,受众也是新闻传播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主体。与西方媒体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价值观不同,我国媒体选择新闻的时候要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既遵循市场规律又要按照意识形态属性办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可以使我国媒体更方便地采访到所需要的信息,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从而使自己在媒体市场上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经济效益增强了 ,才能使言论更加中立、客观,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取得进一步发展的经济实力和社会支持。

(四)政府媒介素养提高,推动政府新闻学研究的发展

  1.政府媒介素养提高

  “大众媒介素养,使指现代社会中的一般公众对于传播媒介及其传播信息的认知、解读、评判和利用的整体素质及实际能力。”[19]政府与社会传播机制的一种互动关系,我国政府媒介素养的提高是我国政府充分认识到了媒体与政府的关系不是单纯的监督批评的关系,尤其需要认识清楚的是媒体的批评性报道更多的是由于政府信息不够公开造成的,而受众又有很强的信息需求,这样媒体便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而受众意味着媒体的市场和利润,于是一些大胆的媒体便开始了各种隐性采访,揭露政府工作中的失误,其最坏的结果是政府信誉受损,媒体遭报复。所以一个自信的政府不会采取信息封闭的政策,媒体对于政府而言是一把“双仞刀”,要防止负面报道,最好的办法是信息公开,媒体也是政府进行政治宣传的工具,媒体的客观报道可以把“不良”信息的不良影响降到最小。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将使政务透明化,政府的媒介素养的提高也是我国媒体发展进步的体现,反过来也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媒体的继续发展。政府认识到了媒体的作用,必然将尊重媒体,为媒体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实现我国媒体的大发展,也将使其赢得更多的社会支持,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2.“政府新闻学”概念的提出

  中共南京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叶皓研究员结合工作实践创新性地提出“政府新闻学”的概念,并出版了《政府新闻学——政府应对媒体的新学问》、《政府新闻学案例——政府应对媒体的新方法》两部专著。“2006年由南京大学政府新闻学研究所、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现代传播》编辑部、中共南京市委宣传部联合主办的“首届中国政府新闻学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来自学界、业界和政界的50余位专家学者和部门官员就政府新闻学学科提出的现实意义、学科框架构建、未来研究的方向等,进行了热烈研讨。”[20]

  “由中共南京市委宣传部、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清华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三方共建的政府新闻学研究所在南京大学成立,成为全国首家政府新闻学学术研究机构。” “政府新闻学研究所以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公共危机处理、政府形象管理、公务员媒介素养等内容为主要研究方向,并将开展专项课题研究、出版专著、学术交流等活动。”2007年,该研究所招收了首批政府新闻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21]

  (五) 新闻业的良性发展与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构筑 参与国际新闻媒体竞争

  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促进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其中之一便是“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构筑国家文化软实力。新闻传播业作为文化产业的一部分,也是构成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一部分。新闻与文化的发展密不可分,精神文化发展的每一点进步都会在新闻报道中得到表现,新闻事业的飞速发展也对传播工具的进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促进了国家的物质文化的发展,可见,不论是从内容还是形式,新闻业与文化的发展都密不可分。新闻传播业的发展促进了文化的进步,文化的发展也作用于新闻传播业。新闻是传播先进文化的阵地,优秀的精神文化作品得到传播将会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而新闻传播业作为现代社会的一部分,也将接受洗礼。历史上每一次传播工具的进步都会带来新闻传播事业的新发展,电报促进了报纸的发展,无线电促进了广播的发展……文化是一个民族区别于另一个民族的文化符号,文化实力的竞争也是综合国力竞争的一部分,新闻传播业的竞争从我国加入WTO后开始变得日益激烈,外国媒体通过各种途径深入我国市场,我国媒体也将走向国际市场,迎接机遇面对挑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我国媒体的活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这将大大提高我国媒体的专业能力,从而更好地成为文化建设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弘扬中华文明,为建设和谐文化贡献力量。(作者现为山东曲阜师范大学文学院新闻学系04级本科生)

  参考文献:

  [1]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93~94页;

  [2]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98~99页;

  [3] 邵培仁,《传播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76页 ;

  [4]转引自邵培仁:《传播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77页

  [5] 李瑞环,《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的讲话》//新华社新闻研究所编,《新闻工作文献选编》,北京,新华出版社1990版,第206页;

  [6] 段京肃,《传播学基础理论》,[M].北京,新华传版社,426页;

  [7] 丁柏铨,《中国新闻理论体系研究》,[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309页;

  [8] 同上,338页;

  [9]《以新闻立法促进社会进步——第八个记者节感言》,展 江,《青年记者》2007年第21期;

  [10]丁柏铨,《中国新闻理论体系研究》,[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

  [1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35页;

  [12]邵培仁《传播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110页;

  [13]同上;

  [14]同上;

  [15]段京肃,《传播学基础理论》,[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年,155~156页;

  [16]丁柏铨,《论舆论引导与舆论监督中关系――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角度进行考查》,[D].本文为作者主持的2005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大众传媒关系研究”(项目批准号:05AXW001)的阶段性成果;

  [17]李彬,《传播学引论》,[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3年,31页;

  [18]《入世后的中国经济与亚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赵启正在日本经济新闻社主办的第八届“亚洲的未来”国际交流会议上的演讲》,[R].东京,2002年5月21日;

  [19]陈先元,《大众传媒素养论》,[M]. 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第1页;

  [20]《构建政府、公众、传媒的和谐关系》http://discovery.cctv.com/20071031/103382.shtml

  [21]左中甫,《南京日报》[N].2006-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