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建设
来源:中国人口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国人口发〔2007〕39号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宏观管理
与决策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河北、山西、黑龙江、山东、河南、贵州、甘肃省人口计生委:
为建立"四权分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机制,确保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建设规范高效实施,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有关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批复,在借鉴相关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经验并充分征求各相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了《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 七年五月十六日


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建设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业务管理、技术实施、资金管理和行政监督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机制,确保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以下简称"PADIS")有序、高效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对PADIS项目的有关批复以及《全国"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纲要》(国人口发〔2005〕86号)等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人口计生委各参与方对PADIS的基础设施(含网络、硬件与系统软件)、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安全体系、标准规范、人员培训、运行维护等实行全过程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信息化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是PADIS建设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审批建设规划、资金安排、标准规范,协调系统建设、运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进行决策。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设在发展规划司。
第五条 发展规划司是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包括PADIS建设)归口管理单位。其职责是:拟订总体建设和发展规划,提出建设目标和范围;组织制定相关业务管理规范和标准;指导和协调省级及以下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
第六条  相关业务司(厅、局,以下简称"司")是PADIS建设的业务主管单位。其职责是:结合政府管理改革和职能转变的实际,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建设框架内,梳理、优化相关业务流程和应用系统的业务需求,按进度要求配合技术实施单位开展业务需求调研;制订业务运行管理规范;全程参与相关应用系统建设;参与测试、评估、验收相关应用系统及各功能点;监控业务运行。
第七条 中国人口发展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人发中心")是PADIS建设的技术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系统建设、运行维护、进度和质量监控等各项工作。其职责是:整合技术资源,建立业务熟、技术精的复合型人才队伍;进行业务需求调研,提出业务需求方案;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签订各种法律文书;拟订系统建设技术标准和运行维护规范;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组织开展项目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依规定使用建设资金。
第八条 财务司是PADIS建设的资金、资产和招标管理单位。其职责是:负责建设资金和资产的管理、监督;按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决算,向有关部门报送基本建设决算报表;对项目采购和招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管。
第九条 驻委监察局是PADIS建设的行政监督单位。其职责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程监督PADIS建设各方的工作。
第十条 指导小组聘请在信息工程技术、建设与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为项目建设提供技术咨询与指导。
第三章 需求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PADIS有关批复等所确定的建设任务,将业务流程稳定、社会效益明显、信息密集、实时性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核心业务纳入建设内容。
第十二条 对各应用系统,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其业务需求:
    (一)办公厅负责提出行政运行、公文流转、政务信息发布及共享等办公业务以及内、外网门户网站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等业务需求。
     (二)政策法规司负责提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流动育龄妇女管理和服务信息)需求、少生快富工程等的业务需求。
(三)发展规划司负责提出人口快速调查与监测、行政区划编码的业务需求。
(四)科学技术司负责结合PADIS建设内容,提出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业务需求。
(五)人事司负责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机构、编制统计的业务需求。
(六)财务司负责提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困难扶助的业务需求。
(七)人发中心负责提出人口辅助决策支持的业务需求。此外,凡用于集成各业务应用系统的软硬件支撑平台、技术标准、门户网站、信息资源规划等,由人发中心负责统一提出需求。
宣传教育司和国际合作司以及各直属挂靠单位也要配合做好相关业务需求分析工作。
第十三条 业务需求分析要细致、清晰、规范,并形成书面报告。要详细描述业务范围与工作目标、使用对象及其权限管理要求、业务流程、信息变更和使用频度、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需求、统计报表、数据保密要求、用户界面、人员培训等,评估系统建设工作量与总体进度要求、预期效益、主要风险与应对措施等。
具体工作程序:第一,各业务司按人发中心提供的规范化需求调研问卷要求填写需求说明书。第二,人发中心负责组织从业务流程优化需求和技术可实现的角度,充分梳理和整合各业务需求,将PADIS整体项目分解为若干应用系统并明确相互间的边界及关系,形成业务架构和信息架构,撰写书面业务需求分析报告。第三,最终形成的业务需求分析报告交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书面确认。
各业务司要配合人发中心做好相关应用系统的需求调研与分析工作,按建设进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必要时,应征求各省级及以下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针对每个应用系统分别成立分项目组。每个分项目组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第一责任人兼组长,并指派专人任业务责任人,由人发中心指派专人任技术责任人。技术责任人要熟悉所涉及的业务工作和政策,并负责技术把关。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文档需经业务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确认并报分项目组第一责任人和人发中心主要领导审定后生效。
第十五条 人发中心负责组织技术力量,拟订书面的项目建设计划并报指导小组审批。对每个分项目,要阐明项目责任人、业务需求、进度安排、资金需求等。项目建设计划要满足PADIS建设内容及要求,保持相关业务之间彼此协调,保证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和交换,符合国家电子政务相关标准。应充分借鉴相关部门已建的和各地在用的相关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及应用经验。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出现重大业务变更或重大技术变更,由变更提出方提交书面报告。业务变更报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主要领导批准后须报指导小组批准,其间需充分征求人发中心的意见;技术变更报告在人发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后,须报相关主管业务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技术架构变动,还须报指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 采购与招标

第十七条 PADIS建设中有关设计、监理、安装工程、主要设备、重要材料、软件和服务等项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招标和采购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 人发中心负责采购与招标的组织实施。包括:选择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确定评分办法,进行商务谈判,对外签订法律文书、保密协议及相关商务工作文件等。为减少风险,要尽可能选用成熟、适用、稳定的技术和满足业务需求的成熟产品,要控制定制开发软件的范围。同等功能、性能、价格条件下,优先采用国产技术和产品。要注重考察投标公司的同类业绩、技术成熟度、开发周期、人力投入、质量保障体系和管理能力、对技术培训和服务响应时间的承诺、以及长期运行的成本和可维护性。防范恶意低价竞争。各分项目组业务主管单位应派代表参与考察投标公司对业务需求与实现的理解程度。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与评分办法、合同文本要分别在发布和签订前,送财务司、驻委监察局、相关业务司联合审核后报指导小组审批,并由人发中心正式组织发标或与最终中标单位签定正式合同。
第二十条 人发中心应在与最终中标单位正式签署合同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委托招标代理协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澄清和答疑文件、评标委员会名单、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初评结果、合同文本报信息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驻委监察局负责项目招标工作的全程监督。包括:选择招标代理、确定评分办法、评标委员会产生过程、发标、开标、评标、确定拟中标单位及合同签订等。

第五章 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坚持标准规范先行,先确定技术架构、应用支撑平台、应用系统开发环境、分阶段交付成果、验收标准等,再开展应用系统建设。实施过程中,人发中心在始终保持主导地位的同时,应充分利用监理商和集成商等外部力量。必要时,制订项目验收办法和档案管理办法。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实时监控。人发中心制订详细的、量化的实施要求和时间表,报信息办备案;必要时,建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资金、设备、文档和需求分析、进度、变更、评估测试和验收等实施管理;将定制软件的开发试运行时间严格限制在投标所承诺的周期内;及时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参与系统功能点的测试;必要时,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和大型信息系统测试经验的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对系统安全、性能等进行测评;自主掌握技术架构、应用支撑平台、中间件、关键源代码等核心技术,并从承建单位获取附有详细注释说明行的全部源代码,以及相应的设计、技术文本。
发展规划司组织和协调试点省份开展配套建设并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人发中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各分项目组要密切组内及各方之间的沟通。建立分项目组联系人制度。各组除经常保持电话、演示等非正式形式的沟通外,由人发中心根据需要组织各分项目组间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交流会,形成书面进度报告和会议纪要,及时报送指导小组、信息办及有关单位。发现重大问题、隐患及重要变更,要经分项目组组长签字确认后,由人发中心报指导小组研究解决。
指导小组定期听取人发中心对项目阶段成果的汇报。信息办开办内部刊物,通报项目建设重要事项和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分项目验收。分项目试运行后,由人发中心提出验收申请,各分项目组进行验收。验收报告要经分项目组业务、技术责任人及组长共同签字后,由人发中心报信息办备案。必要时人发中心还应提供第三方软件测评机构出具的测评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整体验收。所有分项目验收通过后并完成全面试运行后,由人发中心提出整体验收申请。由指导小组组织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各业务管理方组成的整体验收组,对项目整体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正式运行正常后,由信息办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人发中心要严格执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确保项目涉及的所有文档在相应建设过程中同步产生,整理项目实施所涉及的各项文档并报信息办备案。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人发中心与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之间资金往来为结算关系。资金管理以分阶段、分项目、分级审核为原则,采取先预拨付再具实结算的模式。
第二十九条 财务司负责依据批准的财政预算,按照项目资金申请、预拨付、结算的规定程序,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基本建设决算报表。
第三十条 人发中心负责项目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具体职责包括:
(一)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进行工程组织及财务核算,并对有关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项目资金及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专账核算,严格按预算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超预算支出。
(三)对确定的项目和预算,按要求提交资金需求计划报告,并分阶段、按项目及时办理财务结算。
(四)严格按照工程监理确认的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不得挤占、挪用、截留、预支项目建设资金。
(五)接受财务司对所负责项目的财务监督、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审计。
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申请、拨付、结算程序。
(一)人发中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文本及项目的实际执行进度,提出分阶段、分项目用款计划,编制工程预算及资金需求计划报告,报指导小组审批。
(二)财务司根据审批后的资金需求报告,及时拨付资金。
(三)人发中心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支付相关款项。原则上,应按工程价款10%以上的比例预留尾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行支付。
(四)预拨付的项目资金执行完毕后,人发中心要及时编制财务结算报告,经分项目组对工程实际进度进行审核、确认后,报财务司审核、列支。
(五)资金申请、拨付过程中往来文件须报信息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余资金由国家人口计生委按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未经审批,人发中心不得使用。

人员培训与运行维护

第三十三条 各业务司负责提出业务应用培训需求,由人发中心综合后拟订培训计划,报指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司必须在应用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前制订或修订相应业务运行管理规范。业务应用只涉及一个业务司职能的,由该司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业务应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业务司职能的,由主要业务司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共同起草和配合实施。发展规划司会同人发中心对业务运行管理规范审核后报指导小组审批。
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业务管理规范及相关规定和权限使用系统,监控业务运行情况,协同人发中心检查评估系统应用效果,管理本项业务数据资源,保证源头数据质量。
第三十五条 人发中心全面负责PADIS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工作。要拟订《系统运行维护规范》,报指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严格执行。保障各级各类用户正常使用,确保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以及业务数据和管理数据的传输和存储安全。建立技术支持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系统使用中的问题。制订重大故障应急预案并有组织保证。PADIS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经费,由人发中心另行编制预算,经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核定。
人发中心要派技术人员进驻委机关进行现场工作。对委机关办公楼内机房、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信息安全设施、系统软件、平台软件、数据库系统、运行维护软件等进行统一维护和技术支持。
第三十六条 在发展规划司协调下,各省(区、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按照统一标准和规划,重点建好用好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等本地特色的业务应用系统并做好与PADIS的数据接口。由人发中心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咨询。
第三十七条 PADIS建设形成的硬件设备等固定资产、应用系统软件和信息资源等无形资产归国家人口计生委所有并进行统一处置和使用。其中,硬件设备等固定资产部分由财务司按规定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和核销;人发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并将其用于PADIS相关业务,发生设备流动时,及时向财务司报告设备流向。对数据资源的管理,严格按照《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严肃工程建设纪律,预防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发生。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委保密办负责PADIS安全建设与应用的检查和监督。根据国家《保密法》及国家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等级划分与保护的相关规定,对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安全措施、各业务应用系统的使用权限进行监管。
项目的所有参与方均应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负有保密责任,凡出现因泄露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而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建立项目建设质量奖惩制度。对按时、保质、高效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应用效果明显的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并适当奖励;对严重超期、没有实现预计目标或应用效果较差、给国家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由人事司、驻委监察局纳入部门主要领导行政考核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参与方之间的往来事项,须由有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有效。
第四十二条 各试点省要在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