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5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东方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一)  在今天(4月30日)举行的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刘平介绍了新修订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情况。

  坚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是2004年初以来,上海市各级政府机关努力加强自身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重要途径和抓手。上海在全国省级政府中率先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规章,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明确了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施行四年来,各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序推进,行政透明度显著增强,“以公开促规范”的效果开始显现,政府信息公开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同时,也带动了政府原有运作模式、管理方式的改进和优化。

  国务院2007年4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上海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政府修订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新《规定》已于4月7日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1日正式实施,与《条例》同日施行。《规定》修订过程中,市政府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面意见,对社会公众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的“民意征询平台”和来信发表的意见建议认真作了研究,并在修改过程中充分考虑和吸纳。为维护全国法制统一,新《规定》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持协调一致,但也在总结四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体现了上海的地方特色。

  总的来说,新《规定》有四个特点:

  一、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公开义务更为广泛。这次修订,进一步突出了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并从五个方面对行政机关履行公开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扩大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范围,要求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的,或者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等情况,行政机关均应当主动公开。二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调整了不予公开范围,即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三是要求行政机关在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主动公开目录的基础上,还应当编制并公布依申请公开目录,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四是明确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负有核实或者核对义务,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五是强调行政机关适用国务院《条例》第八条有关“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规定时,要恪尽审慎义务,以国务院《条例》第八条为依据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时,应当书面报告市或者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二、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公开渠道和条件。新《规定》从方便公众查阅政府信息的角度,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途径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公众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政府公报、公共查阅室等多种渠道获取政府信息。同时,还从方便公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角度,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和必要帮助,并可以为确有书写困难的申请人代为填写公开申请书;同时,规定区(县)政府可以设立集中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实行“一口接收”。这些规定从不同角度赋予了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更多便利。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运行机制更为完善。新《规定》确立了三项重要的工作机制:一是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这项机制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同时,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第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要求行政机关在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等情况下,应当启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并规定了相应的协调规则。这项机制有利于防止政府信息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时可能产生的信息内容不一致,保证公众获取全面、准确的政府信息。第三,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了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具体制度,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和社会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虽然通过立法的形式被确立下来,但贯彻落实的效果怎样、各级行政机关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各项要求执行、公众的反响如何、还有哪些环节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都需要通过后续的监督机制来检验。确立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机制,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不断提高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能力和水平。

  四、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查阅制度的衔接更为顺畅。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查阅制度如何衔接,在修订《规定》时专门予以明确。为了保证原先在行政机关保存的、处于公开状态的政府信息,移交至国家档案馆后也能及时向社会开放,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涉及政府信息的,应当将该政府信息原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情况书面告知国家档案馆。这一制度衔接今后在操作层面还将进一步细化。

  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新《规定》,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本届市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相信通过上海各级行政机关的共同努力和全社会的监督,上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在原有基础上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  在今天(4月30日)举行的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市信息委副主任刘健介绍了上海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有关情况。

  2004年1月20日,韩正市长签署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并于当年5月1日在全国省级政府中率先推行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四年来,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政府信息公开已连续四年在全市政风行风测评六项指标中排名第一。

  一、以满足社会公众需求为原则,不断深化信息公开内容

  在四年的工作中,本市遵循“试点先行、重点突破、面上推广”的工作策略,以满足公众需求为出发点,聚焦“三公”(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部门,不断深化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截至2007年底,各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5.8万条,基本覆盖了《规定》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各个领域。在管理规范和社会发展计划方面,不断深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信息的公开,有力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如市规划局出台了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编目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类规划的公开主体、公开要素、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在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疫情灾情、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信息得到了及时公开,如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试行公开了医疗事故处理、营业执照吊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方面的信息,市教委定期公布各类教育收费标准,有效制止乱收费行为;在公共资金使用方面,市、区两级政府不同程度地公开了政府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等也在各级政府网站上得到了公开,正在建设中的全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平台,将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信息的全过程公开。在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公开了各级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和程序等信息。

  二、以为民便民为导向,不断拓展信息公开渠道

  在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查阅点、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传统公开渠道作用的基础上,积极利用本市信息化建设成果,不断创新公开形式,形成了政府网站、热线电话、市民信箱等公开渠道,并依托社区信息苑(280余家)和农村信息服务站(600家)等公益性信息化服务设施,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截至2007年底,全市各政府机关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访问量达到3.72亿人次,市、区两级档案馆政府信息集中查阅中心共计提供近8000人次的查阅服务。全市300个政府公报发放点,每期免费发行市政府公报20万份。在333万的“市民信箱”注册用户中,已有100万用户通过“市民信箱”免费订阅政府公报、政策法规、人事任免,以及“四金”对账单、公用事业账单等信息。去年,依托电信“114查号台”,开通了“政务服务热线114”,提供全市各级政府和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共3285个对外服务电话号码以及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查询服务,并免费向公众发放了2万本便民电话号码手册。

  三、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目标,不断完善基础工作

  全市已建立目录和指南编制、公开属性审核、申请受理、监督评议等各环节的配套制度,初步形成长效性的工作机制。如,为促进政府信息的及时公开,出台了《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要求在公文生成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予公开的属性,并根据属性及时编制目录和公开信息;为规范政府机关的申请处理工作,方便公众网上提交公开申请以及查询申请办理状态,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上处理系统,统一处理流程、统一答复文本格式,并实现申请处理过程的实时监控。截至2007年底,全市各政府机关共计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5万件,近75%以上的申请予以了满足;为了保障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开设了“政府规章民意征询平台”,已有15件政府规章草案通过该平台征求公众意见;为了防止随意公开和随意不公开,建立了免予公开信息定期备案制度,并加强审查;为促进各政府机关落实《规定》各项要求,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评估制度,每年对各政府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此外,自《规定》施行以来,通过主题咨询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政府信息公开开展集中性宣传,并免费向公众发放了4万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引手册》。据有关方面调查,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晓率达95%。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市新修订的《规定》的施行,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进入新一轮的发展阶段。近期本市将着重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对照国家《条例》和本市新修订的《规定》,在完善工作机制、拓展公开渠道、扩大公开主体等方面作进一步的补充完善;另一方面是着力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质量,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在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等方面的作用,使上海成为全国行政运行透明度最高的地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