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宪就"政府信息公开"接受山西日报记者专访
来源:山西日报 更新时间:2012-04-14

山西省府秘书长王清宪就"政府信息公开"接受专访 

  ——省政府秘书长王清宪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接受记者专访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请您谈谈为什么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什么现实针对性和重要意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保护公众知情权的法规。在审议这部《条例》时,温家宝总理指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认识和理解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重要举措。《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反映本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基本情况的政府信息要主动公开;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予以答复。要通过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系列制度,有效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公民更好地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的关键时期。在这样的社会大环境下,贯彻实施《条例》,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执政理念,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扩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更加直接,对政府的施政方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所以说,转变执政理念,实行阳光行政,把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将行政机关办事制度与办事程序公开,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施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基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畅通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力运作的监督渠道,能够有效地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供了制度基础。

  问:省政府办公厅在贯彻落实《条例》中,采取了哪些措施?做了哪些具体工作?

  答:作为全省最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机构,省政府办公厅在贯彻落实《条例》中理应走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前列。

  早在今年年初,省政府办公厅就印发了《山西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方案》。根据这个《方案》的要求,成立了省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工作组的工作从大的方面讲有两项,一是推进、指导、协调全省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是做好办公厅本身的信息公开工作。目前,全省11个市政府及组成部门也都成立了相应的机构,正在有条不紊地协调运作。

  2月和3月,我们又对全省11个市政府和各部门分管这项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进行了多种方式的培训,使大家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了新的更高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4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召开了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薛延忠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同时,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工作组根据《条例》的要求,结合山西的实际,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相继出台了包括依申请公开制度、年度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考核评议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等十二项制度,将有效地保证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制度的规范下健康有序地开展。

  问:秘书长,请您具体谈谈哪些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

  答:总的讲,政府信息公开应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各级政府机关对本机关产生、获取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这里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主动公开,二是依申请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内容:(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主要包括:省政府规章、各级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信息。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主要包括: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等。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这一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从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找到相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公民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到该机构所在地当场提出申请,以获取所需的政府信息。

  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哪些渠道来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呢?

  答: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有以下多种方式:(一)政府公报;(二)新闻发布会;(三)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四)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五)各级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立的公众查阅场所;(六)在政府机关办公地点等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需要提出的是,如果您需要具体了解从哪里可以获取某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查阅该政府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它对该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具体方法、时限等都作了详细说明。

  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维护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如果政府机关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该怎么办?

  答:《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说,公民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及时公开,并向同级监察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的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可以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及时予以更改、补正。

  最后,我想特别强调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性工作。5月1日作为一个标志性的开始日,仅仅是迈开了第一步,今后我们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紧紧围绕“让群众知情,解群众疑惑,保群众满意,促事业进步”这一目标,切实做到公开内容全面、公开渠道通畅、公开信息及时。要加大经费支持力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要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放到改革与发展的全局中去谋划,切实做到政府信息公开与转变政府职能、电子政务建设、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重要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整体推动。要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公开,方便不同层次的公众平等、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严格审核,统一口径,避免信息的相互矛盾。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列为政府部门工作考核和民主评议的内容,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