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政府信息公开 推进阳光政府建设
来源:天津视窗 更新时间:2012-04-14

 
    简要内容: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今天起正式施行,它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重要举措,被视为是继《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政府的“又一次自我革命”。不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天津视窗5月1日电: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今天起正式施行,它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重要举措,被视为是继《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政府的“又一次自我革命”。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我市在前期做了大量的工作。今天本报刊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徐纪平撰写的《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推进阳光政府建设》文章,以进一步推动《条例》实施,请读者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它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是继《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后政府的“又一次自我革命”。保证《条例》的全面正确实施,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深刻认识《条例》施行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施行,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重要举措。《条例》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法制化,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依法保证公民更好地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也有助于倾听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民主行政的水平。

  《条例》的施行,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实施《条例》,在法制的基础上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进一步畅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切实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有利于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降低社会各界经济活动的风险与盲目性,降低政府行政管理的成本,减少政府对市场的不必要干预,促进公开、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的建立,并从根本上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条例》的施行,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制度基础。政府信息具有重要的公共资源属性,如果被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隐瞒,甚至被用于寻租、设租,就会滋生腐败现象。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也为有效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等问题,提供制度基础。

  二、准确把握《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

  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按照《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一是行政机关,即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的组成部门。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供水、供电、供气、医疗卫生、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条例》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将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公开的政府信息。《条例》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市、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和乡镇政府共规定了23项重点主动公开的内容。依申请公开信息的范围主要是除了主动公开的信息和因保密不能公开的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温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办法》第八条具体列出了7种不能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不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特别是要发挥好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发布第一平台的作用。为了方便公众查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县(市、区)档案馆、图书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及乡镇(街道)和绝大部分行政村居统一设置了政府信息查阅点,方便公众查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通过互联网、信函、当面申请等3种途径,向政府机关申请,行政机关必须答复公众的信息公开申请。

  把握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对确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条例》的顺利施行

  强化组织领导。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全市各级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要强化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的职责,落实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要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府工作流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将政府信息公开与各单位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搞好宣传教育。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普法教育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制订宣传计划,重点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典型经验、典型做法的宣传报道,引导群众关心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加快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市政府已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工作的通知》、《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温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温州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前进行审查的实施办法》,下一步要继续制定其他相关制度。

  加强检查指导。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各级监察机关,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工作不落实或不到位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