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服务单位也要信息公开
来源:东方早报 更新时间:2008-05-01

 

作者:姜丽钧

  227件2007年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为227件,占当年政府行政复议总数的67.2%。

  从今日开始,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将更为广泛,“能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都要主动公开”。

  昨日,在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高级法律专务刘平表示,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于今日起正式实施,由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同样负有信息公开的义务。

  不予公开信息范围划定

  刘平表示,新规定进一步突出了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比原规定扩大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范围,要求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的,或者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等情况,行政机关均应当主动公开。

  不仅仅是行政机关,新规定明确,由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同样负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刘平表示,这意味着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同样必须实行信息公开。

  《规定》还明确指出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具体包括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领导不公开信息要追究

  同时,新《规定》还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和必要帮助;除政府网站、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上海各区县还将设立专门的“窗口”,集中受理公众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刘平表示,上海还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机制。如果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却不公开政府信息,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将会被追究行政责任。

  上海在全国率先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4年来,市民参与度高是一项重要特色。刘平昨日表示,2007年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为227件,占当年政府行政复议总数的67.2%,市民依法维权的行为,对推进政府依法行政起到了良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