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阳光政府”从此成为一种刚性的法制要求。公开范围的明确化、公开方式的多样化都使得这部专门为政府信息公开而制定的法规特色鲜明,在顺应政务信息公开大势,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方面必将带来深刻影响。(5月1日《新京报》)
日前,《人民日报》评论文章称,信息的公开透明就是“阳光”,是最好的政治“防腐剂”。事实表明,政府秘密越多,信息越垄断,权力寻租的空间就越大,猫腻也就越多。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公众深恶痛绝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欺诈失信等腐败现象,大都是“暗箱操作”结下的恶果。过去,很多官员习惯于能不公开就不公开,原因也就在于此。
现在好了,即日起开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除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这种把“信息公开”作为政府的法定义务,以法律的强制性来打造阳光政府、透明政府,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之举,不仅能有效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更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
窃以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运而生,意味着在政府决策的过程中,所有阴暗的角落都将被阳光照亮。这种带有强制色彩的“透明”,不仅仅是对现有的政府管理理念和利益格局,对传统的政府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带来了冲击,也凸显了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和执政能力的提升,可称是继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次“自我加压”的“革命”。这场“革命”,改变的是政府,受益的是百姓。
不过,受传统积弊的干扰和“潜规则”的影响,这种政府自我意志主导下的信息公开,在很多时候还会遭遇“肠梗阻”,亦或是公众的知情权虽然在形式上受到了尊重,而实际境遇却依然艰苦。远的不说,近日发生在阜阳的EV71病毒疫情瞒报便是明证。据报道,在已经造成多名儿童死亡、传言满天飞的严重公共卫生事件面前,阜阳地方政府却欺骗公众,称该病为呼吸道感染疾病,并非传染病,导致当地人在疫情发生后放松警惕……
由是观之,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公开,打造百姓满意的“阳光政府”,还要付出很大的努力,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务之急,必须纠正三种错误做法:一是不要走过场、图形式,把信息当成“美丽的花瓶”,在公开的过程中“犹抱琵琶半遮面”;二是不要为了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故意对占有的信息进行断章取义的“过滤”,搞“假公开”或“缩水公开”;三是不要藏头露尾、隐瞒封锁、秘而不宣,搞“暗箱操作”……
期盼各级政府部门在公开信息的过程中,以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群众视为自己的衣食父母,及时听取民意,改正方法,让“阳光透明”呈现在政府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最大限度地去为人民谋利益,并以此带动办事公开,带动便民服务。如此,政府信息公开才会名至实归,才会在实现“双赢”中打造老百姓满意的“阳光政府”。
[作者:高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