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5月1日开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该《条例》自公布到实施,准备工作历时一年有余。这部旨在为打造“透明政府”提供法律依据的行政法规,被普遍视为又一次深刻的政府“自我革命”。
政府信息为什么要公开?简而言之,这是尊重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遏制由于信息不透明、暗箱操作导致的大量腐败现象的需要。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里,公众知情权如果得不到必要的尊重,其自由表达权也就更无从谈起。同时,透明政府信息,破除政府部门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于打击腐败行为的作用,不言而喻。正因如此,《条例》自去年甫一公布,就备受赞誉。
以往,政府信息公开与否,公开的程度如何,常常取决于机构领导者的开明程度。在没有硬性的法律约束前提下,政府信息当然可以选择公布,也可以选择不公布,实际裁量权掌握在权力拥有者手中。但现在,情形有了显著的改变:政务信息公布的推动者,已由法规替代了行政权力——权力的弹性也自然将为法律的刚性所替代。
不过,政府的“自我革命”不会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政府的信息公开,不仅仅体现为一种决心和理念,也是需要强大执行力的实践行为。毋庸讳言,各地因为信息化水平的差异,人力、财力的差别,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这样一件需要耗费时间、精力和经费的事情,执行起来很难做到整齐划一。而仅有《条例》作原则性的保障,也不能使得这份工作的推进迅速臻于完美。
更须看到,政府机构也是利益主体,信息公开将直接影响到利益主体的既得利益。一些植根于政府内部,或与政府机构利益相连的利益集团的现实存在,恐将对政府信息公开产生一种反弹力量——当然,在法律保障的条件下,反弹行为不会那么直接而显眼。
政府信息公开的阻碍者,或将以信息需要保密为由,或在时效上加以拖延,或在公开内容上作删减,有意无意地阻隔政府信息在政务部门与民众之间较为通畅地交流。尤其是一些机构将“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上述现象恐怕更有可能出现。而这样的状况,远不是所谓的行政惯性与惰性所能解释的。
目前,不少地方已经成立了“信息公开办”之类的办事机构。但如有识者所称,权力的制衡问题若难以解决,将会影响到政府信息公开的质与量。比如,一些政府机构可能会以信息需要保密为由,不愿公开本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缺少更独立的第三方审查机构,希望查看相关信息的民众又能如何?付诸行政诉讼固然是一条通道,但过多依赖法律途径,可能产生的社会成本将会十分巨大。
这也反映出,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改革的一个重大进步,其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还与公权力的被有效约束、民众的维权意识等要素紧密联系。政府信息公开之路,如同整个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方向明确,但路途是渐进的,难以一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