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知情权与透明度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更新时间:2012-04-14

 

  2008年5月1日,是中国政府变革和民主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节日。这一天,一部一年多前就已颁布、名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政法规正式实施。

  在中国已经出台的上千部行政法规中,鲜有一部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般唤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热望。原因就在于,这是中国立法史上第一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专门法规,这也是近年来中国政府最重要的制度创新。

  但是,一部仅仅写在纸面上的法规并不足以担当起历史的重任。正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之时,我们有理由深入探寻政府信息公开的时代背景、历史变迁和理念嬗变,并发出这样的追问——面对即将到来的“信息公开时代”,无论是政府还是公民,无论是实践层面还是立法层面,是否已真正做好准备?

  《知情权与透明度》专题报道之一

  让人民知情,天塌不下来

  - 本刊记者 阿 计

  倘若你是一位普通公民,想到政府机关了解与你切身利益相关的一些重要信息,哪怕是以往一些极其“敏感”的“内部机密”,只要没有逾越法定限制,政府机关都必须提供,否则,你可以上法庭告它!

  这曾是许多人想都不敢想的假设,但现在正成为法定的事实。这一深刻的变迁,正是缘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是义务,不是恩赐

  长期以来,中国是一个奉行信息封闭而非开放的“秘箱社会”。尽管各级政府掌握着全社会80%的信息,但这些信息是否公开、公开多少、何时公开、对谁公开等等,完全取决于政府的单方意志或“善意”,普通公民、公共传媒等等毫无主动权。

  更为极端的情形是,一些政府部门、政府官员出于“维护自身形象”保护自身利益等需要,垄断、封锁信息成为其“工作习惯”。典型的一例是,江西一家杂志社曾出版一本《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手册》,江西各地农民购买踊跃。但有关部门很快惊觉此事,勒令杂志社停止销售,并依据购书农民的登记地址,派出包括公安在内的大批人马分头下乡,要求“不惜一切代阶”挨家挨户收回“手册”。农民甘让春将64本“手册”卖给同村村民,不仅被全部收缴,还因此受到牵连。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这本令有关部门神经紧张、兴师问罪的“禁书”,并非什么见不得人的“国家机密”,而是理应向农民宣传的中央农村政策。有关官员之所以千方百计阻挠,就是生怕农民一旦了解这些政策后,会抗拒其乱收税费的滥权行为。

  从制度层面追根溯源,尽管中央政府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起便推行政务公开等改革措施,但由于信息公开立法长期缺席,并不能从根本上撬动“保密是常态、公开是例外”的旧体制,相反,现行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等,却常常成为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封锁信息、暗箱行政的“法律依据”。

  正因此,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起,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开始成为中央政府、学术界和普通民众的共识,而2003年爆发的“非典”事件,则成为加快这一立法步伐的直接动因。

  “非典”疫情最初在广州市爆发时,当地政府不仅不发布任何官方消息,还接连对当地媒体下达“封口令”。疫情爆发近3个月后,官方才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声称疫情已得到控制。而当“非典”从广东向全国蔓延后,当时的卫生部部长还在新闻发布会上大唱“太平歌”。正是这些隐瞒真相、封锁信息的做法,陷民众于茫然与危险之中,也导致谣言满天飞、事态几近失控的局面,成为“非典”事件所遗留的最为深刻的教训之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要起草人周汉华指出:“‘非典’风波暴露出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严重滞后的不足,也使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从那以后,立法速度大大加快了。”

  经历了“非典”这样的前尘往事,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4月5日正式公布后,给中国社会带来的震撼是空前的。根据条例的规定,除了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按法定的重点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等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如果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可以通过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予以监督和追究……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不仅适用于行政机关,也适用于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保监会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水电气供应、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也须参照该条例执行,而后两者恰恰与百姓切身权益密切相关。

  周汉华认为,条例最大的要害,就是把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而不再是一种恩赐。许多政府官员初读条例后,亦大多难掩吃惊之情,纷纷感叹“这将彻底颠覆以往的工作思路和方法”“简直就是一场革命”。

  政府正学会透明化生存

  从1998年作为立法研究课题立项,到2008年5月正式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走过了“十年破冰”的漫长历程,这对向来追求立法效率的行政法规而言,可谓十分罕见。

  然而正是这一漫长艰难的立法孕育史,同步伴随着政府的变革和成长,从一个侧面见证了中国社会的政治嬗变和民主递进。

  2002年11月,广州市率先出台了第一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规章——《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此后,上海、深圳、杭州、重庆等地政府以及国土资源部等中央部委纷纷推出了相关的法规、规章等等。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发布前夕的2007年2月的统计,当时全国已有31个省区市和36个国务院部门制定了政务公开规定,其中11个省(市)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如此众多的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为中央立法贡献制度资源,在中国立法史上亦属罕见。

  而在实践层面,早在二十多年前,村务公开、校务公开等基层实验,已培育了信息公开的最初萌芽。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后,风起云涌的政务公开浪潮,更是直接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热身”。

  2006年1月1日,已试运行三个月的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开通,当日,中国政府网在全球网站中的排名猛升至744位,在世界各国中央政府网站中名列第二位。目前,全国80%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门都建立了门户网站。通过网络这一特殊通道,公民“走进”了向来封闭的政府“大门”,实践着知情、参与、监督等公民权利。

  另一道亮丽的风景是政府新闻发言人的群体性崛起。尽管早在1983年外交部就推出了第一位新闻发言人,但彼时仅仅是出于“对外宣传需要”。新闻发言人真正演变成一项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改革措施,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并在2003年“非典”危机过后迅速呈“遍地开花”之势。在“大部制”改革前,74个国务院部门和单位以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建立了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公安部、卫生部、教育部等与公众利益极为密切的部门,还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定时定点发布制度。籍由新闻发言人这一制度平台,长期被垄断的政府信息开始成为开放的公共产品,一些政府对传媒、公众的态度也由回避转向沟通。

  更深刻的变迁在于政府观念。周汉华回忆说,“1998年,政府信息公开还是个很敏感的词语,当时成立的课题组只能叫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课题组。”但时至今天,信息公开已成为各级政府大张旗鼓的流行语——尽管在实践层面还有待检验。

  政府信息由封闭式向开放式的转折,尤其体现在公共危机、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非典”危机初期封锁消息所酿造的苦果,让各级政府深以为鉴。此后,每当禽流感疫情、药品中毒、食品安全等危机发生,有关政府都会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等各种渠道不间断地公布事实真相和事态进展,并向公众提供安全防范等信息。所谓“恐慌始于流言,流言止于公开”,这种坦诚的信息公开,让公众更加理性和沉着,也促使政府不敢懈怠。

  近年来,北京多次发生路面塌陷等事故,每当事故发生,交通管理部门就通过手机短信、交通广播等多种手段对市民广为告知,以避免交通堵塞影响市民正常生活。放眼十多年前,这类事故也许还被视为市政建设中不可张扬的“丑闻”,难以想象能如此坦荡地晓喻天下。

  即使在一些“敏感”事件中,也让我们见识了政府更为开放的姿态。2008年3月14日西藏发生骚乱事件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很快召集由17家国外和港台媒体组成的采访团,赴拉萨实地采访,向世界公布真相。而在此前的2008年3月7日,两名不法分子在乌鲁木齐飞往北京的航班上企图制造炸机事件未遂,官方亦未严密封锁消息,而是在短时间内公开证实。国际舆论赞誉说,这种有别于以往“惯例”的新做法,恰恰显示了中国政府的反恐决心和沉着。

  信息公开,正在潜移默化地改变中国的政府执政能力和社会管理生态,让政府在学会透明化生存的同时,也日渐成熟、自信起来。

  “信息公开时代”的 民主图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诞生,使得“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政治实验跨越了政府办事制度改革的层面,上升为政府责任和公民权利,它显示了打造“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政治勇气,但归根结底更是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水到渠成之果。

  周汉华认为,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一直搞神秘政府,“刑不可知,威不可测”,连刑律都不想让老百姓知道,更别说官方信息。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革命性意义丝毫不亚于《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许可法》,它改变了中国两千年来传统的“统治观”。

  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尤其值得期待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反腐功能。多年以来,诸如政府行政用度、项目审批状况等等往往秘而不宣,各种与民生有关的统计调查数据也决不轻易示人,原因就在于这些公共信息与部门利益、官员政绩紧紧挂钩,甚至成为权力寻租的筹码。典型的一例是,上海市闸北区民政局曾有一名科长,仅仅利用手中掌握的一些“内部”政策,就向申报户口的百姓索贿73万元,甚至敲诈抚恤对象的钱财。倘若这些所谓的“内部”政策全部公开,何来这等腐败小吏兴风作浪的空间?

  信息公开有如阳光,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有知情者披露,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是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一大动因。而在条例制订的后半程,中纪委亦成为最为积极的推手,居功至伟。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立法基点,更是引发了全社会的欢呼。尽管条例并未明确点出“知情权”,但舆论普遍认定其是中国立法史上首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专门法规。使得宪法价值层面上的“知情权”,第一次有了落地生根的制度土壤。

  尤为重要的是,知情权仅仅是第一步,紧随其后的是参与权和监督权。有了政府信息公开,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监督政府行为才有制度基础和现实可能。一位学者曾有一个形象的说法,“监督”两字,都有一个眼睛。如果民众看不到、不知情,如何监督政府?

  事实上,这种由知情走向参与、监督的民主路径已在实践中初露端倪。在较早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广州、上海等等,每逢政府拟制事关市民利益的公共决策,从世博会选址、悬磁浮铁路路线规划这样的“大事”,再到小区里要不要增加一个超市之类的“小事”,市民们都会踊跃“打听”,并通过网络、热线、信件等各种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可以预期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一方面,条例的“倒逼效应”将“逼迫”各级政府不断自我变革,在开启一个“信息公开时代”的同时,也不断向民主型、开放型、服务型政府转型。而在另一个方面,条例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保障,也必将唤起公民参政议政、监督政府的民主意识和政治热情,激活、加速整个社会的民主进程。这种不可逆转的双向演进,终将重构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最终催生一个有限政府、公民本位的现代公民社会。

  政府信息从单方“恩赐”到有责公开,政府行为从“暗箱操作”到“透明行政”,公民权利从难以知情到参与监督……一幅开放的、民主的未来图景正徐徐展开,而所有这些美好的期许,都需要夯实一个最原始的出发点——让人民知情,天塌不下来!

  【相关链接】

  政府应主动公开哪些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此外,条例还具体划定了各级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重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