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硬伤困扰“透明政府”
来源:浙江在线 更新时间:2012-04-14

 

  -政府信息不公开首先是对公民知情权、监察权等权利的侵犯;其次,权力在看不见的空间运行,是腐败滋生最好的温床。借由信息公开这一手段,使政府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至关重要。

  -日前开始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国际上许多国家的信息公开法有三大不同:只是行政法规;规范的信息公开主体,不包括立法、司法机关;没有明确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不少专家和学者担忧,条例能否起到预想中的效果?

  非常前奏:“疫情保密”引发担忧

  在漫长的等待之后,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之所以说“漫长”,是因为条例公布的时间是在13个月前的2007年4月5日。

  学者们普遍认为,2003年的非典,是政府信息公开化进程中的一个催化剂;其信息发布方式所引起的剧烈争议,甚至直接促成了条例的问世。

  颇具意味的是,在条例施行在即出现的安徽阜阳肠道病毒感染事件,却成了人们对条例实施效果产生担忧的导火索之一。

  3月初,阜阳肠道病毒感染事件开始出现。从3月27日出现第一例患者死亡事件开始,到4月15日当地政府首次公开疫情,长达半个多月的时间;而到4月27日新华社向全国发布消息,则是在整整一个月之后了———如果从3月上旬疫情始发起算,则信息被封锁的时间更长。

  媒体报道称,为公众所不满的是,阜阳有关方面在隐瞒疫情的同时,竟然还出面“辟谣”,并要求患儿家长保密。

  “这种‘辟谣’实际就是造谣!”中国问题研究专家、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接受《时代信报》记者采访时称,“阜阳以没有确诊作为不公开疫情的理由,根本就站不住脚。”

  不少学者指出,在这种背景下,数日前开始实施的条例,已被蒙上一层阴影。

  事实上,《经济观察报》、《南方都市报》、《新京报》等众多媒体连日来相继发表评论,在肯定信息公开条例进步意义的同时,也对其缺陷和实施效果表示担忧:“‘透明政府’依然任重道远”,“问责不知如何操作”,“重大灾祸考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刚性”……

  另有媒体则直截了当地呼吁,“别让政府信息公开成作秀!”

  “几乎所有政府都有一个天然的倾向———尽可能少地公开信息,因为信息的公开容易给民众批评政府‘制造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对媒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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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直击:条例三大“先天性缺陷”

  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在接受《财经》杂志采访的时候,对信息公开条例的先天性缺陷进行了深入的剖析。

  他介绍,条例与国际上许多国家的信息公开法有三大不同:一是在法律层级上是条例(行政法规)而不是法律;二是规范的信息公开主体,不包括立法、司法机关;三是没有明确规定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而这三大不同,正是信息公开条例最主要的“软肋”。由于条例是国务院颁行的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等级上较低,无法通过“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被优先适用;而其规范的主体范围过窄,则直接决定了不可能规范立法、司法机关的信息公开。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传播学院院长、著名学者展江教授接受《时代信报》记者电话采访时也指出,“现在主要的问题,一是条例的位阶低;二是在实施上没有强力的保证项。”

  展江对条例实施的效果表示了一定的担忧。他认为,作为位阶低于法律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条例确有可能成为“无牙老虎”———“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否落实,关键在于它是否具有刚性。”

  对此,中国问题研究专家、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也认为,信息公开条例没有确定“基本原则”是条例本身的一大缺陷。

  “起码应该有这样一个原则:社会正义和人民生命健康高于一切。”胡星斗说,如果遵循这个原则,安徽阜阳市政府在处理肠道病毒感染事件的时候就应该及早公布相关信息,“掌握多少就公布多少。政府信息占据主渠道,才不会引起恐慌。”

  在条例实施的保障方面,有媒体指出,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两项规定,“实际上限制了司法救济的渠道,不利于保障条例的实施。”

  胡星斗分析,“条例本身应该是有利于老百姓问责的,但现在恰恰做得很不够。”

  法例延伸:给违规隐瞒创造空间?

  除此之外,胡星斗还担心,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会利用条例中部分条款的模糊性,把本应该公布的信息作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而“合法”地故意隐瞒。

  在传统观念影响下,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把公开信息视为“不得已为之”,反而把不公开信息作为常态。胡星斗认为,正是这些官员的传统思想禁锢,可能会把“保密审查”等条款大加利用和“发挥”,从而拒绝公开本应公开的信息。

  相关的一个典型事例是:2004年5月,70岁的上海市民董铭申请查阅一处房屋原始产权资料被拒后,状告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政府信息不公开”,此即国内“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但后来被告突然告之“所查资料不存在”,使该案不了了之。

  而2006年4月,《解放日报》一记者在采访请求未获上海市规划局答复后,又书面申请该局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再次遭拒。当年6月,该记者将上海市规划局诉至法院,成为国内首例记者利用信息公开规定起诉政府部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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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星斗介绍,上述地方政府就是在利用相关条例中部分条款模糊和关联制度的配套完善不够等缺陷,来拒绝信息公开的。而目前业已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部分条款的模糊性,无疑也将给这些政府官员故意隐瞒信息埋下伏笔。“他们甚至还可能主动搬出条例作依据,说公民所要求公开的属于‘不应公开的内容’。”

  “例如,条例规定的重点公开内容‘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在实施中可能就只公布一个结果,而资金的使用过程不公布,钱到底怎么花的,老百姓还是不清楚。”胡星斗说,这些条款的模糊是条例本身最大的缺陷之一,“给一些地方政府留下了‘操作’的空间。”

  另外,展江指出,该条例是列举法,而不是排除法:国外许多国家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明确规定除“涉及国防、公共安全、个人信息的内容”不能公开外,其他都要公开;而我国信息公开条例则规定了有限范围内的信息应当公开。

  正是因为如此,胡星斗担心,这个条例反而会被一些地方政府作为拒绝公开信息的“尚方宝剑”,从而成为一个“不公开条例”。

  “有限公开”仍具积极意义

  如前文所述,条例从颁布到正式实施,其间长达13个月。

  据悉,长时间的实施准备期,正是为了给各地政府以充分的“准备时间”。尽管如此,不少地方政府似乎仍然没有准备好;媒体和学者也纷纷表示,对条例实施的效果“要打一个问号”,中央打造“阳光政府”、“开放型政府”的目标,路途也似乎并不平坦。

  尽管如此,条例的实施仍然给人们带来一些希望。

  “实施效果是要观察,但与以前相比,条例出台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展江认为,从根本上看,条例的实施是政府信息公开从观念到制度上的变革。

  “而条例中规定的重点公开内容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若在实践中能被及时公开,仍然是个不小的进步。”

  展江还表示,有关部门对山东境内火车相撞案的处理,就比对阜阳肠道病毒感染事件的处理要明智很多,“这也许是一个积极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