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堪忧:政府指导不力,普遍没有任何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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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8-05-11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法制网记者 朱雨晨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七天七个案例”,《条例》的实施不仅没有“遇冷”,而且被公众运用得“炉火纯青”,专家学者们此前的担忧———“公众也许参与热情不高”,涣然冰释。
与此同时,专家学者们发现,作为《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的第三类主体———公共企事业单位,在这场热热闹闹的“运动”中并无踪迹可循,难道他们是“隐形人”?亦或仅作“壁上观”?
“政府信息公开与企业何干?”面对本报记者的提问,多数企事业单位甚至表现出不解和迷惑。对此,专家学者们预料,“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将是信息公开的薄弱环节和难点”。
普遍没有任何准备
本报记者先后登录了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北京市热力集团、北京市电力公司、北京市自来水集团等数家企事业单位的网站,并没有发现任何关于“信息公开”的栏目。网站以信息容量巨大、信息载体丰富、信息更新及时、使用成本低廉、整理存储方便、辐射范围广阔等众多优势,被定位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显然,这个最直接的“第一平台”并没有被企事业单位所采用。
那么,“放弃”了这个平台,企事业单位又会寻找哪些途径呢?他们的回答出乎意料。
“跟我们没有关系啊。”记者致电北京市地铁有限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称,北京市政府公布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是他们的主管部门,与他们无关。
北京市热力集团宣传部的回答更干脆,“我们没有接到任何做好信息公开准备的通知或要求”,该宣传部部长还坦言,她本人并不清楚信息公开之事,并以“没有接到任务,采访无从谈起”,拒绝安排采访。
两家单位的回答,多少让记者感到意外。随后,记者又电话与多家公共企事业单位取得联系,得到的回答也几乎如出一辙,都是不了解或者毫无准备。
北京市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表现出积极的态度,称他们向来积极落实政府的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比如公交路线变更等的信息公布,以方便市民,直接为市民出行服务。虽然他们有着积极的态度,但很明显,在这次《条例》实施的准备过程中,他们也没有接到做好准备的通知或要求,也就没有着手做任何的准备。
“参照执行”曾获首肯
《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所谓的参照执行,是带有可变通之意的,如企事业单位本身不作变通,则必须按照《条例》来执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林鸿潮解释说。
这一规定,在颁布之初就引起了热议。具有公益性的机构,逐渐纳入信息公开范围是一种世界潮流,而在中国,能够被写进《条例》,不仅顺应了世界潮流,还一度被专家学者们称为创新之举,难能可贵。
为了落实这个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在数次通知中曾作了专门规定。
国办发(2007)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第一次明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参照《条例》的规定,抓紧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上述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今年4月29日,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再次重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把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纳入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同时,要加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把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推向深入。
此外,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3月全国廉政工作会议上,作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讲话时,也曾要求:“要以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行业和领域作为重点,推动涉及群众利益的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
认识不深指导不力
针对企事业单位目前的“隐形人”状态,参与《条例》起草的莫于川教授表示出了担忧。“我们最担心的就是这一点,随着《条例》的深入推广,企事业单位必将成为公开法制的薄弱环节和难点。”
究其原因,莫于川认为,乃在于企事业单位本身对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不够,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不到位等。
今年春节,南方遭遇罕见的雪灾。被冰雪损毁严重的贵州东部电网突然断电,导致湘黔铁路动脉中断,新华社记者就此到相关单位采访时,个别负责人不但不向记者提供信息,还斥责记者“添乱”。
“一条铁路动脉中断,原因为何,抢修进程如何,这无疑是旅客出行亟须掌握的信息,理应主动向媒体通报,但一些相关单位守口如瓶。他们根本就没有意识到信息公开在今天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莫于川指出,由于认识水平、人员素质、工作性质、约束机制等多方面原因,企事业单位可能是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最易被忽视、最易生弊端的薄弱环节。
此外,政府部门的指导不力,也被莫于川推断为企业做“壁上观”的原因。“政府是双肩挑,两副担子。第一要做好本身的信息公开工作,第二要做好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指导工作。仅仅是第一块,都还做得不理想,就更别提指导企事业单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