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小兵)颇受公众和舆论关注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5月5日,湖南省汝城县5位市民在递交政府公开信息申请书未果之后,依据《条例》毫不含糊地将当地县政府告上法庭,成为国内广为关注的《条例》公开之后的“第一案”。不论该案最终定论如何,都意味着蕴藏在民间、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期待和要求,从此有了诉诸法律的依据;更意味着长期以来习惯了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行政的政府部门和官员,要彻底改变传统思维和行为方式,自觉接受《条例》的约束,实现向服务型政府的全面转变。
《条例》诞生的背景,仍然离不开互联网所驱动的信息革命。《条例》的实施,既是社会信息化积累到相当程度之后的必然产物,又是我国政府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选择。在当今信息社会条件下,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已经形成了一条基本规律:信息传播手段越发达,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能力的期待就越高;各级政府所面临的信息公开的挑战就越大。而从短期来看,各级政府部门所面临的挑战将集中体现在三个层面。
第一,对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各级政府与公众之间存在相互认同与磨合的过程。
虽然《条例》对此做出了界定,甚至针对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由于政府所产生和掌握的信息极其丰富,《条例》不可能一一穷尽所有情形,给政府与公众双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留下了相当大的磋商空间。这也是导致“第一案”产生的主要原因。
第二,对于各级政府公开信息的质量和时效,公众将有更高期待。尤其是对于直接涉及公众利益的突发事件的信息的精确核准和及时披露与否,将在公众与政府的信息交互过程中变得至关重要。2003年非典疫情初期,部分地区政府部门反应迟钝,以及山西大同矿难瞒报事件等教训,无不印证了这一点。相反,如果政府部门能够以公众利益为重,主动及时向公众披露相关重要信息,不仅会掌握事件处置的主动权,更能赢得公众的配合和信赖,从而能最大程度地抑制突发事件的不利影响。
第三,对于各级政府的公关意识和信息公开流程建设,公众将有现实的需求。政府信息公开绝不是单纯的信息广播过程,而必然是公众广泛参与的双向互动过程。在《条例》自2007年4月30日颁布以来的一年中,相当多的政府部门积极筹备,设立了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和信息咨询服务场所,以迎接《条例》的实施。这一现象标志着政府部门已经开始构建与公众互动的沟通渠道。但公众更期待的是政府意识和观念的转变,尤其是对于不少基层政府而言,公关意识和服务意识是其所急需提升的。
脸难看,门难进,一句“无可奉告”憋死人。对于不少习惯了动辄以“无可奉告”做挡箭牌的政府部门和官员来说,恐怕今后再说这四个字的时候,可要仔细掂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