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龙处长解惑网上支付发展前景
来源:电子商务世界 更新时间:2012-04-14

 

                        银监会创新业务处尹龙处长解惑网上支付发展前景

 

在《电子商务世界》杂志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科技中心主办的“2005年网上支付高峰论坛”上,银监会创新业务处尹龙处长针对网上支付国内外对比的发展和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精彩演讲。非常高兴和在座各位探讨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问题。我看了一下参会的人员,非常年轻,前不久我为了自己显得年轻一些剃了一个短发,没有想到来了之后看到大家比我还年轻!现在有两个问题,一个是电子支付在国内国外的情况和国外的发展,第二个是电子支付我们所面临的问题。

 

这两年我们国内的电子支付的发展和国外电子支付的差距在快速缩小,我们2002年做过一个统计,我们在电子支付方面的差距相当于50个自然年的差距,到2005年我翻了一下材料,我感觉到这个差距在慢慢缩短,尽管缩短了,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和国外还有一段距离,我先把我们了解到情况跟大家做一下介绍。

 

现在电子支付向三个方面发展,一个广度、一个是深度、一个是便利度。在2000年的时候我芬兰,他们做电子支付非常好,当时的芬兰商业银行和诺基亚一起探讨研究项目,2001年我看到我们中央二台有一个广告,是一个老外到中国宾馆住宿的时候从钱包里面拉出一个很长的卡,这是电子支付的应用的例子。2000年的可以做汽车支付、多功能ATM机支付,我们的ATM机插进入只能插一个卡,在国外当时已经能插两张卡,可以实现两张卡的资金转移。2002年电子支付已经涉及到了资金支付和转移支付。和2002年芬兰做的实验相比,现在的支付更加便捷,我前一断时间看到韩国的一个电视剧,我们国内把卡和近距离接触做一个融合,比如说坐公共汽车,卡通过近距离接触就可以刷卡。

 

第二个深度,过去我们讲电子支付比较容易,甲方、乙方再加上第三方实现一个转移就可以了,但是这种简单的资金给付行为很低,2003年的时候大部分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就开始制作电子支付的深化处理,方向很多。我给大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电子支付与ERP的结合,涉及到企业最底层的资金管理上,跟企业ERP进行结合,跟居民也可以结合。现在的电子支付跟两年前不一样了,我们不能设想5年、10年、20年以后,要准备一台电脑联到网上才能进行支付,我们现在已经做到了可视化、可移动化,我能在手机上看到,还可以移动。

国际清算银行在全世界找了80个专家研究电子支付的问题,花这么大的精力,简单来讲是电子支付给一个国家经济、金融的发展的深远影响。第二,既然它影响巨大,意义深远,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普遍支持电子政务的发展,中国也不例外。

 

从几年前我们搞三金工程、金卡、金税工程开始,到现在政府一直在努力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但是回头看我们的电子支付发展,有非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第一个电子政务有三个方面,一个是电子政务法律、规则体系滞后,我们知道《电子签名法》刚刚颁布不久,已经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和电子支付相关法律体系,但仍有很多的法律制度确缺失。现在搞电子支付的人很多,有银行、网络公司、还有一些个人都在从事电子商务,这些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第二,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影响缺乏协调性,导致这个行业的发展一方面出现了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的严重垄断,另一方面又出现了部分领域和部分地区的无序竞争,第三个部分问题,是我们电子支付缺乏基本的技术安全措施,虽然现在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很快,我们国内有关安全控制技术也发展很快,但由于我们刚才讲的两个问题,一个是法律制度不健全,第二个市场不规范,导致了第三个问题的出现,导致我们的安全性和风险控制上相对滞后。

 

第三个大问题我要讲的是如何监管电子支付,这个问题很不好讲,为什么呢?在2002年的时候,当时银监会还没有成立,我们曾经有一个计划,就是想针对我刚才讲的法律制度、市场环境、公平竞争三个领域来完善我们有关规章制度体系,但是2003年成立了银监会,由于支付本身的监管就涉及到两个层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和《监管法》规定,有关支付结算的规则,需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度,支付结算的监督管理、检查、处罚、准入又银监会负责执行,在这两层管理模式下如何构建一个比较全面支付体系、管理框架是一个还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就我本人的研究来讲,我想电子支付的监管围绕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主体监管,所谓主体监管,就是是不是需要对从事电子支付这一业务的主体进行规范。目前来讲,从主体划分,我们国内的电子支付有三种方式,一种是银行,一种是企业,还有一种是混合,当然还有一些其它方式,包括一些个体户也在搞电子支付,我们是有案例的。

 

从三种主要方式来讲,银行作为电子支付的主体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因为银行业务传统上就是三大块,叫存、贷、汇,所谓汇就是支付结算。现在的争议是企业可不可以成为电子支付的主体,在企业支付模式中又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以电信为主的直接支付方式,就是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用手机就可以付款的支付方式,第二种是借助于银行帐号,由一般工商企业实现的支付方式,就是企业之间的支付跟电信支付不一样,而是使用银行帐号来完成支付的。第三种企业进行的支付是企业在一个小规模团体或者小规模网络范围内发起的支付,银行支付很简单,银行卡也好,银行帐户也好,银行平台也好,都是属于银行支付。

 

电信的支付方式我们根本我们的研究,在很多国家或者一些国家对于这种支付方式是严令禁止的,为什么呢?因为这种支付方式实际上在从事这种类金融或者准金融活动,但它脱离了监控。我举一个例子,2004年搞网络的人都知道,叫打击淫秽色情网站的专项治理工作,在这个活动中我们有一个调查,就是利用手机进行非法支付,进行诈骗的案子仍然不少,我如果想骗在座各位的钱有一个很简单的办法,我跟电信公司签一个合同,有一个手机号码,和电信公司谈一个分成比例,我收一个短信定价一元钱,在这个过程中,完全可以用一些虚假信息诱骗各位上当,比如说你给我发一个短信,我就给你一个电子版我今天讲话的材料,但实际上是没有的。这种情况在很多国家是不允许的。这是电信的。

 

第二种是企业借助银行帐户实现支付,这是很多国家放弃企业从事电子支付的手段,就是企业可以从事电子支付的业务,但是必须依托银行的帐号,因为银行帐号本身肩负着其它的意味,比如说对于资金的监控、反洗钱等等,所以实名制是我们对银行帐户的要求。

 

第三,是以小集团形成,以单一企业发起的是一种准担保方式支付,由20家、50家企业,同时用50家企业的平台,这个企业成为准结算或者清算的方式来支付。

 

从监管的角度来讲,我个人的认为,以手机的方式不应该得到允许,第二种要加以规范并管理,因为完全让银行来支付,而银行不具有这种支付方式的环境,所以不能加以支持。第二方面,支付方式,我们面貌分的支付方式有简单两种,一种是直接支付,就是付款人发起指令以后,资金可以从付款人的帐户直接转移到收款人的帐户,不论你使用的银行的平台还是电信的网络,还是企业之间小规模的网络形式,都能保证资金的直接到帐。第二种支付方式是间接支付,就是资金并不可以实时在付款人和收款人直接转移,这种方式很多。比如说,有一个第三方垫付,我作为第三方,作为电子支付的经营人,我把钱垫付给收款人,再找付款人要钱。还有一种是每个付款人缴纳一些资金在这儿,我要支付的时候可以从中扣除。

 

对这两种方式进行管理是这样,银行直接进行资金转移的方式现在被大部分国家采用,无论你是哪一种方式,是用银行的支付平台还是通过电信,还是通过企业,不管哪一种方式,在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直接到帐模式。间接转移模式,一般国家都会控制。比如说美国,在这方面的监管规则非常清晰。

 

第三个问题是风险控制问题,刚才讲的主体和支付方式,我们为什么要想着对它进行规范呢?因为它涉及到支付的安全、风险问题。在间接支付方式中,如果存在类似担保、准担保、支付垫付行为的时候,就容易使得交易流程、交易链条发生断裂,从而引发支付的问题。

 

在我们国家有关支付风险的问题跟企业的风险不大,主要跟银行卡关系比较大。如果我们不对支付进行加以管理的话,那么我们的间接支付就不可避免会出现问题。你们是搞网络的,有多少网络公司因为支付风险而倒闭的,非常多。

 

另外一个问题是电子支付手段下一步发展的问题,我们刚才讲交易的主体和支付的方式,我们使用的支付方式是用银行卡、银行帐户,还有上午大家提到的电子货币。如何控制电子货币的风险,因为电子货币是将来支付必不可少的工具,这个支付跟我们讲是不一样的,跟很多的银行卡也是不一样的,我们的银行卡不论是借记卡还是贷记卡都是一个资产业务,比如说银行也好,企业也好,电子货币是一个负债业务,我们现在讲的电子货币也是一样,比如我是一个公交公司发电子货币的时候,我只需要在卡里面写数字就可以了。这个风险远远超出我们简单的电子风险,所以我们要建议监管。

 

最后稍微补充一点,大家可能听了还是觉得有点虚,就是会提出你们现在有什么管理法规。现在人民银行和人间会都在制定现实的办法,我看了一下材料就是人民银行出版的关于电子支付指引,我们积极鼓励有关电子支付的规范,但是这种规范和鼓励必须建立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之上。最近银监会已经上网征求意见了,我们马上要颁布《电子银行管理办法》、《电子银行评估指引》,可能大家比较感兴趣的是你现在出台的办法和制度,我们还能不能做一些业务,第二,我们做了会不会受到处罚。从监管来讲我们正在研究,将来会不会有电子支付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我们在现实中已经碰到问题,说有的网络公司说我们要进行网络支付,因为像eBay等国外网络公司在国外都是要拿到执照才可以从事相关业务,没有执照他们是不敢进行相关业务的。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