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昂
《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纳入到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得到有效保证
多位行政法学专家共同表示,此次四川汶川大地震政府反应之神速、效果之显著,得益于法律框架内应急机制的有效实施
四川汶川大地震后,胡锦涛总书记立即指示尽快抢救伤员,温家宝总理第一时间赶往灾区,救灾物资紧急下拨,数万军队立刻投入抗灾抢险,多个医疗救援队日夜奔赴灾区……政府如此迅捷而有条不紊地组织救援,上演了一场《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在应急救助及防震减灾中的联合作战。
多位行政法学专家共同表示,政府反应速度之快、效果之显著,得益于法律框架内应急机制的有效实施。他们坦言,《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把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纳入到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会更有力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得到有效保证。
法律赋予紧急采购社会职责
地震过后国家启动二级救灾应急响应开始,民政部便进入昼夜高压工作状态。由于灾区物资告急,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启动紧急采购程序,向有关厂商采购灾区急需的帐篷、棉衣被、照明灯、简易厕所等救灾物资。
“由于处在非常时期,采购程序进行了简化,省略了招标过程,直接向协议供应商发出订货邀请。”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救灾物资中的一些食品和饮用水都是以先供货后付款的方式调配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能让生活保障用品及时分发到灾民手中。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对社会经济和利益受到侵害和威胁时,政府要启动紧急处置措施。《政府采购法》和《行政应急法》起草工作专家、清华大学教授于安认为,《突发事件应对法》对采购人赋予了一些特有的权利,以确保紧急供应。事前没有订立合同的,可以通过简单协商程序形成应急协议,以弥补志愿、动员、征用方式的不足。这种应急协议应当区别于常态下的合同订立程序,其特点是程序的简化,不再强调竞争的作用。事前订立应急供应合同的,采购人的职责重心应当是监督合同的履行。
“抗灾应急是一种民事应急行为,它需要政府尽一切可能采取积极的措施对社会各界进行广泛动员。”于安表示,民事应急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比较小,相反还鼓励政府的一切积极行为,其自主性和自由度相对较大。
公开信息为救灾保驾护航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宗旨。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说过,信息公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政府部门了解到什么程度,就公开到什么程度。对于误传和错误的信息,政府机关有责任及时予以纠正。
“突发事件发生后,信息便成为人们成功应对危机的一种技术乃至手段。除此,政府还应该提供一些有预测性、指导性、建设性的信息,让灾区民众更好地自救互救。”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认为,灾区下一步可能需要一些应对公共卫生方面的指导性意见,政府应该及时跟进。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包括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另外,《突发事件应对法》从法律上赋予了媒体报道权,以满足民众对知情权的合理要求。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司长王振耀就明确肯定了媒体在此次救灾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称政府部门有些救灾工作的部署就是参照新闻媒体的有关报道及时调整的。可见,真实有效的新闻传播对于提升政府施政效能益处良多。
从救助到重建彰显人文关怀
“政府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平等救助原则,即公众和社会成员有平等、不受歧视地享受政府救助的权利。”于安表示,公民有权获得平等救助,但在实际操作中又与政府的救助能力和各种客观因素有关。比如说道路交通状况、通讯电力受损情况、天气原因等都可能决定实施救助的范围和顺序。
但我们看到,温家宝总理第一时间抵达抗震救灾后就特别强调指出,务必在当晚12时以前打通通往震中灾区的道路,全面开展抗震、抢险、救人工作。从法律的角度上于安认为,这是政府对公民平等受救助权利的保护,更是人民生命财产高于一切的人文情怀。
《突发事件应对法》也做了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灾后72小时是抢救生命的黄金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还有清理废墟与灾后重建等更为艰巨的任务。在莫于川看来,最重要的是抚慰灾区人民的心灵,这比物质家园的重建与肉体创伤的愈合更为不易,这就特别需要来自社会各方的关怀和帮助。
于安认为,恢复与重建是非常态向常态的转化阶段,重建与新修建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当地恢复正常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于安说,我们现在一些政府部门往往很看重事中的各种救助工作,而且表现都很突出,但对事前和事后可能会有所忽视,应该看到政府应急能力评价是一个全方位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价。
相关背景
政府面对突发事件如何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首先规定,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同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还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另外,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则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包括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