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山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培训会上的讲话
来源:CIO时代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时任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副主任的杨学山先生于2007年5月20日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培训会上的讲话,讲话中他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在这做详细介绍。

同志们: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一百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颁布了这部条例,在1月17日审议这部条例时温家宝总理指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何勇书记在今年3月 21日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上明确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推动政务公开深入开展。受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委托,我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在这做一个介绍。

  一、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的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是推行政务公开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对营造十七大良好的政治氛围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1、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的重要举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事项的政府信息;反映本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基本情况的政府信息;要主动公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予以答复。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从而保证了公民能够更好的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这一规定为实现宪法确定的人民依照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奠定了坚实的信息基础。

  2、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做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全、监督权,及时发布公务信息,为群众生活和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便利条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到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的关键时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建立在法制的渠道上、法制的基础上,有利于进一步的畅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赢得人们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有利于夯实执政基础,密切政群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3、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执政理念、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法律高度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义务,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界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这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执政理念转变的又一次与时俱进的重大创新。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扩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更加直接,对政府的执政方式提出了新的需要。转变执政理念,实行阳光行政,把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将行政机关办事制度以办事诚信公开、把政府深层和获取的信息公开是适应形势发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施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

  4、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政治基础。信息公开为公平和正义建立了坚定的标志。信息公开为干部使用权利树立了滋劣的镜子,信息公开是腐败的天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党的十五大提出了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用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实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党的十六大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高度,要求件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一任监督的作用,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场务公开、车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2005年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了政务公开作为反腐倡廉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畅通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利运作的监督渠道,依靠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利及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直接监督,能够有效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败,从源头上为预防和治理腐败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基础。

  二、条例的研究和制定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 2003年起国务院一直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直到今年最终《条例》的颁布实施。2004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宣布为便于人民群众知情和监督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人代会一结束国务院便印发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到政务公开工作中去。2003年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立后,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被纳入到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总体部署中。2005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的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明确要求,要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研究和起草,何勇书记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何勇书记在讲话中多次强调要加快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法制化建设。2006年3月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专门安排讨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地主管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做出了大量的工作。2006年9月中纪委监察部就政务公开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门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准则向新闻界进行了通告。11月何勇书记在政务公开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再一次重申要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何勇书记的关注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重视,有力的推进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进程。2002年国务院信息办组建之初,就开始组织研究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项工作列入了2002年两办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文件中,也列入了十一五的信息专项化规划,列入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从2003年起到2006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工作要点中一直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重要的工作来进行部署。2002年底,国务院信息办正式向国务院报送了《条例》的草案并申请列入国务院2003年的规划计划。在2004-2006这三年中,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信息办和其他的相关部门一起抓紧调研、组织讨论,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精心修改,终于在今年1月 17日,经国务院第一百六十五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4月5日正式颁布,08年5月1日实施。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共五章38条。第一章是总则有8条。这8条对立法的目的、领导体制、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要求做出了规定,对政府信息概念给出了法律定义。条例的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了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条例》在总则中尽管没有明确写上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是在相关的条文中始终贯穿了这样一个原则。《条例》科学的界定了政府信息的内涵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里面有三个要素,第一要素是和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相关;第二个要素是在这个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也就是说不一定是政府在履行行政事务中深层的信息也包括获取的信息;第三是要有一定形式的记录和保存下来的。第二章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有6条,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采用了排除法,在第14条的第3款规定了国家任免、商业任免和个人隐私信息不得公开,其他信息都应当公开。第九、第十、第十一条规定了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类别,采用的是一般性要求和立即方式来规定。第九条是一般性的要求,即符合第九条基本要求的都应当主动公开。第十、十一、十二条明确了不同政府层阶主动公开的重点信息。有三类,一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第二类是市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增加的政府公开信息。第三类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第三章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有14 条。第十五条是对公开载体的规定。明确公报、网站、报刊、广播、电视都可以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第十六条是对政府信息查阅常识的要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的查阅点,还可以根据需要因地制宜设置方便公众查阅的场所。第十七条是公开的责任分配。原则是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谁保存谁公开,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面责任分配有三条十分重要。第一条是制作的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务中制作的信息是谁制作谁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为了履行职责获取的信息是谁保存谁公开。第三条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是从其规定。这三条是十分重要的规定。第十八条是主动公开的实现要求。第十九条是对公开目录的要求。第二十到二十四以及二十六条是对依申请公开的程序的要求。第二十五条是对申请个人信息的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条是对依申请公开的收费的规定。第四章是监督和保障。共7条,提出了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规定了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规定了年度报告制度并对年度报告的内容提出了要求。此外,还规定了举报、行政会议和行政诉讼的制度,规定了行政处分责任和形式责任。第五章是负责,共3条。规定了比照试用的范围和参照试用的范围以及实行的日期。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主要内容。框架式的介绍一下。接下来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里面的主要内容。

  四、关于信息公开的主体

  条例规定三类机构负有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一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的权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程工作。这是一类,就是所有的行政机关和他的下属单位。二是法律法规事务权的即有管理公共事务则能的主则。地震局、国家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这样一些单位虽然是事业单位,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既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他们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也应该归入为政府信息,这些单位也为法规、也为条例明确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三是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许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各行业,它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群众对政府的评价,这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运作也应当纳入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范围,因此也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同,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对于第三类主体由于各个地方承载着不同的体制要进一步明确,过去我们主要采取事业单位的形式来提供各项公用事业,由于没有竞争,不是按照市场选择机制对这些机构的营业效率进行评价,也不可能按照市场选择机制来评价,因此只能采取公众评议的机制来评价。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便是有一些城市已经对市政公用事业进行了改革,对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进行了转制,变成了国有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本条例也将它们纳入到了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范畴之中。同时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用事业单位是否只限定在第三十七条所提及的八个行业中,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热、环保、公共交通在这个后面有一个等字,这个等字是否包括了可以扩大范围的含义,这一点还需要在条例实施的过程中进一步明确细化。在一开始的时候我们就是这八个行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是否需要进一步扩展,扩展到哪还需要在实践中来确定。

  五、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

  在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部门的意见,对地方推行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同时也对国外信息公开管理体制进行了考察和研究。国际上大体、大多数的国家采取由政府部门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政府系列之外有时指直接向政府报告的信息专研署和信息专研办公室这样独立的专研机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开始于政务公开,关于政务公开的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这些年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在推行政务公开的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即党委领导,政府主抓、办公厅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这样的一个工作机制。2005年中央明确要求条件成熟的地方和部门要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政务公开进行规范,随后许多部门和地方相继制定了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对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有利的探索,创造出了很多很好的经验。在研究条例的过程中我们认真听取地方的意见,许多地方建议在条例中明确由国务院办公厅主管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为这一多数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法规明确有政府办公厅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规定,规定是一致的有利于做好上下衔接,更好的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作为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能够更好地协调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有效地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公开政府信息,这也与政府主抓的精神一致,介于上诉考虑,条例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关于地方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机关,从当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各地的做法不尽一致,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将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设在政府办公厅,有设在政府办公厅的也有设在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和信息主管部门的。考虑到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实质,所以地方的事权,信息公开工作又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在这种情况下既要通过引导逐步统一,也要照顾县市,因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也就是说可以是地方政府的办公厅也可以,由地方政府来指定一个部门来负责这个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指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如何开展,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工作机构和工作流程两个部分。关于工作机构,条例的第四条就明确要求,各地政府机关设置上是指的我们三类的既有承担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和义务的三类主体,必须明确一个机构作为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思维明确或者思维指定,那么大概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给予你这个机构里面政府机构也好,行政性事业单位也好、公用事业、企事业单位也好,那么在你的下属机构里面指定一个机构来负责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这是一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建立一个新的机构专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那么这两个都是可以采取的,各地各部门情况不同,《条例》在机构设置的问题上为部门和地方流出了选择的空间,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只要有机构能够承担这项工作就是满足了《条例》里第四条的要求。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中最重要的是要把工作流程确定,条例在第七条第十四条和其他一些条款中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流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流程因为公开有两种,一种叫主动公开一种叫依申请公开,因此就形成了两种流程。图示如下:

主动公开流程

主动公开的工作流程

    主动公开的工作流程大体上是有这样的几步:首先要确定主动公开信息是什么,要界定哪些是主动公开的信息,那么这样界定以后就要把这样的信息由这个行政机关的保密机构来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有两种情况,一类是属于保密的那就是不公开,是属于保密范围或者是定不密还在保密期的就不公开。如果不属于保密范围还要考虑是不是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在征求第三方同意的过程中,如果第三方不同意公开那就列入到不公开这一类别。如果同意公开我们还需要做下一步工作,就是这样的信息是否需要部门的协调,因为我们在规定信息公开的谁来承担这个信息的公开我们有三条标准,一条标准叫做谁制作谁公开;一条标准叫谁保存谁公开;一条标准是根据如果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三条。那么这样在谁制作,因为在制作的过程中可能牵扯到很多部门,所以需要第三方协调,特别是对获取的信息可能保存在不同的机构中有不同的机构由于它的业务需要保存着相同的信息,那么有谁来公开,谁来指出公开,需要协调,那么在协调以后如果说不能有这个机构公开或者是不能公开有另外的机构公开,那么需要有别的机构来处置。现在看到的协调公开菱形图形后面的“否”后面应该还有一个处置,就应该确定究竟应该由哪个部门来公开,是不公开还是确定由哪个部门来公开,由于图太小了,以后还要进一步的细化。如果确定经过这样三个审查,审查完了以后就有相关的公开形式来进行公开,不管是政府公报也好、网站公布也好、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和其他形式都成为公开的具体的实行,这是主动公开的流程图。

 依申请公开的流程

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流程

    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流程有相似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依申请公开首先有两个前提,第一个前提需要有政府公开的目录,一个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提出申请,那么实际上他提出申请的前提就是有公开的目录,没有公开目录他不知道去申请什么,所以呢这是第一步要做的工作,提出申请以后,相应的行政机关或者说政府信息公开的这三类主体就要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以后就要有相应的审查,第一个就看他申请的内容是否是属于应该公开的范围,如果说不能公开比如说属于保密、属于例外的情况,因为下面我们要讲到哪一些不能公开,如果是属于不能公开的那么就应该不给他而且要告诉他是为什么以及什么没有给他,那么如果说是属于可以公开的范畴,那么应该告诉他怎么来得到这个信息,那么在这样的过程里面我们要考虑到另外一件事情是这个信息是不是需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因为依申请公开考虑是不是需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和主动公开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他审核的内容不太一样。主要是要考虑是不是会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尤其是个人和组织的利益,那么当向第三方征求意见以后,如果第三方是同意的那么我们就根据条例的规定来确定什么时候给予答复,如果第三方认为不能同意的要经过评议、审定然后确定究竟是不是一定不给他。那么这是依申请公开的一个工作流程。这两个工作流程图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是我们在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办事机构和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办事制度的时候重要的依据,那么这个流程规定主要是在第七条和第十四条,但是我们在实施的过程中还要参照相关的一些规定来一起确定,所以总的说来各行政机关的信息公正机构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和主管机关的要求,这里面的主管机关指的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国家和地方的主管机关,要根据这样的主管机关的要求每年列出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通过网站、公报等形式把它公开。对于行政相对的或者说对于公民和企业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公众机构要负责处理,在提供信息的过程中具体办事的这个工作机构要对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公众机构要向本机构提出启动本机关的保密审查机制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于涉及第三方利益的要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在公开过程中无论是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必须建立协调机制,与相关的机关进行沟通防止出现不同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不一致,对于必须经过上级批准的信息要批准后才能公开,每年初要对上一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发布年度报告,所以这是一个规定的比较清楚,但是工作的步骤和过程又是比较复杂的一件事情,希望大家在贯彻实施的过程中要高度的给予关注。

    七、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是我国信息公开制度时期里的一个特点。因为在世界其他国家,相应的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法律中没有主动公开的条款,这是中国具体的国情所决定,那么为什么要设立主动公开制度呢,因为我们刚才讲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上我们起始于政务公开工作,那我们的政务公开工作它的公开方式主要是采取主动公开,也就是说我们国家在过去多年政务公开实践里面,我们已经很好的采用了主动公开的这种方式,我们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里面要把这样的经验和这样做法继续的延续下来,所以对于一些重点问题、热点问题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十分密切的问题,在政务公开工作中都提出了主动公开的要求。比如说,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乡镇要重点公开及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财政、财务收支各项专项资金、财政传统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等情况。县市要重点公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意义就财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政府采购、增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税费增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出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点公开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关政策和规划、财政意义就财报告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产权交易等情况,各地按照这一文件的要求,制定了详细的工作制度。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对这些规定进行了提炼,形成了主动公开制度,所以主动公开相关的条款相关的内容原则性的规定和具体的规定,实际上都是对政务公开这几年公众实际的总结和反应,同时采用主动公开这个方式不仅说我们有政务公开这样前期的工作经验,它还有一些基本的优点和好处。主动公开它可以有效地减轻政府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量,从我国的国情看,人口多幅员广,行政事项和政府信息数量极大,如果不设立主动公开制度,全部采用依申请公开政府机关处理申请工作量会很大,主动公开就可以大大减轻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量降低行政成本。公民和机构需要的信息很多是重复的,所以对于重复申请率比较高的信息采取主动公开效果更好、效果更高、成本更低。主动公开要求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强制性要求,条例的第九、第十、十一、十二这四条对各级政府的主动公开内容提出了法定的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对这些内容必须公开,条例对主动公开的要求分成规范性要求和立即性要求。第九条是原则性要求,包括四个方面,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信息,反应本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基本情况的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满足其中的一个条件,这样的政府信息都必须主动公开。在原则性要求的基础上第十、十一、十二条分别对不同类型的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重点进行列举,主要体现了不同政府部门工作的重点,列举方式不可能把详细的一个一个全部记起来,所以和原则性的规范性要求结合起来形成给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内容的强制性要求,所以我们说列举的是最基本的要求,对于没有列举但是满足原则性要求的,各政府机关都应当主动公开,也就是说我们政府信息公开的三类主体都应当对这样的信息主动公开。

  八、关于政府信息的依申请公开制度

  由于有相当部分的政府信息只涉及特定的人和事,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的活动具有特殊的影响。为了减少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成本支出同时也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的各类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服务作用,条例依申请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首先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这里用的词是“可以”,这个“可以”实际上是对权力的一种确认,也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其次,是对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些程序涉及到申请申权的处理、答复以及收费,《条例》对依申请公开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涉及的内容包括向政府提出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口头的不行,政府对信息申请的要求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政府在处理信息依申请相关的信息时,如果涉及到第三方,还应当征求第三方意见,政府在答复时如果遇到申请人有若多困难或者身体障碍,还应当提供帮助。关于依申请公开要特别强调两点。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自身信息的问题。二是保护第三方利益的问题。那么这两个事情都不是在今后具体实施过程中会经常碰到的问题。

  关于申请自身的信息,在现实生活中必须存在申请自身信息的需要,如个人、企业向社保机构、税务部门等缴纳了过重保险和税费,如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等,特别是有些费用是企业或单位为个人代缴的,无论处于何种目的,个人有权查阅核对。在《条例》起草初期,许多同志提出建议应当在《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允许个人查询自身的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时,有权要求更正。《条例》采纳了这个建议,所以现在《条例》中有这个明确的规定。还有人建议,凡是涉及个人的信息都可以由这个人申请获得,但是这个建议在后面的讨论和起草中没有采纳,也就是说个人并不是可以申请所有关于他个人的信息。这个是一个十分明确的规定。那么为什么这样呢?因为如果说我们规定所有个人信息可以对本人公开,它不符合我们国家国情和相关的政策文件的规定,最明显的就是个人的人事档案,我们国家的组织人事制度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人事档案是不对个人公开的。因此,第二十五条对申请自身的信息给予了限制,只列出了三类就是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但是在这三类后面有一个等字,这个等制是指列举的三类之外还可以向个人公开个人的信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掌握个人信息的事项会越来越多,那么现在的三项列举在实际实施的过程里面,将逐渐的扩大。但是我们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不能公开还是不能公开。那么在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时候,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时候,一定要特别注意保护第三方利益。政府信息中包含了许多非常有价值的信息,其中也包括了涉及到商业机构的商业秘密和涉及到个人的隐私信息。在政府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过程中,为防止侵害到第三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有必要考虑相应的保护措施。所以条例在第二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同时我们还应该考虑到在我国还没有保护商业秘密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所以《条例》为解决这一问题就在没有相应法律情况底下为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了处置的具体操作办法,就是首先尊重第三方的意见,通过征求第三方意见、尊重第三方意见来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的信息、个人隐私。但是在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同时,还保留了政府机关的裁量权,也就是说要平衡公民的知情权和保护第三方利益之间的要进行权衡和平衡。那么平衡点显在哪,需要在我们政府信息公开推进的实践中不断的细化和明确。当前我们认为处理的原则是要引入公共利益评估机制。何勇书记在部分中央国家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现场会议上的讲话指出,要建立公共利益评估机制,通过依法进行的合理评估决定是否公开。既要防治因不公开侵害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行为发生,也要防治因公开不当损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事件的出现,所以我们说处理的原则是引入公共利益评估机制。具体的操作办法,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总结、提升、细化、规范。

  九、关于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把握哪些信息不能公开与确定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同样重要。《条例》在两个地方对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一处是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另一处是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实践中我们首先要保持以保守国家秘密发展一致,凡是定不密或者并且还在保密期的信息就不能公开,所以保密范畴的信息不能公开,这是《条例》的明确的规定。同时要处理好以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关系,下面说到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保守商业秘密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所以我们时候通过具体的操作技术和在今后的实践过程中不断细化、规范来解决这问题。在《条例》起草的过程中,还提出过除了这样两条提出的要求之外,另外一些要求豁免公开的信息,所谓豁免公开就是不公开的信息,比如说工作秘密、单纯内部事务信息,涉及到刑事侦查和行政执法的信息这样的一些建议,那么对于这些信息确实有必要不能公开的应该理解,包含在第八条和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中,因为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它有原则性的要求。特别是第八条明确要求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那么对于工作秘密许多同志认为这个对工作秘密这一概念如果不能够明确的界定就很可能成为政府信息不公开的挡箭牌。比如说有些信息本来应该公开,公开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可以通过工作秘密这样的一个理由来不公开,所以由于工作秘密在实际的工作中界定十分困难,所以没有把这个不公开类别写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那么对于单纯内部事务也就是说机关内部的事务是不是也要写到不公开的类别里面去,那么考虑到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在这几年我们政务公开的要求中,已经对一些深邃的内部要求事务开始公开,比如说人事任免,现在我们有公示制度,对于有的任免还采取了向社会的公示制度,所以已经有公开了。比如说我们在一些公务员、政府机构的津贴、补贴、住房标准等等,这样一些事项,也有不少的地方和部门开始公开,所以我们没有必要把内部事务作为一类来豁免也就是不予公开。对刑事侦查和行政执法都可以解释到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保护社会稳定这样一些原则的解释中。当然在实践中我们可能刚才是提及了三类,提出来要不予公开,但是经过研究考虑后采取的处置方式,但在实践中我们可能还会遇到不属于这三类,但是在公开后可能会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信息。是否公开的确需要认真地评估。不能贸然的匆忙去定。

  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把信息公开目录作为一项法定要求提出来,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条件也是政府管理的一次重大创新。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求全面梳理、列及政府信息,有利于提高政府信息管理的水平,也方便群众按图收集,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也可以为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绩效考核提供依据。有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还为公众监督政府是否依法行政提供了一个前提条件。为有哪些部门采集什么信息,采集这样的信息用来做什么,都可以进行更加科学和有效的分析,可以有效地防治滥采、重采,减轻企业和个人向政府提供信息的负担。

  信息公开指南是对信息公开目录的补充和说明,指南与目录相互配合就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实际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们刚才说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4月5日正式颁布,正式的实施期定在明年的5月1日,为什么我们给予了一年的准备期,那么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们三类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要编制一个完整、系统的、标准、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需要很多的时间。当然还有其他的准备工作,但准备工作里面需要时间最长、工作量最大的就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所以我们在贯彻实施里面一定要高度重视这个工作。所以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实施《条例》最主要的基础性准备工作。目前,许多行政机关也在编制相关的目录,主要有信息公开目录、政务公开目录、行政权力目录、政务服务目录等等。政务公开目录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也就是说有很多重合的地方,但是又有区别的地方。信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除了信息公开外政务公开还要求决策公开和办事公开,决策公开就是行政权力的透明运行,办事公开是指在办事过程中该行政相对人能够知晓的事项,办事公开和决策公开与信息公开有相同的地方也有区别的地方,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在办事和决策中不一定有记录下来的信息载体,承载没有记录的、没有保存下来记录的这样一个过程,信息公开必须有记录载体而且可以保存,如果没有载体不能保存信息公开是不能进行的,所以《条例》要求对依附特例载体承载的由行政机关自主保存的信息要进行编录。所以这是不一样的。那么为了说明不同可以举一个例子,比如说行政机关开会讨论一个行政许可事项,但没有形成决议、没有保存下来的会议记录,那么会议的过程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但可能是政务公开的范畴,因为这个行政许可事项它的行政相对人,他有权力知道我这个行政许可申请目前办理过程中都做了哪些事情,那么属于政务公开的范畴,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没有这件事情。但是如果会议形成了决定,并且以会议纪要或者文件的形式记录保存下来,那么这样的会议纪要或者会议文件如果是可以公开的就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这样的会议文件、会议记要、会议记录则需要编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但会议本身即会议活动这件事不编录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这就是我们说的相同和不同。

  在政府信息目录编制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几个问题。第一个要系统化,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做到全面,系统。所谓全面就是要覆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全部信息,要覆盖三类主体的全部机构,所有系统不仅要求各个具体的机构编制的目录分类清晰、体系完整,更要求在一个系统、一个地区、一个行业、整个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要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体系,这就带来了第二个要求,就是标准化,政府信息的分类编码要标准化,所有的部门都必须按照同样的标准进行分类编码,对于同类的信息要采用相同的索引,避免由于标准不同给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数据库提供统一的数据查询带来困难。第三要电子化,政府信息目录要建立相应得数据库,有条件的机构在编制和维护政府信息目录的过程中要采用计算机化的辅助工具,采用这样的工具有利于在编制和维护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标准化。建立的数据库和统一的查信息系统以后更有利于公民和组织的查询,实际上也降低了政府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成本,因为通过互联网提供查询是成本最低的。

  十一、关于监督机制

  为了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发展,保障各项规定确实有效的得到贯彻落实,《条例》设定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基制。主要包括:

  第一,内部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公开的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给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议。目前,在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推动下,全国政务公开的社会评议制度开展的很好。政务公开被纳入到行业评议工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样的经验要进一步推广到政府信息公开的评议中。

  第二,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和监督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性的监督检查,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另一种是针对特定的信息公开事件进行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在收到信息申请人的举报后有权也应当进行调查,这样就使得监察权更加具体、更加有针对性。

  第三,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报告制度。《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每年都要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的总体情况,也就是说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制度。《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在每年的3月31日前要公布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对报告的内容提供的详细的要求,就是这些报告要写什么提出了详细的报告。

  第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处分制度。《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这个处罚条款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样衔接就使得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得到了落实,追究有了手段,确保了监督的效果。

  十二、关于保障制度。

  《条例》为信息申请人提供了三种保障渠道,保障渠道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在《条例》里面或者用法律的说意就是救济制度。信息申请人申请权获取政府信息时,如果认为行政机关没有能够有效的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没有能够按《条例》规定的来保障相应的知情权,可以通过举报、复议、诉讼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一是举报制度。《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条例》的要求履行公开的义务,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同级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同级的监察机关进行举报,在这里确定了三类接受举报的机关,就是这个机构的上级行政机关。比如说地市的农业局,它的上级行政机关就是省的农业厅,市县的税务机关它的上级就是省的税务局,不是地税的税务机关,它的上级行政机关就是省的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是指同级政府类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那么由相应的政府机构来确定。监察机关主要指的是同级的行政监察机关。在收到举报以后,这三个机关都可以而且应当对举报的事宜进行调查。

  二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解决信息公开争议的主要渠道,根据国内外的经验,行政复议是解决政府信息公开争议的主要渠道。换一句话说,大部分的信息公开争议都是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首先这是一种法定的渠道,复议的结果具有法定的效率。其次,这也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渠道,相对于事发救济渠道,行政复议渠道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从地方实施的情况看,信息公开的争议解决中复议数占的比例最大、纠正率也比较高、比较有效。

  三是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形成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信息公开问题上,世界各个国家都不主张过多的依靠司法救济,尽管行政诉讼非常有效,也必不可少,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要尽量发挥举报和复议作用。把争议解决在行政系统内部,通过行政救济,对行政机关可能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太合适的事项进行纠正,要避免进入行政诉讼。我们说《条例》提供了举报、复议、诉讼这样三种的保障措施,设置了五类对于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关及同级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上级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复议的法制部门和负责审判的法院,所以有三类措施五类机构。在保障措施也就是救济制度的实际时,我们主要考虑了如何处理好行政救济与事发救济的关系。也就是说我们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在信息公开的救急上,通常是先行政救济,后事发救济,并力求把冲突和矛盾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尽量避免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簿公堂,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法院的压力,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政府的形象,要做到这点,那么应该做好几项这样的工作。首先是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履行义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二是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在收到举报后要认真处理,做好沟通和说服的工作,对于行政机关处理不当的事件要坚决纠正并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三是各级监察部门要发挥作用,重点做好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行风评议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处罚,仍然要坚持下去。为了使行政救济和事发救济能更好的协调,防止同一事件反复多次向不同部门复发,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在条例实施过程中应当探索建立相应得协商机制,明确救济程序上要求,提高行政救济效率。

  十三、近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工作重点。

  (一)加强学习和培训。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新工作,转变观念建立制度,确定职责,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自觉性和能力。需要广泛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培训。要抓好对领导干部的培训,要加快转变观念,提高给信息公开的领导能力,要在各级政府公务员中广泛开展信息公开基本规范的培训,把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处理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纳入到某一项业务的工作原则中,现在已经有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政府机构已经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业务处理流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要给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行重点培训,包括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指南的编制、相关的标准、方法、工具要进行培训,使得我们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尽快提升能力,提高服务意识,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要对如何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如何保证各种保障措施或者说救济渠道的依法实施进行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有义务公开信息的其他主体,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特征,系统的举办培训班,要办政府信息公开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日程培训与教学计划中,使信息公开培训工作长期化、规范化。

  (二)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明确相应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地方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既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参照执行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尽快明确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三)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工作量很大。所有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机构要明确领导落实队伍和精神,保证在2008年4月30日前编制完成,并在所有政府信息传阅查询处和政府网站免费提供。

  (四)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场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开信息查阅和收集的场所,本机关或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收集场所,需确保本机关、本单位公开信息的查阅和提供,国家档案馆和国家图书馆要确保中央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和提供。各级政府的档案馆和图书馆要确保本级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和提供。

  (五)制定信息申请收费标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要严格核算成本,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策实施前颁布,在制定收费标准时要注意区别公民和企业的一般性利用和商业性开发利用。《条例》已经明确规定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从《条例》颁布以来,国内外的反响看,社会各界对条例的贯彻实施充满了期待,《条例》为实施、为政策开始实施安排了一年的过渡期,在讨论过渡期多长的时候有过争议,有的希望几个月,有的说一年,有的说两年甚至更长,现在综合考虑确定了一年的过渡期,在这一年的过渡期看来时间还不少,但是我们政治上要作好多准备工作,时间已经十分的紧迫,所以我们在这一年的过渡期内,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高度,进一步深入学习《条例》,理解《条例》的精神实则,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依法推进为党的十七大顺利召开、为《条例》的胜利实施创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