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救灾凸显政府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来源:人民网 更新时间:2008-05-29

 

  抗击非典、应对雪灾、安全生产、抗震救灾……,面对一个一个危机、灾难,依法有效保护公民权利,制定预案并有效监控、防御;化解、缓解和减少人民生命与财产的损失;准备、动员和调配资源;回应民众安全、信息沟通诉求;恢复管理秩序、重建服务体系,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赋予政府控制局面、恢复常态的行政紧急权力和政府在出现突发事件时采用最有效的以技术要素(硬件)包括基础设施、信息网络、科技投入等要素和非技术要素(软件)包括应急管理体制、信息披露规则、行政管理保障、社会心理条件、预警指标体系、紧急行为方式、法制等要素为支撑的体系。从《突发事件应对法》所体现的法治理念、制度、机制等不仅考验而且锤炼政府依法、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应急体制中规定应对突发事件的主体是政府,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依据法律的授权享有行政紧急权。进入应急管理意味着平时法律状态的暂时中止,政府开始限制公民法律权利和自由。汶川5·12地震发生以后,因为灾害特别重大,在第一时间温家宝总理飞抵现场,成立了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为应急机构,确保应急效率和应对能力,也使得政府的紧急行政具有优先性,优先通行、优先执行、优先运输应急物资的权力,还可以指令相关企业或者个人优先生产、运输与应急物资有关的物资,而克减、限制公民的部分权利,增加公民的一些配合、协助义务。应急机构具有法定的权力、职责、责任,组织、协调、指挥各部门开展救援工作,解放军、武警、公安民警对受伤人员的积极抢救,卫生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道路、电力、通讯的抢修疏散;各职能部门组织撤离并妥善安置受难的人员;保障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等等。
  
  其次,《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信息公开是政府行使行政紧急权而负有的法定职责,是否具备信息公开理念是考验政府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重要指标之一。此次地震灾害,政府在信息公开上做到,一公开震情以及灾后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措施;二公开地震灾区发展的情况,比如死伤人数,破坏地区,灾害程度,余震的预防等,防止灾难形势因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恶化;三对人民群众进行合理的宣传,鼓舞起众志成城抗击灾害的决心。为使信息公开成为长效制度,构建透明行政,我国政府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今年5月1日实施,汶川5·12地震发生时距我国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不到半月,有学者称,汶川地震使信息公开制度经历大考,“真相跑到了谣言和恐慌的前面;政府学会了与谣言赛跑”,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发布满足了公众的要求,网络、电视、报纸、广播、手机等成为政府发布信息的重要渠道,在信息公开上体现出政府行为主动、公开信息的责任主体、媒体的主流、舆论的主导,广泛赢得人民的信赖,折射出政府执政能力的快速提升和依法行政的法律水准。
  
  再次,《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核心内容“一案三制”在抗震救灾中发挥积极作用,全面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彰显出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民主政府、责任政府的形象。“一案三制”即应急预案,应急工作体制、机制和法制。我国汶川5·12地震发生后,仅1小时12分,国家减灾委、民政部紧急启动国家应急救灾二级响应预案,于当日22时15分将响应升为一级,5月12日晚,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教育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分头启动应急预案,受灾地区地方政府及时启动预案,从法律上保障职责落实、物资准备、监测管理与预报、恢复与重建等。在应急管理体制方面,政府做到有集中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形成依靠有关部门和相关地区协调配合的领导责任制。在运行机制方面,启动监测预警机制、应急信息报告机制、应急决策和协调机制、分级负责与响应机制、公众沟通与动员机制、应急资源配置与征用机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乡社区管理等。有法学专家指出,这次我国政府部门在抗震救灾中表现出决策果断、行动迅速、沉着应对、措施有力,在这背后,是法治力量护佑抗震救灾。
  
  (西安市委党校宋军)
 
[作者: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