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实施
来源:北方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5月30日起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揭牌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中心设立 5月1日开放   从30日起,《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正式实施。市民可以更加便捷有效地查阅相关政府信息了。另外,为了更好地实施信息公开制度,市政府又制定了《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违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违法行为,将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按照规定,发生以下几种情形,将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行政机关不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不编制、公布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形成或者变更的政府信息未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

  未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未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等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对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

  按照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将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不依法受理申请人申请;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答复申请人;

  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机关予以更正,应该更正而不予更正;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按照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同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相关链接

  从今天开始,市民可以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进行信息查阅,有需要的市民可以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进行查阅。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包括:市民关心的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等。

  市民如果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条件下,行政机关会依法予以提供。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到行政机关设在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窗口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场所当场提出。

  申请查阅政府信息的,在支付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需支付其他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免除相关费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