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事业规划
来源:国家信息中心 更新时间:2012-04-14

 

  云南省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后的第一个中长期计划,规划的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根据建设事业发展现状,阐明“十一五”期间我省推进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目标,明确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和引导调控机制,保障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一章    “十五”概况

  “十五”时期,我省建设系统的全体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牢牢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建设部的指导下,团结奋斗,开拓创新,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推进改革开放,从容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变化,有效抑制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不稳定不健康因素,成功地战胜重大自然灾害的挑战,城乡建设成果斐然,城乡规划的龙头作用显著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的支柱产业作用日益彰显,分类指导的小城镇建设试点成效显著,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城镇化、市场化步伐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取得新进步,党风廉政建设和“三个文明”建设继续加强,使全省城乡建设呈现出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实现了“十五”计划确定的主要发展目标。

  一、主要成就

  (一)城镇化加速推进,重点小城镇建设成效显著

  “十五”期间,我省城镇建设提速,现代新昆明城市建设加快,昭通、临沧、丽江、保山、思茅撤销地区行政公署建制,改为市。全省省辖市由“九五”期间的3个增加为8个、县级市9个、区12个、县城108个。形成了“一特大(昆明市)、四中(曲靖市、玉溪市、大理市、个旧市)、十二小”的城市等级结构。与此同时,重点小城镇和中心小城镇建设工作先后起步,到“十五”末,全省小城镇总数为1284个,其中建制镇452个,乡集镇832个,“十五”期间,通过行政区划调整共并减154个小城镇。先后确定了105个中心小城镇、39个重点小城镇和60个旅游小镇。小城镇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得到加强。到2005年底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率从91.18%提高到了98.67%,乡集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率85.22%。城镇化水平由“九五”末的23.36%提高到2005年底的29.5%,比2000年提高了6.14%,平均每年提高1.23个百分点。

  (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大幅度增加,城镇承载能力不断加强

  “十五”期间,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达377亿元,是“九五”投资的3.1倍。城市基础设施状况大为改善,全省城市供水能力达到412.64万吨/日,供水普及率达到87.5%;新建污水处理厂17座,城市污水处理能力100.25万吨/日,城市污水厂集中处理率达到36.81%,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8.53%;新建垃圾处理厂14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9329吨/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1.91%;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53.62%;全省公共汽车总量达6360标台,每万人拥有公共汽车6.7标台。出租汽车25554辆;全省公共绿地面积6885.4公顷,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2平方米,建成区绿地率14.43%,绿化覆盖率17.81%,昆明市、安宁市等8个城市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

  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水平进一步提高。“十五”期间,新建和改扩建自来水厂和简易供水设施100个,完成投资1亿元;建成垃圾填埋场50个,完成投资1500万元;建成污水处理厂3个,完成投资600万元,有垃圾填埋场的小城镇达到了5%;污水处理厂建设实现了零的突破。全省有自来水厂的小城镇达到了47.6%。全省小城镇道路长度2875公里,面积3052.63万平方米。

  (三)城乡规划编制与机构建设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十五”期间,各州、市、县规划管理机构不断完善,先后成立了33个规划局。目前,全省共有37个规划局。依法管理城市工作进一步理顺,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水平显著提高。参与编制了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完成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文山、大理等6个州市城镇体系规划及50个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面积约400平方公里。规划实施规范了“一书两证”的管理,规划许可覆盖面逐年提高。

  香格里拉、剑川、孟连、漾濞、通海等5个县城被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山板桥、宾川州城镇等12个镇被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村(镇)。会泽娜姑白雾村、禄丰黑井镇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村(镇)。昆明文明街历史街区保护获中国人居奖,大理剑川沙溪古镇保护复兴工程获联合国文化遗产保护杰出奖。

  村庄整治试点工作起步,完成了61个试点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为村庄整治树立了样板,提供了成功经验。

  启动旅游小镇工作,确定了60个省旅游小镇。

  (四)建筑业蓬勃发展,清欠工作成效显著,建筑市场监管力度加大,勘察设计业健康发展

  “十五”期间,我省建筑业总产值2022.98亿元,上缴利税91.03亿元。已成为对全省经济发展影响较大,并具有极大增长潜力的产业。截止2005年底,全省共有建筑业企业2416家,质量检测机构239家,监理企业177家。从业人员近百万人,其中,项目经理38062人,吸纳了近20万农村富余劳动力。

  清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成效显著。截止2005年底,共清还拖欠工程款60.35亿元,其中政府项目拖欠37.76亿元。完成了国务院部署的头两年清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工作任务。

  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工作基础显著加强,监管队伍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建筑企业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自控能力明显提高,有力遏制了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了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工程质量监督覆盖率逐年上升,优质工程、精品工程不断涌现,32项工程荣获国家“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403个项目荣获“省优质工程奖”。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成效显著。全省共监管招标投标项目17890个,应招标工程的招标率平均为99.06%,比“九五”末提高了近2个百分点;应公开招标工程的公开招标率平均为98.69%,比“九五”末提高了近8个百分点。

  工程建设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跨入全国先进行列。地方标准化工作逐步推进,编制完成8部地方标准,3万名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强制性标准专题培训。造价管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成为全国第一部工程造价地方法规;编制完成30部消耗量定额(规则);完成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清理整顿,原有咨询服务企业90%完成脱钩改制,成立各级咨询机构150家。执业资格制度不断完善,全省共有造价工程师1200人,概预算员1.6万人;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质量和咨询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全面完成了工业、交通、水利、民用等行业的勘察设计任务,全省勘察设计单位由472家发展为602家,勘察设计工程技术人员3.5万人。勘察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有较大提高;“十五”期间共获得4项国家级设计金奖、7项银奖、11项铜奖。有13项勘察设计获得建设部部级奖励。有40家勘察设计单位通过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施工图审查制度从无到有,“十五”期间共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近7000项,建筑面积近3000万平方米,从根本上促进了我省勘察设计质量的好转。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全省勘察设计单位70%完成了改企工作。

  进一步健全了勘察设计执业资格制度,目前全省已有一级注册建筑师173名,二级注册建筑师719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421名,二级注册工程结构师86名,注册岩土工程师152名。

  (五)房地产投资快速增长,住房制度改革日益深化,城乡居民居住条件日趋改善

  “十五”期间,云南省房地产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2005年房地产投资达到238.8亿元,实现了两年翻一翻的跨越式发展。房地产投资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4.5%,房地产投资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一直保持在两位数以上,成为支撑我省投资和经济增长最重要的产业之一。房地产宏观调控取得了明显成效,房地产宏观调控能力显著增强。住房二级市场全面开放,房地产市场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手段不断完善,完成房屋拆迁1000多万平方米。社会化的物业管理得到长足发展。房地产企业(不含经纪)发展到2000多家,从业人员8万多人。

  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稳步实施,2001年至2005年,全省经济适用房累计施工面积1496万平方米,累计竣工面积672万平方米。城镇廉租房的制度建设开始起步。建成了10多万平方米廉租住房,新增2000多套廉租住房,1万多名“双困”人员受益,初步形成了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日益深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存量公有住房改革工作基本完成,截至2005年底,全省已有54个县(市、区)完成了房改总体实施方案的报批工作,22个县(市、区)完成了住房补贴支付办法的报批工作。其中省级机关和8个州市启动了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共发放住房补贴6.81亿元。部分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进行了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省级和5个州市的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2万多名职工发放了近亿元住房补贴。驻昆省、市企业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已基本兑现完毕。

  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进展顺利,完成了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工作。住房公积金归集率和使用率不断提高,截至2005年底,全省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达210.23亿元,归集余额达146.65亿元。个人支取总额63.58亿元,个人住房贷款总额96.32亿元,购买国债余额8.426亿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达到43.9%。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考核制度和防止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机制。初步建立健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配套政策和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全省已有8个州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全省统一推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电算化管理。

  房地产业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消费特别是个人住房消费大幅度增长,到2005年底,全省用于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达到143亿元,个人消费占80%,个人购房成为住房消费主流。随个人住房消费量的增长,城市人均住房面积从2001年的20.8平方米提高到2004年的28平方米,平均每年增加1.8平方米。住宅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也有很大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进一步得到改善。

  (六)抗震防灾成绩显著,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进一步加强

  “十五”期间,初步建立了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程序,完成抗震加固工程量约30万平方米,支出抗震加固资金约8573.5万元。先后完成大姚、姚安、施甸、永胜、鲁甸等地震灾区的恢复建设工作任务。制定了《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成立了建筑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建立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制度。研制云南省建筑橡胶隔震垫制作技术取得新进展,建筑橡胶隔震减震新技术开始在我省推广应用。

  风景名胜资源管理得到加强,“十五”期间,“云南三江并流保护区”成功申报为世界自然遗产,成为我省又一个世界级的品牌。目前,全省共有世界文化遗产一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5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镇)2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1座,省级历史文化名村(镇)14座。我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2个,省级风景名胜区52个。到2005年底,我省风景名胜区总面积达到20313.43平方千米,占国土面积的5.1%,在面积、数量和质量上,均在全国位列前茅。

  (七)科技推广和人才培训取得明显成效

  “十五”期间,建筑节能、地方建材与专利技术产品的研发工作、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至2005年底,全省累计推广使用545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器。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取得进展,已具有空心砖、建筑砌块和各类墙板三大类20多个品种,占墙材总产量的比例达到19.6%,全省推广应用新型墙材的建筑工程面积达到650多万平方米。“十五”期间,共完成64项科技成果、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工作,获得建设部首届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二项,全国建设行业华夏建设科学奖一项,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六项。

  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出台了《云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立了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有效机制,“十五”期间,共有9项科技成果列入了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和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

  “十五”期间,人才发展工作也取得显著成效,全省建设系统紧紧围绕不断提高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综合素质这一中心任务,有组织、有步骤、分层次对广大建设职工进行业务培训,累计培训59000人次;全系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达1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10%,一线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60%,其中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率达100%,通过全国考试、考核,取得执业资格的各类注册师达8266人。我省建设人才队伍向着结构合理、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最终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云南建校发展成为国家的重点中专。

  (八)依法行政工作取得进展,“三个文明”建设再结硕果

  “十五”期间,全省建设系统进一步加强了立法工作,先后出台并实施了《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等十余件地方性法规,和《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云南省绿化管理规定》等十余件政府规章及70余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四五”普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全省建设系统10000余人参加了“四五普法”普法学习。对全省建设系统执法人员8000余人次进行了培训,确定了曲靖市、红河州建设局为建设部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联系单位,开展了以城建管理为主的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和行政许可项目等三项清理工作。建立了云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实行了“一个窗口统一对外”承办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政务全面公开。认真办理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五年间全系统共办理提案1000余件。

  “十五”期间,“三个文明”建设也取得丰硕成果,全省建设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以实施“云岭先锋”工程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大力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三个文明”建设取得丰硕成果,敬业奉献精神发扬光大,全省建设系统先后有66个精神文明建设示范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

  二、基本经验

  “十五”期间,全省建设事业是我省建设史上发展最快的时期之一。纵观这一期间的发展,归纳出三个方面的基本经验:

  (一)领导重视和机构建设是发挥城乡规划的龙头作用的基本保证

  “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召开了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会议,设立了全省城乡规划领导小组,各州、市及部分县先后成立了规划局,城乡规划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组织落实,龙头作用的发挥得到了基本保证。

  (二)城镇化是统领各项建设工作的纲领,建筑业、房地产业是促进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两大支撑点

  “十五”期间,省委、省政府把推进城镇化作为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的三大战略任务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战略决策,全省城镇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促进了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同时,各地加快改革步伐和扶植力度,建筑业、房地产业得到长足发展,各项建设事业有了坚实的产业支撑。

  (三)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是建设系统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有效措施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省建设事业确定了城镇化、建筑业、房地产业三个重点,确定了39个重点小城镇和61个村庄整治试点,启动了60个旅游小镇建设试点,统筹了全省城乡建设协调发展,得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存在问题

  (一)城镇化相对滞后于工业化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依然长期存在,将制约我省工业化的发展。

  (二)规划的管理执行机制还有待完善,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能力还较薄弱。

  (三)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四)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不强,综合防灾长效机制和应急机制亟待健全。

  (五)城市的公用事业价格补偿机制尚未建立。

  (六)城镇建设外延式、粗放式发展模式还未有效改变,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方面问题比较突出。

  (七)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仍显薄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步较晚。

  (八)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形势还不容乐观。

  (九)建设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以及管理和服务水平还需进一步加强。

  (十)各级财政对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

  第二章    “十一五”期间全省建设事业发展的

  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与全国同步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时期,建设事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在促进社会经济全面进步的前提下,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建设工作,深刻和敏锐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特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求真务实,加快发展,注重解决我省建设领域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消除经济运行中涉及建设系统的不稳定、不健康因素,努力开创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新贡献。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推进全省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和省委第七届、第八届党代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继续发挥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以县城建设和村庄整治为重点,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完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优化发展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快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继续加大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扶持力度,加速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化质量促进我省建设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二、遵循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努力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原则。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让老百姓受益,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二)坚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城市、和谐乡镇的原则。保护、引导、发挥好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城乡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衔接协调和良性互动。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为重点,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加强城乡生态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促进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转变城镇发展模式,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城镇发展道路,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坚持城乡统筹,加强区域协调的原则。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和指导服务功能,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构建布局合理的城镇体系,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的原则。不断改进和完善建设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增强建设事业的发展活力。

  (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在维护建设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的同时,从云南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区域差异,增强具体管理措施和调控方式的针对性,实施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三、规划目标

  “十一五”期间,我省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统筹城乡发展,基本建立城乡一体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和区域协调机制更加健全,初步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布局合理、区域协调、体系完善、功能衔接的城镇化发展格局,城市发展与村镇建设和农村发展相协调,城镇建设与资源环境承受能力相适应,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大力促进城市建设增长方式的转变,逐步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集约型城镇发展模式,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能力大幅度提高;基本建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机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比较健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显著增强,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及资源环境条件基本协调,住宅产业化水平明显提高,住房供应体系更加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居民居住条件进一步改善;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市政公用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监管机制基本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基本成熟,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更为充分的发挥。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变革,基本完成国有勘察设计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体系,全面推进注册执业制度,基本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技术性、管理性的勘察设计服务体系。

  到2010年,全省城镇化率力争到36%左右,设市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城市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9平方米以上,建筑业增加值达到650亿元,新建住宅建筑节能达60%以上,科技进步对建设事业发展的贡献率达到50%,完成2500个村庄整治试点的规划编制工作,当年完成房地产投资290亿元,五年共建成住房面积7000万平方米,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34平方米以上。

  四、保障措施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以城乡规划为龙头,统筹全省城乡建设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

  (二)要进一步深化各项建设事业的改革,机制创新,体制创新,不断规范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市政公用市场,逐步建立有序竞争、运转灵活、制度健全、高效诚信的运行机制。

  (三)要进一步转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职能,转变机关作风,狠抓宏观管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努力搞好“三个文明”建设,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议案。

  (四)强化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建立健全推进建筑节能的政策支持和技术支撑体系,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完成标准体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对既有住宅设施进行节能改造,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和支持新型墙材、清洁高效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应用。加快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的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促进太阳能制冷、制热技术在我省的推广应用。

  (五)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构建治本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建立较为完善的保证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要逐步实现标准化,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要有明显好转。

  (六)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和建设人员健康成长。积极探索和建立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法制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始终坚持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始终坚持抓以“三审两交易一服务”为重点的源头治理工作;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认真开展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工作。

  第三章    加强城乡规划,促进城镇化水平的提高

  一、以城乡规划为龙头,以县城建设为重点,推动云南“六个层次”城镇体系协调发展

  “十一五”期间,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城镇化战略思想,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继续推动现代新昆明,滇中、滇东、滇西和滇南四个区域中心城市,州市所在地和设市城市,重点县城,边境口岸城镇,小城镇六个层次的城镇体系建设,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空间分布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并覆盖全省的网状城镇发展体系。

  继续强化城乡规划的龙头作用,在转变思路、规划编制、机构设置和规划执行上狠下功夫。

  转变规划工作思路。规划思路要实现由就城市论城市、就建设论建设,向统筹城乡、区域、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方向转变;要实现由片面追求建设的数量、开发的面积,向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节约型社会的转变。

  加大区域规划编制力度。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强区域规划研究的要求,抓紧开展滇中城市群规划编制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工作,启动面向东盟、泛珠三角、重要交通走廊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以促进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和各种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与有效集聚,实现区域内资源共享、环境共保、基础设施共建、产业共树。

  继续加强规划机构建设。各设市城市、州市政府所在地和重点县城要尽快成立规划局。各级政府要对规划的编制给予大力支持,切实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把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中。同时,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加大培训力度,分批分期地对分管规划的领导、规划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强化规划执行与监督机制。根据国家要求,2006年开始,在全省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城乡规划执法责任制;向昆明、玉溪、大理、曲靖、个开蒙等城市派出规划督察员,进行规划督察试点工作,使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由事后督察变为事前督察,避免违规审批和违法编制规划,形成快速反馈、有效监督和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长效督察机制。各试点城市要积极支持派驻城乡规划监察员的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城镇规划编制工作

  “十一五”期间,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龙头作用,坚持城乡统筹,加强区域协调发展。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规划应以立足长远及延续性为原则,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指导,着重做好云南省城镇体系规划调整的深化和落实,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落实空间分区管治要求,切实发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建设活动的指导作用,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积极开展滇中、滇东南、滇东北、滇西、滇西南、滇西北城市群规划和铁路公路交通走廊及跨境区域规划,完成5个城市总体规划及60个旅游小镇的规划编制。要建立信息技术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应用,建立省——州市二级城市规划信息网;积极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力争达80%,新区建设原则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认真做好《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修改,完成《云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

  三、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城市雕塑和城市测量工作

  提高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中,同步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将保护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继续开展省级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和命名工作,将具有不同民族典型代表性的名城(镇、村)纳入国家和省级保护范围。五年内争取上报建设部公布4-6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全面贯彻《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完成《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加大抢救性保护乡村历史文化遗产的工作力度。

  规范城市雕塑创作设计市场,坚决杜绝无证设计。指导州市及设市城市成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机构。

  “十一五”期间,要完成城市规划区内首级测量控制网的建设及1:500―1:5000比例尺地形图测绘,建立设市城市变形监测网,力争完成设市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建设。

  四、加强领导,严格执法,切实健全城乡规划监管机制

  (一)认真贯彻《城市规划法》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坚持依法行政,制定城镇规划建设法规、规章,坚决纠正和克服以权代法、以言代法行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

  (二)积极开展城市规划效能督察工作。建立全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按批准的城市规划建设,做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落实。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和各州市的城市规划动态监测系统,丰富监测手段。健全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制定、联席会议制度,推广建立城市规划领导小组会议制度,以及公众参与制度等规划决策机制,促进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建立规划经费体系,参照省政府设立规划专项资金的作法,各州市县应将规划专项经费列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进行。

  (四)要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构,不断强化规划队伍建设,加强规划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城镇规划要立足长远,立足百年。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是一种准立法行为。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若需调整,必须根据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章    加强建筑业的管理和协调,促进建筑业蓬勃发展

  一、着力创新,提高建筑业的发展层次

  “十一五”期间,要着力解决建筑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继续扶持建筑业的发展。

  (一)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规范管理,提升我省建筑业的科技含量,改善我省建筑业目前技术层次、管理水平较低的状况。

  (二)强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力度。完善“三价备案”制度,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三)完善建筑业管理信息平台。用信息管理技术的提高实现建筑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四)大力培育和发展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管理咨询、信息服务、法律服务和检测、项目管理等建筑中介服务组织。

  (五)开展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工作。实现全员持证上岗,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就业素质,为我省建筑业的发展在人才、技术和管理上做好进一步的准备。

  (六)继续做好清欠工作。加强同省级其他部门的协调沟通,出台工程款支付担保办法,约束业主及承包方的行为,建立和完善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

  二、强化管理和协调,促进建筑业做大做强

  (一)建立健全适合云南建筑业发展和做大做强的管理、监督机构、机制

  通过重组现有的资质资格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科技与培训机构,将目前处于条块分割状态的管理资源重新整合,将建筑业的行业发展与技术进步、工程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行业管理融为一体,加强对建筑业的统一管理。

  (二)加强建筑业的管理和协调

  实行行业统一集中管理,加大对建筑市场的执法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齐抓共管,做大做强建筑业。

  (三)逐步建立建筑市场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建筑业资质资格管理

  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体系,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和招投标机制。以资质资格动态管理为杠杆,加强对企业及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培育和发展诚信中介组织,培育工程总承包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支付担保制度。

  (四)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管理水平

  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和开发研究中心,加大对建筑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强化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奖优罚劣,提高建筑产品的质量和品质。健全机制,建立平台,促进建材科技与建筑业发展的有效沟通与合作,促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五)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改革,提高建筑业市场竞争力

  加强“银企合作”,建立良性循环的银企关系,创新投融资体制,开掘直接融资通道。加快建筑业队伍结构调整步伐,培育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市场。大力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积极开拓建筑业市场。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发展壮大优势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六)加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强化责任制落实,促进安全生产与建筑业协调发展。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力求实效,整体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逐步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的动态监管工作,严格实施暂扣、吊销等行政处罚制度,建立不良行为网上公示制度;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和层级监督工作,对安全事故多发、形势严峻的地区、环节和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落实,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确保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和工作条件的费用有效投入和使用;不断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和制度体系,构建政策治本的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通过培训、考核等手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专业管理水平;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惩戒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加强对省外入滇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变中标备案为投标前备案,强化省外入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及专职安全人员到岗到位。

  组建“云南省建筑业管理局”。结合我省建筑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应国家对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改革的要求,借鉴发达省区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成功经验,通过重组现有的资质资格管理、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科技与培训机构的相关资源,成立“云南省建筑业管理局”。

  建立我省建筑业劳务输出基地,推进云南建筑业做大、做强,更广泛地开拓省外、国外建筑市场。

  建立建设工程伤亡事故基础数据统计与分析制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强化政府和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事故数据记录、整理和统计的各项标准。建立健全事故数据统计制度和专门的数据收集渠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加强科技创新,提高建筑安全监管水平。改善和应用先进的规划、设计和危机处理技术和安全生产技术,提高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应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模式和方法,确保先进安全技术和标准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加强和细化基础数据的统计工作,为安全科技的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加强事故分析鉴定中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等的建设;开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设备设施,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能力。加强建设工程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水平。

  按照建设部的部署,完成项目经理向注册建造师的过渡工作。

  在全省各州、市、县(区)构建起以信息化技术为依托的“网上建管”新型管理模式,完成建管系统“三通”(通网络、通电子邮件、通信息)工程建设。

  努力开拓国际国内建筑市场,扩大建筑业的对外开放。

  按市场规律组建龙头企业和大集团,加快企业发展步伐。

  加大对建筑市场的执法力度,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加强薄弱环节的质量监管,防止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和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管工作。

  加强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理顺监管体制,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三、以地方标准编制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标准定额工作

  积极配合参与国家有关《标准化法》修订和《标准化管理条例》制订等相关工作,努力打造一个良好的标准化管理法制环境;制定并强制推行更加严格的节能、节水、节材标准;多渠道、多形式、多角度的组织开展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立足政府监管,积极培育社会监督氛围,强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重点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加大地方标准编制力度。按照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推广和普及节能技术的要求,从设计、施工、建筑材料等几个环节入手,完成云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程》、《公共建筑节能施工技术规程》、《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和《矿渣、微粉建筑应用技术规程》等一系列标准的制订工作。

  强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以《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住宅建筑规范》以及太阳能利用标准为重点,组织开展系统的宣传贯彻工作。结合安全质量大检查,针对不同情况,选择综合检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形式,抓住关键环节和主要问题,重点对勘察、设计及施工环节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查,促进科学有效的标准实施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

  从法制、技术、规则、人才、信息五方面入手,继续完善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大力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争取用5年时间,完成定额计价模式向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过渡;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拦标价”、“三价备案”制度,工程造价管理关口前移,实施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增加工程价款确定的科学合理性和透明度,逐步实现“阳光造价”,确保工程建设各方利益,最大限度遏制“三超”现象和工程腐败;加强工程结算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工程价款结算的纠纷调解机制,有效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整顿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打击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修订《云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云南省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制订《云南省“三价备案”制度实施细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争议调解暂行办法》、《云南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细则》,全面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改革。

  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定标的有关办法,规范工程招标评标行为。加强工程造价指数、指标的研究、整理工作,为工程造价的确定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数据。

  加强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和履约中工程量和价格变更及调整的方法,探索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工程结算模式。通过改革传统制度,解决工程结算认定难、执行难的状况。

  规范造价咨询市场。完成对现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达标工作;同时,配合拦标价制度的推广,评选一批拦标价编制推荐单位;对当前造价咨询市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净化市场环境。

  完善工程造价信息网,完成与各州、市和有关专业部门工程造价信息联网,全方位的推动云南省造价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深化改革,规范市场,不断促进勘察设计业的全面进步

  全面提高我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基本完成国有勘察设计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变革,完善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体系,全面推进注册执业制度,加快人才培养,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初步建立符合工程建设规律和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勘察设计咨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基本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技术性、管理性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

  “十一五”期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基本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WTO规则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全行业国有经济所占比例在60%左右, 80%勘察设计单位建成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生产经营组织模式结构。

  全面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任务,主要行业设计技术水平基本接近国内先进水平,设计质量得到有效保证。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科技成果应用率达到50%以上;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率达到100%,施工图审查机构主要岗位人员培训率达到100%以上。

  进一步完善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监管。健全、完善市场准入与清除制度、资质年检制度、勘察设计招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方案竞选制度、合同备案制度、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等各项制度,逐步形成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避免恶性压价竞争,确保合理设计周期。在2010年底前,使我省勘察设计单位甲级资质达到40家以上,乙级资质达到110家以上。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率达到100%;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继续完善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按照建设部统一安排,逐步建立各专业的注册工程师制度。继续抓好注册执业考试人员的辅导、考试和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在2010年底前,使我省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率由4%提高到7%,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合格率由18%提高到23%,其它各类注册师的考试合格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

  推动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统一管理,推进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变革;按照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要求,要在全省全范围内建立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

  进一步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质量、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能,建立和完善上下协调、运行有效的工作机制。

  积极推进全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完成“国退民进”。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出台云南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资产评估工作指导意见。

  加强质量监管,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建立健全以企业自律为中心的质量责任制度,引导和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建立质量管理制度与质量保证体系。

  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抓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施工图审查制度。

  进一步抓好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重点抓好《云南省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和结构安全、抗震、消防等方面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

  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审查程序,建立审查人员考核上岗制度,落实审查责任。

  强化施工图审查制度的管理与指导作用。完善资质管理,优化队伍结构,使我省甲级和州市部分乙级资质勘察设计企业取得相关资质,督促我省建筑甲级企业和其他专业甲级企业尽快申办建设项目管理资质。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行业需要的培训和国际交流,促进勘察设计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五章    推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

  一、加强房地产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做到在调控中培育市场,在调控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调整结构。会同省有关部门落实规划、土地、金融、信贷及税收政策,继续保持房价稳定,使房地产投资保持合理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二)加强住房发展规划,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

  编制房地产开发“十一五”发展规划,确定各类住房的发展布局、发展规模总量和年度建设计划。大力调整和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严格控制非住宅和高价位商品住宅建设,着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给,加大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比重。加快以中小户型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保持其在商品房开发中的合理比例。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落实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确保向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及居民出售。继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建立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和租金核减相结合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三)保证住房建设用地的有效供应

  提高住宅用地供应在整个土地供应中的比例。适当整增加建设用地规模,解决好土地供应与房地产用地的配比问题。严格执行《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抓紧清理、盘活闲置土地,优先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供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提高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开发建设强度,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

  (四)进一步消除房地产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

  停止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小宗土地出让及个人自建房;坚决停止变相的实物福利分房;杜绝一切形式的单位自建房,为房地产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五)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科学的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机制

  对取得土地后无正当理由不开发,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内部认证”,以及一房两售、中介市场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处罚警示力度,净化市场环境。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物管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于发生严重事故、严重违约等质量和信誉问题的,清除出房地产市场。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以楼盘表为核心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全面、准确、及时掌握房地产市场状况和运行态势。

  (六)推进和规范物业管理

  贯彻《物业管理条例》及《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建立和完善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制度。继续推进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和生态示范小区的评选活动。

  (七)加强房地产管理机构建设,强化各部门间的配合和协作,推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加强各州市房地产管理机构建设,加强培训,充实高素质的管理人员,为房地产业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加强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形成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合力。

  二、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

  (一)抓紧对各地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工作的指导

  指导和督促各市、县(市)制定合理的房改实施方案和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多渠道筹措住房补贴资金,一是抓好原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工作,二是加强售房款的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三是由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资金。

  加强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与住房建设的协调配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指标的安排向住房分配货币化开展较好的地方倾斜。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对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房改机构的建设力度。

  (二)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房改的指导力度

  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现状,加强调研,完善企业房改的指导性政策,加强指导和引导,促使更多的企业积极转化住房分配体制,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住房新体制,加快企业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步伐。

  (三)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水平

  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贯彻力度,规范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的机构建设,指导各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工作岗位的配置,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

  继续抓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逐渐向非国有经济单位发展。采取有力措施,协调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做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应建尽建。

  (四)稳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办法和相关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指导各地加强贷后管理,制定和完善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管理的配套措施。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率和贷款的质量同时作为对中心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提高住房公积金运作的整体效果,按政策运用好住房公积金。

  (五)进一步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制度

  加强风险防范,研究制定内控机制,稳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探索在乡镇、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人群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水平。督促部分还没有按省政府要求使用全省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并纳入省、部监管系统。同时,结合住房公积金核算管理的要求,适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进行改版升级。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员素质。

  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管力度。通过完善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监管信息系统、加强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等措施手段,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断提升城市

  基础设施服务功能

  一、把加快县城建设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脚踏实地地做好县城建设各项工作

  (一)认真做好县城规划的编制工作

  必须把规划放在首要位置,根据县城的性质、规模、发展目标、发展方向、结构和功能等,制定出高标准、高起点的规划。规划要具有权威性,一经批准,就应该具有约束力,贯穿于县城建设的全过程。

  (二)加大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提高县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水平,不断完善县城功能,尽快改变县城面貌。在县城建设中要有大手笔,大动作,切实做好重点项目的设计和包装,积极推出重大建设项目,保证有一批项目尽早开工建设,争取用3—5年时间使县城的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加强对县城建设的管理

  要树立“以人为本”和“环境也是生产力”的观念,下大力气抓好县城的各项管理工作,着力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环境。

  (四)拓宽县城建设资金投入渠道

  按照政府管理县城建设的工作职责,按照区域规划和县城建设事业发展需要,加大政府投资引导力度,努力增加县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投入。要努力创新和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广泛吸引社会力量投入县城建设,实现投资的多元化和社会化。

  (五)注重在县城建设中体现自身特色

  每个县城都应有自己独特的城市文化,在县城建设中,一定要注意挖掘自身的文化内涵,突出文化主线,以民族特色文化指导县城的规划和建设,根据县城各自特色明确发展方向,切实保护城市自然景观、历史文脉和生态环境,树立特色城市形象。

  (六)积极引导“园林县城”的创建活动

  认真按照国家建设部要求,做好国家级、省级园林县城的创建工作,带动全省城市园林绿化苗木、尤其是地方特色树种培育的产业化发展,促进城市园林绿化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为着力点,不断完善城镇基础设施系统,提升服务水平

  (一)大力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形成开放市场、引入竞争和建立政府监管体系的工作格局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的决定》,进一步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引导城镇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和配套现有设施。坚持公用事业的公共属性,在引入市场机制的同时,政府应对骨干企业和命脉工程实行控股,并逐步建立对市政公用事业的价格补偿机制。

  (二)优先发展城镇公共交通,建立完善高效的公共交通网络体系

  抓好快速公交系统示范工程的建设,在全省有条件的城市逐步推广公交专用道、城市交通智能管理系统的建设,争取完成设市城市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设,基本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客运出租汽车等其他公交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交体系。同时,对城市出租车行业进行清理整顿,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稳定。

  (三)加强城镇供水保障系统建设

  争取完成全省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程项目,降低城市供水管网的漏损率,大幅提高城市供水水质达标率。加强城市居民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快城市再生水设施建设,限制城市地下水的取用。

  (四)优化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加强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督

  重点对九大高原湖泊、长江三峡上游等重点区域城市的排污管网进行配套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的收集率,建立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水质和水质的监督机制,逐步提高运行效率。

  (五)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水平,改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

  加快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率。逐步推广建设以垃圾堆肥和燃烧发电等新技术、新工艺的垃圾处理项目。

  (六)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提高城市无障碍设施整体水平,积极开展城市建成区的主干道、市区级商业街、步行道等人行道,城市公园、广场、商业区、重点公共建筑的人行道口,公交车站的等候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三、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

  (一)统一认识,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建设

  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物质条件。通过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推进管理体制、运作模式和经营方式三项改革,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体系,建立“产权清晰、职责明确、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结构合理、监管科学”的现代公用事业管理制度。

  (二)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政府监管体系

  政府职能从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从管行业转变为管市场,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加强对市场准入的管理和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产品价格监控以及质量监督。通过建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实现市场准入监管,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城建行业工作

  着力构建节约型的城市化模式。大力发展市政行业节能技术,优化发展城市共同交通,提高交通运输系统效率。大力推进城市供水、照明、燃气等资源的节约机制,建立规范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配置绿化用地,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四)建立完善的城市建设及管理法规体系

  对《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进行修编,并建立起适应新的市场条件下的城市建设及管理法规体系,以特许经营、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为重点,强化城市建设法制化。

  (五)建立适应市场的运营价格,探索新的收费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对城市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价格应本着分类指导、逐步理顺的原则,建立以成本为基础、市场定价为主导的价格体系。加快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环卫清扫保洁等非营利性市政公用事业行业作业定额标准的制定,并根据各地用工制度,劳动力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同时,积极探索收费(特别是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方式,结合我省实际,建立政策性补贴机制,在近期内实行部分政府补贴,部分向市场价格靠拢的“半补贴、半市场”机制,逐步过渡。

  (六)加强对市政公用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

  加强对城市基础安全设施的建设,完善市政公用运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机制和机构,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建立市政公用运营安全的事故应急体系,形成健全的政府和企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七)加快城市基础设施专业规划编制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以形成完整的城市规划体系为主要目的,以提高各地城市基础设施专业规划的编制水平和规范审批工作为重点,尽快改变我省各地城市基础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工作滞后的现状,做到合理配置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指导我省城市建设和管理,以及综合协调好各项基础设施的总体布局,为确保全省基础设施建设,在专业规划的指导下有序展开并进而促进全省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八)不断加强城建档案工作

  把城建档案工作作为建设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全力收集并妥善保管城市重要城建档案,大力开展城镇档案信息化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城建档案工作自身创新发展能力,努力把城建档案馆建设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中心、城市建设信息资料中心和城市建设重要数据备份中心。

  第七章    以村庄整治为重点,全面推进村镇建设

  按照中央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全省“十一五”期间村镇建设的基本工作思路是:按照点面结合的方式推进小城镇和村庄建设与发展。点上的工作主要是:抓重点,试点,示范村镇;面上的工作是强化小城镇规划管理,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和村镇住宅建设的指导。

  一、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群众受益”的原则,把旅游小镇建设引向深入

  建设“旅游小镇”是省委、省政府“十五”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促进城镇化进程的新路子。“十一五”期间,要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小镇建设的指导意见》,严格遵循“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群众受益”的原则,调动和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创造性,把旅游小镇建设引向深入。

  加强城镇规划,强化规划龙头作用,以规划带动旅游小镇的建设。

  积极探索和创新建设资金筹集的方式和途径,引入市场机制,为旅游小镇的建设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改变城镇建设由政府包揽的做法,树立“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收益”的理念,进一步创新投资体制和机制,消除城镇建设发展中的体制障碍,构建以政府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旅游小镇建设的多元化投融资体制,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高度重视和保护好民族历史文化资源,在保护基础上实现合理开发利用。旅游小镇特有的民族历史文化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遭到破坏,就难以恢复。继承和保护好这些独特的文化资源,是旅游小镇开发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思路,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避免过度开发对历史文化资源及其环境造成破坏,杜绝以破坏性开发谋求经济利益的做法。

  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要突出抓好旅游小镇公用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抓好镇区道路网络、供排水网络、电力、通讯、污水及垃圾处理和各类市场、生活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配套程度和综合服务功能,夯实发展基础。

  搞好旅游小镇建筑和街道的修复完善,形成完整、独特的风格。加大对旅游小镇中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和街道的清理整治力度,加强对居民建房的引导和管理,规范小镇沿街门面房屋特色和风格,杜绝与小镇风貌不协调建筑物的出现。按照“修旧如旧、保护原貌”的原则,小镇建筑和街道的修复要体现地方特色,展现出鲜明的民族性和独特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项目要与其民族特色和历史风貌相协调,建筑规模和风格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增强旅游小镇的观赏性。

  加强旅游文化景观的开发、建设,增强旅游吸引力。本着“重挖掘、创特色”的原则,把旅游景观的开发、建设作为建设旅游小镇的突破口,积极整合镇内的旅游文化资源,在打造精品上下功夫,实施精品名牌战略。

  搞好环境治理,塑造良好的旅游小镇形象。旅游小镇要树立依法管理城镇的观念,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完善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设施的配套建设,推进旅游小镇城镇维护管理体制改革,向社会公开出让小镇街道和公厕等环境卫生的保洁权,提高旅游小镇的保洁质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大对小镇环境卫生和环境污染的整治力度,积极开展主要街道的绿化、美化工作,改善镇容镇貌。管理机构和人员要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二、以规划为切入点,促进村庄整治试点工作扎实稳步推进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建设部门的重要战略任务,村庄整治工作是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十一五”期间,要将村庄整治作为建设系统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总结经验,结合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扩大村庄整治试点的要求组织好规划编制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建设系统应有的贡献。

  “十一五”期间,有计划地加快村庄整治步伐,每年组织500个整治试点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国家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在进一步扩大村庄整治试点工作中,主要抓好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工作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宏观的县域村庄布局规划编制。村庄布局规划中,需明确要保留和撤并(因地质灾害、生存条件恶劣、工程建设等需要异地安置)的村庄、散户等,逐步实现村庄布局的优化,逐步形成一批居住相对集中的中心村落,降低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并为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奠定基础;二是微观的每个村庄的建设与整治规划编制,使一些经济条件相对较好、工程建设量较大的村庄能先期按照规划进行建设与整治。

  尽快制定《云南省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编制办法》及技术导则。

  三、优先发展一批较大规模的小城镇

  “十一五”期间,要继续实施好小城镇发展重点带动战略。第一个阶段是继续扶持39个重点小城镇;第二个阶段是根据小城镇体系规划,进一步调整确定重点扶持发展的小城镇,着力扶持一批规模较大,优势明显的区域代表性小城镇,增强这些小城镇的聚集能力,提高辐射带动作用。

  制定全省小城镇宏观调控依据。根据省域、区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组织方式和研究方法,编制云南省小城镇体系规划,科学确定城镇化进程中各阶段的小城镇规模等级及空间分布,明确小城镇发展战略,按职能分工和规模等级进行分组排队,确定近期应优先发展的小城镇和应撤并的乡镇,制定小城镇发展政策措施,确定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的一些原则性要求,为全省小城镇建设与发展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总结全省重点小城镇建设经验,制定小城镇建设与发展指导意见,完善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措施。

  四、抓好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组织开展各项评选活动,推动规划建设水平提高

  到“十一五”末,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完成率要达到100%。凡确定为优先发展的小城镇,必须有单独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坚持规划许可制度,“一书一证”的发放率应当达到100%。

  继续加大规划编制力度和检查监督力度。完成200多个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200个以上小城镇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依据全省小城镇体系规划和行政区划调整,组织一部分小城镇进行规划修编。加强对小城镇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省建设厅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以确保小城镇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组织各项工程建设。

  组织开展规划建设示范村镇评选活动。“十一五”期间,采取综合、单项等不同评选内容、不同评选方式,在全省村镇中评选出一批示范点,包括综合性的规划建设示范镇,也包括小城镇住宅建设、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特色建设、环卫、园林绿化等单项示范点,树立一批典型示范村镇,为全省小城镇的建设与发展树立样板,提供有益经验。

  组织开展规划设计方案评优活动。组织专家每两年对全省村镇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一次评优,通过评选推出一批优秀规划设计方案,并对规划设计经验进行总结,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五、强化管理和服务,提高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水平

  到“十一五”末,全省有自来水厂的小城镇要从47.6%提高到60%;燃气普及率要达到40%;污水处理率要达到1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绿化覆盖率要逐年提高。

  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十一五”期间,力争全省小城镇新建道路900万平方米;新建、改扩建自来水厂和供水设施110个;新建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16个;新建污水处理设施16个。

  建立多渠道筹措资金的投资机制。在政府不断增加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的同时,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在小城镇大力推行自来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收费制度,加强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经营小城镇基础设施,逐步实行小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特许经营。靠近江河湖泊和以旅游为主导产业的小城镇要率先开展这项工作。通过五年的努力,要使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的专业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小城镇基础设施经济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工作,提高投资效益。

  六、指导村镇住宅建设,不断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

  小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要从24平方米提高到26.5平方米,村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要从26平方米提高到28.5平方米,小城镇住房成套率和村庄人畜分居比例要逐年提高,村镇住房应逐步向民族特色浓郁、地方风格突出、功能齐全的新型特色民居方向发展。

  保持住宅建设投资规模的稳定增长。小城镇完成住宅建设投资160亿元,竣工住宅建筑面积2000万平方米。村庄完成住宅建设投资450亿元,竣工住宅建筑面积8000万平方米。

  积极推行小城镇住宅统建方式。提倡小城镇以房地产综合开发方式兴建中高档住房,以统一建设方式兴建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的普通住房,即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征地、统一配套、统一施工、统一管理,逐步降低分散自建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小城镇住房价格,达到降低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门槛和降低劳动力成本的目的。

  大力推行村庄民居通用图。为保证村庄两层和两层以下住房建设的水平和质量,进一步加大民居通用图设计推广应用工作力度。

  七、落实措施,加强管理,全面推进村镇建设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重点小城镇快速发展

  在加快城镇化进程中,要对重点小城镇施行优先发展政策,防止遍地开花、一哄而起。要加强重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的调研、指导和检查监督,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多方面强化和落实重点小城镇的优先发展政策。

  (二)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法规,加强指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对村镇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

  (四)及时总结推广新经验、新办法

  通过抓重点、试点、示范村镇的建设,探索和总结出符合我省村镇特点的新的建设经验,并及时在全省推广。

  (五)建立健全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配置相应的管理专职人员。

  (六)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村镇管理队伍整体素质,促进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

  (七)加强村镇数据收集工作,建立村镇数据收集网络直报系统,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章    注重科技创新,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做好建设科技工作

  (一)抓好建筑节能与资源节约应用技术的推广工作

  以公共建筑的节能降耗为重点,总体推进建筑节能。所有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实施监管。推动现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切实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府机构节能改造工作。

  积极开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示范工作。开展节能材料、设备、技术的研发,推动建筑节能产业化的发展。

  抓好建筑节地的研究工作。

  在城镇化过程中,通过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

  适当提高公共建筑密度,在符合健康卫生和节能及采光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居住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积极推进建筑节材。采用新型建筑体系,做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鼓励和大力扶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大力加强推广应用高强钢和高性能砼、预拌干粉砂浆和预拌砼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延长建筑使用寿命。积极研究和开展建筑垃圾的回收和利用。

  深入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抓住建设部创建节水型城市的契机,提出工作方案和计划,着重抓好设计环节,执行节水标准和节水措施。

  切实抓好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的科技研究工作,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加强新型塑料给、排水管道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重点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和住宅设施建设中节水器具的推广应用,以及推广建筑和住宅小区雨水收集、中水回用设施建设。

  合理布局污水处理设施,为尽可能利用再生水创造条件,绿化用水推广利用再生水。

  加强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强化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监督管理。出台《云南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全面推进云南省的建筑节能工作。

  开展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研究、制订工作,提出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力度,通过有关宣传资料、媒体扩散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通过召开技术推广应用会、科技座谈会等形式引导行业科技发展,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引导建设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健康发展,提高建设行业科技进步水平和行业整体竞争力。

  (二)抓好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推进行业信息化发展

  以政务信息化工作为重点,加快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实现重点业务管理信息化,促进政务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的步伐,全面提升全省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依照国家和全省信息化建设的规范、标准,借鉴国内外目前所流行的主流网络体系结构和运行系统,采用成熟的模式,汲取各种信息系统的建设经验,从省建设厅网络信息化的实际需求出发进行设计,确保技术的先进性和实用性,使网络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和灵活性,以适应信息网络的迅猛发展,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种网络资源,确保网络内部的互联互通。充分考虑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以及网络的安全性,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连接各建设部门的广域网依托省电子政务外网,采用先进的虚拟网络技术和地县连接,并按单位、处室和业务需求划分成不同子网,增强网络的安全性;通过防火墙接入省电子政务外网,建成能够连接全省各16个州、市建设局(建委)的全省建设系统广域网。

  建设全省建设系统内部办公网络系统。实现厅机关内部公文办公自动化,与对外信息服务网络实行物理隔离,设立防病毒系统,内部办公信息系统与全省政务专网相联接。

  在原有基础上继续完善安全系统的建设,配置网络管理软件进行实时监控,使建设系统内、外系统都成为安全级别比较高的信息网络系统。

  建成全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业务网,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完善云南建设信息网,实现政务公开,为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建成全省建设系统各行业监督管理网络,实现监管信息化,建立各类企业信用档案,规范建筑、勘察设计市场;建成全省建设系统信息数据库、业务数据整合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努力抓好建设系统人才培养工作

  进一步规范培训教育工作,加大培训力度,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人事教育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建设人才工作格局,努力提高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完善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从业资格鉴定制度,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高劳动效率和服务水平。

  切实加强对建设类高中等专业教育的指导,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教学内容,构建适应建设事业发展的课程体系,改革落后的教学模式,扩大高新技术手段的应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产学研的结合。

  抓好建设系统专家咨询决策系统的建设工作。以建立专家咨询决策系统为重点,成立“云南省建设科技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决策作用,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到“十一五”末期,力争做到:

  一线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80%;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继续教育的比例要达70%;

  举办五期主题鲜明、切合实际的建设行政领导干部培训班;

  实现云南建设学校在校生规模达1600人。

  第九章    健全应急机制,做好抗震防灾工作

  一、不断建立健全抗震防灾法制体系

  在建设部《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协调省法制办,争取早日出台《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逐步完善工程抗震管理体系。

  二、健全应急机制,修订和完善现有应急方案,建立我省建设系统快速响应机制

  健全机制,落实编制、人员,完善管理体制。建设应急队伍,全省各中心城市,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要组建50-80人以规划、建管、工程质量监督为主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急队伍,其它地区城市不少于50人。组建一支装备优良、机动性较强的专业救援队伍。

  三、加快修编和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工作

  重点完成地震基本烈度八度及其以上地区的市、县的抗震防灾规划修编及实施工作,其它地区的抗震防灾规划及规划修编工作,也要尽快完成并积极实施。

  四、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规定

  制定出台《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平台,加大对重大工程和危及生命安全的一般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控制力度,确保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6度及其以上地区的新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

  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城市(昆明、大理、玉溪、个旧、曲靖、楚雄、丽江)的生命线工程,重点工程建立抗震设防审查制度,强化大中城市的抗震防灾能力。

  对全省的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超规范建筑、特殊结构类型的建筑,实行抗震设防专项申报、审查制度。

  制定民居抗震技术标准及管理办法,重点抓好昆明、大理。丽江、思茅、昭通等地区民居抗震技术标准的制定及实施工作。

  五、强化对重点监视防御区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及抗震加固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

  按“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保证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生命线工程、学校、医院及人流集中场所工程项目的抗震加固工作。

  六、加强农村民房建设抗震设防加固工作

  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出台民房建设规范,从规划选址、设计施工、抗震设防实行规范管理。通过调研、评审,组织出版农村民房建设实用图集。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农村开展“抗震安居工程”试点工作,通过普查、鉴定、改造、加固,全面提高农村居民抗震防灾能力。

  七、继续开展抗震防灾宣传

  “十一五”期间,每年开展一次全省范围内的抗震防灾宣传周活动;每年定期编辑出版“抗震防灾宣传专刊”等宣传材料。探索新路子、开辟新领域、摸索新经验,力争宣传工作搞得更生动活泼、深入人心;对各级抗震工作管理干部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

  八、大力推广应用隔震、减震技术

  在八度以上地区推广应用“橡胶隔震垫”;开展阻尼隔震、耗能支撑等新的隔震技术的试点工作;强制执行超高层建筑、特殊结构类型建筑震动台模型试验。在地震活动频度较高的地区,选择若干城镇作为抗震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示范和试点区。

  九、全力抓紧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继续完成“十五”末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参与灾区的震害经济损失评估,抓好恢复重建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的督促检查,做好抗震设防的指导。

  第十章    加大规划力度,开发和保护好风景名胜遗产资源

  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结合我省民族文化、历史遗迹和自然环境资源特点,做好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管理、申报的各项工作,争创国家和世界知名品牌,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突出重点,加大风景名胜区规划工作力度

  “十一五”期间,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为重点,开展并完成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利用GIS、卫星影像等现代科技手段,对我省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在全面掌握资源状况的基础上,实现高水平的管理。首先,开展全省的风景名胜资源体系规划,提出各个景区的发展方向,为形成各具特色的风景名胜区制定技术指导。其次,加快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争取用五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开展风景名胜资源开发利用详细规划和可行性研究,为实质性的开发建设、争取国家支持和招商引资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12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上报审批工作。

  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确保法律法规、总体规划方针、重点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指导招商引资工作得以贯彻。每年有计划地对1-2个具备条件的精品风景名胜区开展详细规划工作。

  进一步做好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工作。

  二、做好世界遗产的申报工作

  从我省丰富的民族文化和奇特的自然资源的实际出发,“十一五”期间,以自然遗产申报为重点,按照“创精品、树形象、强保护、促发展”的工作思路,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和国际社会的支持,力争我省世界遗产数达到3个至4个。使云南成为我国世界遗产资源大省,将我省建设成为世界知名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风景名胜旅游大省。

  三、进一步理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职责

  处理好保护与建设、近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协调好与林业、旅游等部门的关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机构,确保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全面开展执法检查

  开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根据上述两个《条例》的规定,对各景区管理机构设置、规划编制、景区管理、经营状况、建设项目审批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五、突出重点,全力打造精品风景名胜区

  以“五产六古”为品牌龙头促进旅游产业稳步发展,发挥我省丰富的人文景观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优势,把我省具有独特性、代表性的民族文化、历史遗迹和自然环境区域申报为世界遗产,创建一批世界级的精品风景名胜区。

  六、研究和制定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通过制定法规、统一规划、强化服务,创建经营资源、经营形象的理念,研究和制定管理旅游市场和经营特色资源品牌形象为主要任务的财税利益政策,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统一规划下,吸引大企业参与风景名胜资源的经营,实行特许经营,以确保企业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