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6月4日讯(记者 夏雨 实习生 向绪明)“今起,对于工商执法人员超越职责分工乱检查、不问情节乱罚款等违规执法问题,一经查实,一律严格追究当事人责任。”昨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表示,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该局下发了《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下称《通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刘国湘表示,为确保《通知》有效落实,该局已派出四个督查组深入有关市县督查,同时,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欢迎企业、个体经营者及社会各界监督。
初次违规责令限期改正
《通知》表示,对初次发现的虚假宣传行为,除涉及药品、食品、农资及用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救灾救济商品外,工商部门不予处罚,可责令限期改正,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改正期限为两个月。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改正的,工商部门应根据虚假宣传行为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立案查处。立案查处后确应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
查处虚报、虚假、抽逃等注册资本违法案件,非经举报人举报、有关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工商部门不得以“自查”、“巡查”等方式为由,随意对企业注册资本问题进行检查和调查。严禁虚构举报事实,对企业注册资本问题进行检查和调查。对首次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注册资本案件,工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和补足,限期改正和补足的期限为一个月。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和补足的,工商部门可以立案查处,但处罚额度为法律规定的最低幅度,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减轻处罚;有不予处罚情节的,应不予处罚。
部分案件工商所不得承办
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格按职责分工办案,不得搞“科科联合承办”、“股股联合承办”、“所所联合承办”、“科所联合承办”、“股所联合承办”。工商所不得承办虚假宣传案件、注册资本违法案件、商业贿赂案件、传销案件、非法直销案件等。
各级工商部门应合理使用加处罚款措施。必须使用加处罚款措施的,应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最长期限届满之日后,向当事人发出催缴通知书,限期要求当事人自动缴纳罚款,限定期限最低不能少于15天。在催缴通知书限定期限届满后,仍不自动缴纳的,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可以同时使用加处罚款措施,但虚假宣传案件不得加处罚款,其他案件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本罚金额。
申请跨地区强制执行须严审
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属于跨县(市、区)执行的,必须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签字,报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审查批准;属于省内跨市、州和跨省执行的,必须由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签字,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了保证《通知》执行,《通知》规定,如因传达不及时,执行不坚决,在辖区内发生违反本紧急通知规定的问题,除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给予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行政记过处分。
新闻链接
五年内消费维权案将全部上网
潇湘晨报6月4日讯(记者 夏雨 实习生 向绪明)本报长沙讯五年内的消费维权案,你点一下鼠标就能查阅。昨日记者从全省工商系统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会议上获悉,从本月起,工商系统将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试点单位。
会议要求,要以红盾信息网和电子触摸屏为平台,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近5年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与工商机关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市场主题登记信息、行政处罚、行政性收费、消费维权、统计信息等,进行全面清理,及时予以公开。
要广泛采用其它形式,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便于群众查询。全省系统各单位要整合各类信息资源,依托工商信息化建设的成果,为全面推进办事公开提供信息基础和技术保证。
要围绕建立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网上对外交流平台,不断完善政务网站对外服务内容,逐步开通办事状态、办事结果网上实时查询。切实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探索网上名称核准、网上年检和网上登记预审,进一步推动办事公开工作从静态向动态服务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