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完善党政人才评价认可机制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更新时间:2012-04-14

吴向东

  干部选拔任用过程是对干部评价认可的过程。党政干部评价认可机制的完善程度对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决定性作用。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迫切需要加快构建完善符合党政人才特点的评价认可机制,走出一条靠机制建设提高干部选拔任用水平的新路子。

  一、全面认识党政人才评价认可机制的丰富内涵

  党政人才评价认可机制是各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运用党政人才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对象的素质、能力进行综合检测与认定的整个过程的内在规定。这一机制包括构成要素和运行机理两部分。

  (一)构成要素

  1.主体要素。即党政人才评价认可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党政人才的评价重在群众认可。(中共中央、国务院《人才工作决定》,第6页)因此,权利主体是指与认可对象相关联的党内外群众;责任主体是组织实施党政人才评价认可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即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

  2.对象要素。即可列入评价认可范围的人员。各级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或拟担任公务员序列领导职务的其他人员,均是相应认可主体的评价认可对象。

  3.标准要素。即实施党政人才评价认可的标准依据。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和业绩、发展潜力、遵纪守法等方面的基本标准。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用人导向变化,评价认可的具体标准呈现相应变化。

  4.路径要素。即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表达评价意见和认可意愿的途径、方式。评价认可的基本途径主要包括干部考察、干部考核等;评价认可的主要方式包括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决定和民意调查、实绩分析、公示以及日常监督等。

  5.制度要素。即上述各要素的内在规定以及各要素相互作用的一系列制度。包括实体性制度、程序性制度和保障性制度。(代金平、何宏兵:《健全党内民主参与机制的若干问题》,《山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12期,第30页)

  (二)运行机理

  上述要素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相互影响,它们的交互作用形成4个动态系统:

  1.前期准备系统。实施评价认可的责任主体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实际需要,及时研究提出评价认可党政人才的前期预案。包括明确评价认可的具体标准,界定评价认可的权利主体和评价对象,选择适合的评价认可路径,研究采取实施评价认可的保障措施,等等。

  2.信息采集系统。实施评价认可的责任主体按照确定的评价认可路径,组织相关权利主体对认可对象表述评价意见和认可意愿,同时收集、汇总这些表述评价意见和认可意愿的评价信息。

  3.结果确定系统。实施评价认可的责任主体对各种途径收集到的评价认可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核实,依据评价认可标准研究提出认可结果,并将结果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公示。

  4.机制保障系统。实施评价认可的责任主体提供保证机制运行的条件,并及时处置违规行为。此外,相关责任主体还要根据权利主体、评价对象以及外在条件的变化,及时研究改进认可机制中不相适应的环节和方面,以确保认可机制的先进性、有效性和科学性。

  二、当前党政人才评价认可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任用条例》要求,围绕落实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积极探索扩大干部工作中民主的方法和途径,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党政人才认可机制。但从总体上看,目前的党政人才认可机制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两“质疑”、一“降低”:一是评价认可信息的真实度遭“质疑”。有的评价对象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拉票”,以致在评价认可的权利主体中出现“利益票”、“人情票”。二是确定认可结果的方式方法的科学性遭“质疑”。有的责任主体在确定认可结果时存在“唯票取人”或“唯责任主体意愿取人”的倾向。三是有的评价认可结果公信度“降低”。上述两个“质疑”直接降低了部分干部群众对评价认可结果的信任度。这些问题的出现从根本上暴露出目前党政人才评价认可机制不健全和不完善的环节。这些不健全和不完善的环节可主要归结为以下四个方面的“不适应”。

  (一)评价主体范围的宽泛化与评价主体全方位了解评价对象信息的要求不适应。评价主体全方位了解评价对象的情况是有效表达评价认可意愿的基本前提条件。评价认可机制的关键环节是参与评价权利主体范围的确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时评价对象过于宽泛,如规定凡符合某种条件的干部均在评价认可之列,一次推荐认可的范围可能有几十或上百人;有时评价对象又过于局限,如符合年龄条件的女干部,有的地方仅局限于一、二人。但无论何种情况,在确定参与评价主体范围时不同程度地存在简单扩大的趋势和“一刀切”模式,参与评价的部分权利主体与评价对象的关联度较低,有的评价者对评价对象的情况了解不多或根本不了解,直接造成部分评价认可信息失真,以致评价认可信息的真实度有时遭“质疑”。

  (二)评价认可标准的抽象化与评价主体认知能力的现状不适应。根据职位要求制定明确具体的评价认可标准,是提高评价认可信息质量的又一前提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事先给定的评价认可标准过于原则、笼统和抽象,难以据此全面准确衡量评价对象履行职责和德才表现等情况,加之参与评价者由于自身阅历和知识水平不尽相同,有的与评价对象关联度不高,这样势必影响到评价认可信息的准确性,以致评价认可信息的真实度有时遭“质疑”。

  (三)采集评价信息路径的单一化与综合评价认可对象的要求不适应。完善的评价认可机制是建立在多渠道、多方式采集评价对象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基础上的。信息采集路径的完备性决定了信息采集的综合性,进而决定认可结果的公正性。但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民主推荐、民主测评采集的信息,有时成为评价认可的主要或者唯一依据,而干部考察和考核中获取的信息,没能与日常干部监督、后备干部管理以及党委和组织部门平时掌握的信息有效衔接。这样,以相对单一的信息渠道采集到信息为主要或唯一依据得出的认可结果,有时会不可避免地遭“质疑”。

  (四)确定各层次评价信息权重的非制度化与认可结果确定系统科学性的要求不适应。完善的评价认可机制要求对采集到的各层次评价信息按照评价主体关联度不同确定不同的权重,并依此权重得出综合评价信息和评价认可结果。在实际工作中,同一评价主体的评价信息在不同的评价过程中往往占有不同的权重,以致出现所谓的“唯票取人”或“唯责任主体意愿取人”的现象。由于各层次评价信息权重确定非制度化因素得出的认可结果,有时也会遭到“质疑”。

  三、正确把握构建完善党政人才评价认可机制的努力方向

  (一)要牢牢把握扩大民主的重要取向。构建完善党政人才评价认可机制的核心是贯彻落实好扩大民主的要求,从机制上保证各个层次、各个领域党员群众在干部工作中的有序参与。同时,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同时包含量和质两方面的要求,不能简单把扩大党员群众的参与范围等同于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要紧紧围绕落实党员群众在干部工作中的“四权”,将适合党员群众表达自身意愿的方式方法以及正确集中他们意愿的科学做法,以党内制度的形式加以规范,用制度规定来保障保护党员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的正当权利和积极性,保障和体现党员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意愿表达“质”的要求。另外,还要看到,构建完善党政人才评价认可机制是一个积极稳妥的渐进过程,要认真遵循“先试点,后推广,再形成制度”的工作方法,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把扩大民主的速度与党员群众的适应程度有机结合起来,准确把握扩大民主的时机和速度,审慎考虑制度的合理性、适度性和可操作性,努力体现既积极又稳妥的要求。

  (二)要努力实现重点环节的创新。解决当前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突出问题是构建完善党政人才评价认可机制的重点环节。实现重点环节的突破,要遵循人才测评的一般规律,吸收借鉴当代人力资源测评技术的最新成果,同时准确把握和体现党政人才的特点。这些重点环节包括:围绕评价对象与评价主体的关联度,科学界定参与评价的权利主体范围,增强评价主体的权威性;围绕提高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的认知度,积极发挥评价责任主体作用,研究采取以组织途径推介评价对象信息的方式方法;围绕贯彻党的干部标准和用人导向,研究确定区别不同职位的具体履职标准,提高评价认可标准的可把握程度;围绕全方位了解掌握评价对象表现情况的要求,体现信息化社会的时代特征,建立动态的覆盖面广的评价信息采集路径;围绕保障各层次评价主体权益的要求,研究确定具有较强科学性的各层次评价信息权重,并形成相应的制度规定,等等。

  (三)要高度重视集成创新。一系列制度的有机衔接构成动态的有效机制。构建完善党政人才评价认可机制,一方面要求集中精力实现重点环节的创新,同时还要高度重视已有成果和经验做法之间的有效集成。如多年来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已有一整套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和管理的制度规定,干部监督工作也形成了一系列较为有效的做法,亟需将这些在实践中积累的有效做法与对干部的集中评价认可有效结合起来,使其成为党政人才评价认可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要始终坚持制度完善与主体提高并重的原则。制度的执行力也是制度本身意义的重要构成(刘文嘉:《“有治法”还需“有治人”》,光明日报,2008年1月23日)。因此,构建完善党政人才评价认可机制的过程也是评价主体、评价对象素质不断提高的过程。构建完善党政人才评价认可机制,要把各级责任主体民主意识和创新意识的增强与研究解决问题能力和执行制度能力的提高贯彻始终,把各层次评价主体责任意识增强和评价能力的提高贯彻始终,把各类评价对象纪律约束观念增强和自身素质提高贯彻始终,做到制度完善和主体提高的协调推进。(作者:河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