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青岛市纪委日前下发有关《通知》要求,在全市实施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通知》提出,政务公开评议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务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等;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满意和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其中规定,对群众和各种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青岛市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通知》提出,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不按规定建立本单位公开制度的;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公开工作的;不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搞半公开、虚假公开或隐匿应当公开的信息的等行为,将追究政务公开义务人和办事公开义务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或作出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此外,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包庇政务公开工作中违纪违法人员的;无理取闹,无理纠缠,干扰公开工作的等干扰政务公开和责任追究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通知》明确规定,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