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用“相关规定”打马虎眼了
来源:半岛网 更新时间:2008-06-09


文/殷建光

半岛周刊第五期发布 如何给宝宝买衣服? 关于青岛地震想说的话 半岛爱车卡发售啦!     湖南湘潭大学法学院倪洪涛等6位法学博士,要求湘潭市政府公开湘潭市四座大桥收费信息,在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后,其中5位博士近日到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湘潭市政府,要求判决公开四座大桥每年的收费额及费用利用情况等信息。随后,湘潭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对倪洪涛等人提出的问题作出部分答复,但湘潭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认为申请人提起申请时4座大桥各自的路桥收费总额以及费用的利用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不属于市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范围。(6月6日《北京晨报》)

    博士的要求是有道理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而四座大桥每年的收费额及费用利用情况等信息应该属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的内容,所以公民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政府不公开信息,显然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公开范围的规定。

    但湘潭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对倪洪涛等人提出的问题作出部分答复中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不属于市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范围。我仔细查看了《条例》全文,始终没有发现这个“相关规定”是那条规定,只有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中的第二十三条似乎类似,第二十三条中说,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我想,这个第三方,大概就是商家利益,具体来说,就是桥梁经营者的利益了,然而该条还规定,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很显然,这个大桥收费的具体情况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这是明摆着的事实,因此,还是要公开的。

    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初开始,湘潭市在湘江上陆续修建了4座大桥,一大桥原本应到2000年停止收费,但1998年湘潭市又突然将一大桥和三大桥捆绑到一起收费,收费期延长到2021年。可见,这是明显的违规收费,而且给市民开车过桥还要双向交费,带来极大不便,同时阻碍了湘潭市的经济发展。可见,这个收费只是便宜了收费者,而对地方发展和人民利益不利,我们的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反思,停止收费。

    在现实中,我发现一些政府部门在回答公民质疑的时候,总爱用“相关规定”来打马虎眼,其实,这是一种十分心虚的表现,担心一旦说出规定引起争论。然而,真理是不怕争论的,我们的政府部门不应再用这种“相关规定”这种模糊语言,做掩耳盗铃的事了,现在是信息发达社会,我们每个公民都能自己查到法律条款,“相关规定”的手段实在荒唐可笑,如果你认为有道理,完全可以公平的讨论,找到解决的办法,同时,这也是对法律威严的负责,对部门工作责任的负责,对人民利益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