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其职务相关联的犯罪。可以说,打击职务犯罪就是遏制腐败行为。然而,目前职务犯罪高发、频发的态势让人们意识到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
一份基层检察院的相关信息工程,使对职务犯罪的分析研究进入系统化。由此找到近年来我国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从而“全身扫描”职务犯罪,更好地防范职务犯罪发展的趋势。
法制网记者 李 亮 朱雨晨
临近2007年年底,河南省济源市检察院李宏民检察长逐渐变得繁忙,他不但要完成正常的检察工作,另外,他用了一年多时间筹备的职务犯罪信息库也在渐渐完善。
去年8月,李宏民在《法制日报》上读到一篇报道,其中提到美国司法机关有一个性犯罪信息库,可以非常系统地对性犯罪进行研究预防和遏制。这则信息让李宏民受到启发,为了更好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高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和专业性,济源市检察院开始着手建立职务犯罪信息库。
李宏民请了两个专家、6名河南省检察官学院的毕业生组成了一个8人专项小组,搜集近几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3000余起典型职务犯罪案例,深入剖析,总结归纳初步建成了职务信息库。
截止目前,职务信息库产生了丰富的成果,济源市检察院已经做了20多场报告,对官员的警示教育,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推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十大趋势
趋势一 群体效应
最近几年办理的高官职务犯罪案件,往往都有“群体效应”——一名高官下马,带出一片官员。据对3000余起职务犯罪案件的统计,涉及官员的串案窝案有552起,占案件总数的18%,涉案人数达933余人。
“群体效应”来源于“权力效应”,来源于钱权交易形成的犯罪网络。如2001年,黑龙江省农行原主管信贷工作的副行长丁志国因经济问题被“双规”后,牵出曾任牡丹江市副市长马德的受贿问题,继而带出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卖官案、原绥化市市长王慎义行贿、受贿案,接着又牵出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等众多高官,整个绥化市有50多个单位的一把手共260多名干部牵涉其中。
这一串案窝案被称为近年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不仅犯罪数额巨大,而且牵涉人数之多也令人惊叹。这些官员们往往既大肆受贿,又大肆行贿;既涉足官场,买官卖官,又插手市场,攫取暴利;既为自己谋取利益,又为亲友、情人、朋友寻求好处。因而一旦案发,必然“牵一发而动全身”,“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趋势二 工程犯罪渐成主流
在一些贪官钱权交易中,插手工程建设和土地批租的最为突出。不仅犯罪人数多,而且涉案金额大。在3000余起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插手工程建设和土地批租而收受贿赂的约占39.2%。
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利用职权,采取直接干预项目招投标工作,为他人承揽工程,从中收受贿赂1004万元,被判处死缓。
官员涉及工程犯罪,往往形成串案窝案,从工程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大宗采购、检查验收、款项拨付等,每个环节都容易滋生贿赂犯罪。同时,往往一个行贿人向多人行贿,而一个受贿人又会收受多人的贿赂。
由于工程建设和土地批租市场不规范,行情上涨,竞争激烈,一些开发商为得到土地、承揽工程,就千方百计去寻租权力。权力进入市场,就会“点石成金”,破坏市场平等竞争,甚至会为工程质量埋下隐患。
李宏民建议说:“杜绝官员接触工程犯罪,就要规范建筑市场和土地批租市场,推行‘阳光工程’;另外要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工程,防止权力进入市场,才是治本之策。”
趋势三 边腐边升
据统计,在3000余起案件里,持续作案5年以上的占26%,其中作案时间最长的为16年。
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昭耀从1990年至2005年非法收受贿赂共计294次,合计704万元,构成受贿罪,另有81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判处死缓。
长时间作案者往往边作案边升官,带“病”上岗。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杨志达从1994年到2004年,10年内受贿295万元,另有260多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与他受贿相伴相随的是他职务上的一路升迁,他从最初一个路桥建设总公司下属分公司的技术员一直到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直至因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
李宏民介绍说,有的作案者之所以长期作案,并非手段高明,有的被群众多次举报,有的牵涉其他案件,但由于靠着厚厚的保护层和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却屡屡化险为夷,长期带“病”工作,带“病”提拔。
趋势四 商业贿赂盛行
据分析,发生在经济往来中的贿赂犯罪最多。进药得回扣、放贷得分成、审批收“红包”,似乎已成司空见惯的“潜规则”。
广东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原所长罗耀星,利用购进疫苗的职务之便,5年内收受多家疫苗经销商高达1118.5万元的巨额商业贿赂,他与这些疫苗经销商交往中已达成“默契”:每购疫苗必得贿赂,购进疫苗价值与他受贿数额成正比。这种“潜规则”使他心安理得地受贿敛财。最近他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商业贿赂的背后,往往是国家财产、人民利益的巨大损失。犯罪者收受贿赂后,要么“羊毛出在羊身上”,把贿赂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损害消费者利益;要么“慷国家之慨”,损失国家利益,让国家为他们的犯罪行为“买单”。这些行为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干扰了市场经济秩序。
趋势五 渎职在加剧
渎职犯罪情况分析表 渎职案件共有526件 | ||
项目罪名 |
件数 |
占渎职罪案总数 |
玩忽职守 |
168 |
32% |
徇私舞弊 |
116 |
22% |
滥用职权 |
95 |
18% |
徇私枉法 |
84 |
16% |
其他 |
63 |
12% |
被称为“不装腰包的腐败”的渎职犯罪,造成的损失远远高于贪污、贿赂这些“装进腰包的腐败”。据对3000余起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渎职案件平均个案案值约为500万元,而贪污贿赂平均个案案值约为60万元,在526件渎职案件中,还造成了死亡548人、重伤344人的严重后果。
曾任北京市供电局局长、北京供电公司总经理的赵双驹,收取他人贿赂后擅自以单位名义为没有资质的威克瑞公司提供担保,最后造成单位损失4.57亿元。
在渎职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约占32%,行政机关约占22%,国有企业约占12%。司法机关渎职案件居首,主要表现为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尽管渎职者造成损失严重,但由于渎职者容易得到人们的宽容,如“好心办了坏事”,“不是故意是过失”,“工作失误在所难免”,“付出点代价是交学费”等等,这些说法往往成为为渎职者开脱罪责的理由,同时又由于现行法律对渎职犯罪设定的刑罚偏低,造成对渎职犯罪处罚偏轻。据统计,在渎职案例中,被判缓刑的约占56%。在判实刑的案例中,往往也只是处以三年以下量刑。
趋势六 以礼代贿
据统计,有60%的贿赂犯罪案件是以“红包”、“感谢费”、“探望费”、“过节费”、“好处费”等名目而出现的,在各种“礼节”的掩盖下,贿赂犯罪往往会乘机而入。买官卖官,有了这层礼节性的包装,与感情投资相结合,就容易掩盖赤裸裸的“钱权交易”。
原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委书记马德卖官收取的600余万元,几乎都是在逢年过节、生病住院、升迁调动时收取的。其中仅生病住院一次,就受贿240万元。
“礼尚往来”是国人的传统美德,但不能成为贿赂犯罪的伪装。在法律面前,任何伪装都无法掩盖贿赂犯罪的本质,这种礼节性的伪装实质就是包裹着“砒霜”的“糖衣”,到头来,往往害人害己。
趋势七 “亲情牌”“女色牌”屡现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剖析一些贪官的蜕变轨迹,往往是从其身边的人开始的,受家人、亲人等各种关系人的影响,还有一些贪官从权色交易发展为共同作案。这种亲情、友情、家族的圈子,既刺激腐败,又容易掩盖腐败,相互影响,推波助澜。
安徽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当选市长后,受其妻子周集美影响,收受巨额贿赂。往往是周集美收取贿赂,再指挥肖作新去办事,妻子贪得无厌,纵容丈夫,最终,夫妻敛财1000多万元,成为安徽第一贪。
这种权色交易的腐败,是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最近几年披露的高官犯罪往往都有权色交易,这种犯罪不仅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污染了社会风气。
趋势八 金融犯罪呈现三种动向
金融系统一直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区。据分析,目前呈三种犯罪新动向:团伙作案、携款潜逃、利用科技手段犯罪。
据统计,团伙作案为243件,占统计总数的61%,并且呈逐年增加之势。由于金融系统管理的特殊性,制约环节多,监管相对严格,单个作案不容易得逞,因此,一些利欲熏心的作案者,或拉拢腐蚀有关人员,或相互串通,联手作案,侵吞、挪用国家资产。
在携款潜逃的职务犯罪中,金融系统以人数多、数额大为首。尤其值得重视的是一些金融腐败分子,往往经过周密策划,或早将家人移民国外,或将财产非法转移国外,一旦时机成熟或一有风吹草动,便逃之夭夭。
随着金融信息化的发展,利用信息网络等科技手段作案的,也日渐突出。此类案件约占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总数的22%。有的盗取系统密码,非法转移科目资金;有的伪造金融凭证,盗取客户账目资金;再有的修改交易数据,非法转移客户保证金。与高科技手段犯罪相伴随的是,犯罪人员年轻化、智能化,且高学历者和一线操作人员居多。
趋势九 财务人员做假账增多
据对3000余起职务犯罪案件分析统计,涉及财务人员犯罪230件、276人。财务人员大多具有高学历,犯罪具有作案手段隐蔽、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的特点。作案手段大都是利用职务之便做假账,侵吞、挪用国家资金,3000余起案件作案总金额高达11.48亿元。主要手段有:(一)收款不入账或少入账,这是最简单而又常见的贪污手段;(二)虚列伪造账目支出,少支多报,重报支出,侵吞公款。这种手段的贪污数额达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三)篡改账目、伪造票据、调账平账方法侵吞公款。此种手段较为隐蔽,犯罪不易被发现;(四)把公款通过转账存入个人账户挪用或直接侵吞库存现金。犯罪嫌疑人采用此手段风险大,多为一次性作案;(五)财会人员和单位领导共同勾结作假账侵吞公款。
财会人员利用做假账作案,手段隐蔽,不易被发现,因而作案持续时间长,犯罪数额大、危害大,一个“假”字的背后,无不是巨额资产的被侵吞和挪用。
趋势十 村官犯罪问题严重
侵吞土地补偿款分析表 | ||
项目 分类 |
涉案人员分类 |
平均个案 犯罪金额 |
侵吞土地补偿款件数 | ||
农村干部作案 |
25 |
216万 |
和农村干部相 互勾结作案 |
12 |
153万 |
四大警示
警示一 交友要“慎”
分析发现,有不少官员是陷入朋友的陷阱而受到查办。这些官员在所谓的朋友“糖弹”进攻面前缺少应有的警惕,为了朋友丧失原则,是非不分,钱权交易。一些人也往往利用这些官员的弱点,长期进行感情投资,使官员丧失警惕,不知不觉的被朋友牵住了“牛鼻子”。
河南省原人大副主任王有杰,错把别有用心的人当成“朋友”,错把“贿金”当成礼金,自我感觉“人缘不错”,糊里糊涂收下了不少所谓的“馈赠”。经查证,王有杰共收受贿赂600多万元,另有800多万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在这些非法收入中,其中绝大部分是来自所谓朋友的“馈赠”。
检察官点评:领导干部要慎重交友,不能在朋友面前丧失原则,更不能钱权交易,陷入朋友的陷阱。
警示二 勿成“法盲”
调查表明,一些官员尤其一些高官坠入犯罪与他们忽视学习,法制观念淡薄有直接关系。在经济交往和活动中,不能分清罪与非罪界限,缺乏应有的警觉和“自危”意识,因而稀里糊涂地坠入犯罪,有的犯了罪还不认为是犯罪,到了麻木不仁的地步。容易使他们陷入犯罪的“法律误区”主要是:
一是容易把以权谋私、接受贿赂认为是接受个人“馈赠”或“感谢”,因而来者不拒。如一领导干部利用为其母亲操办丧事时大肆接受贿赂,当检察人员讯问时,他仍振振有词地说:“这钱是我磕头挣来的”;
二是容易把贿金作为“中介费”、“辛苦费”、“感谢费”而收受。尤其在工程领域等经济活动中,一些官员利用职权为行贿方谋取较大经济利益时,更容易毫无顾忌地收受对方送的报酬。
检察官点评:据调查,一些领导干部除了容易陷入上述两方面的“法律误区”之外,还易把贪污贿赂犯罪等同于不正之风和违纪;容易把挪用公款当成正常经营活动和一般违纪问题;容易把“集体研究”作为贪污受贿的理由;容易把利用职务影响受贿不认为是犯罪。领导干部必须学法、懂法,才能守法,才能守住法律这道底线。
警示三 谨防权色交易
分析发现,官员腐败往往与色情腐败紧密相连,从作风糜烂到权色交易,进而发展为共同作案,是一些官员腐败的轨迹。尤其在被调查的高官犯罪案例中,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原任主任段义和包养情妇,利用职权大肆受贿,为情妇购买房屋,当情妇仍向他勒索钱财时,他便指使他人将情妇炸死。他因犯爆炸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法院判处死刑。
检察官点评: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一些官员为追求糜烂生活必然大肆剑财,从权色交易必然搞权钱交易。因此,对官员来说,色情腐败并非生活小节。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抵制腐朽没落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侵蚀,用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自己,明辨是非,克己慎行,筑牢思想防线,防微杜渐,拒腐防变。
警示四 抵制“潜规则”
一些官员在经济活动中,把本应履行的职责做为讨价还价的法码,把本应履行的义务做为谋取利益的资本,大肆收受贿赂。统计表明,在工程和土地批租领域,受贿案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51%;在物品采购领域,受贿案件占20%;在贷款审批中,受贿案件占13%。
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在房地产开发、土地批复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为个体私营老板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及其他应上缴的费用,造成国家损失4162万元,而他本人却收受、索要贿赂500多万元。
检察官点评:“潜规则”潜移默化地腐蚀着人们的思想,“潜规则”盛行,不仅毒害了干部,而且还败坏了社会风气。各级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必须抵制“潜规则”,只有履行职责的义务,没有捞取个人资本的权利。同时要执行有关规定,不插手工程等经济活动,防止权力进入市场。
专家:从程序上控制腐败
本报记者 李 亮
在职务犯罪高发、频发的态势下,打击是最有效的防范,所以必须加大打击力度。但如何重点打击愈发隐蔽的职务犯罪行为成为当前执法机关的难点,本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一些专家、学者和基层执法人员,探讨如何更为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遏制腐败。
任建明:应加大行贿违法成本
职务犯罪的行为和行贿行为密不可分,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认为,目前政府打击腐败愈发严厉,“赤裸裸”的送钱方式根本行不通,行贿手段趋向隐蔽性,打击行贿也会对腐败行为产生一定程度的遏制。
任建明举了几个例子,一些商贩瞅准了“腐败”市场的商机,出售高价月饼,里面却装有名贵手表之类。还有把赃款存入国外银行,或者存在行贿人的账户等。这样一来,受贿人会觉得比较安全,检察机关也很难取证。
任建明说,国家一直以来对“受贿”打击力度大,为了防止其变成“索贿”,同样应该用法律手段加大力度约束“行贿”。腐败主要发生在两个领域,一是公共部门的腐败;二是私营部门的腐败。国家一般重点打击公共部门的腐败,而对私营部门的腐败按经济案件处理,处理畸轻。
公共工程项目多的公司,腐败极容易滋生,行贿一方也表现出相当的主动性,所以要加大私营领域里“行贿”的打击力度。目前来说,对行贿人的刑事处罚力度显然是不够的。2003年12月联合国公开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在批准加入前,要修律改法,对“行贿”的处理要加大力度。
对于行贿案件,任建明建议:首先要确保打击的有效性,一方面要在刑事上处罚,另一方面加重民事上的处罚力度,比如说加大对法人的民事经济处罚,剥夺其从业资格或是其公司上市资格,这样的处罚对行贿人是毁灭性的,公司可能就此破产,行贿者也不能再干老本行,让行贿人“低收益,高风险”,得不偿失;其次要减少公共工程的总量,减少政府的投资,增加市场的融资;最后对于招投标、采购的法律一定要完善。据任建明介绍,国家现行的《综合投标法》让工程存在太多人为因素,应该采取一些科学制度,像国外的“低价中标法”比较科学,让市场竞争除掉腐败。
郝建臻:从程序上控制腐败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郝建臻认为,导致腐败行为的因素有很多,有思想的滑坡和堕落,有制度的落后和漏洞,也有监督的缺位和乏力,还有惩处的软弱和无力,但权力运行控制制度的不健全是首屈一指的腐败源。
以往片面重视实体方面的查漏补缺,却忽视了程序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所以造成了反腐败规章制度很多,但操作性、实效性欠佳,反腐败有时显得捉襟见肘,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制度的完善已迫在眉睫。
首先,是决策的合议制度。权力不能过于集中,独裁的结果除了使决策缺乏科学性,很可能造成决策失误外,最大的弊端就是使腐败有了产生和滋养的温床,这时候的监督将形同虚设。因此,民主制度下,决策必须实行合议制度,由决策机关的所有成员参与,集体讨论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作出决定。因此,重新审视合议的价值,重视合议制度建设对杜绝和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至关重要。
其次,群众参与制度。群众的直接参与,即直接民主,是不可或缺的。群众参与的方式有很多,公听制度就是其中一种形式,通过参加听证,群众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决策机关也能够直接倾听百姓的呼声。“兼听则明”,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的纸上谈兵,使决策的实际可操作性和认受度大为提高。同时,由于群众的参与,使决策过程不再神妙莫测,决策背后的权钱交易将受到强有力的阻却。因此,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建立听证的“案卷排他规则”已势在必行,即有关机关最终作出决策时必须要考虑群众在公听时提出的各种合理意见,不能将这些意见搁置一边,我行我素。
第三,官员回避制度。回避制度在我国古代即已有之,官员回避作为一项制度应化为公务人员的自觉行动,当自己与公权力的行使有某种利害关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如果公务人员未能及时申请回避,其所属的机关必须作出回避决定。否则,如当回避而不回避时,即使公务人员不徇私情,秉公执法,亦不能排除百姓心目中的合理怀疑,政府行为的公信力将会受到直接影响。
第四,公开制度。公开透明是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和信赖,按照社会契约理论,人民相互之间用契约的方式,将一部分权力让度给政府行使,但人民仍然享有保留的权利,包括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权,现代宪法对这些权利予以明确规定和保障。因此,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公开透明,真正实行“阳光政治”,不能暗箱操作。
李宏成:要重视群众举报
“从济源市情况看,两级检察机关四年来共查处农村干部侵吞、侵占移民资金和土地补偿资金案件50多件。分析他们的犯罪手段,一是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移民资金;二是未经集体研究,擅自挪用土地补偿资金。三是欺上瞒下,暗中侵吞移民资金。”河南省济源市检察院李宏民检察长就基层工作经验对记者说。
李宏成说,由于作案时间长,不被及时查处,作案者往往滋长了侥幸心理,更加肆无忌惮地疯狂作案。如另一个作案16年的湖南省顺县某乡信用社储蓄会计胡某,在1988年至2004年的长达16年中,连续作案达427次,共侵占133万元储蓄存款。他从最初的一次侵占储户十几元存款利息,无人发现后胆子越来越大,直到后来一次侵占储户存款6万多元。被查办时,他后悔地说:“如果在开始作案能被发现,我就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
胡某的感叹也充分说明:只有及时发现和查处犯罪,才能制止犯罪。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及早严肃查处违法犯罪,才能教育和挽救作案者。否则,如果对群众举报不及时查处,不仅会严重挫伤群众与腐败斗争的积极性,而且会助长腐败者的侥幸心理,使他们更加变本加厉地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