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纳税人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地税部门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服务纳税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省地税局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政府信息之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进行的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三条 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线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省地税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责任部门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委员会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地税局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审查人员必须经过省保密工作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资格,并经省局机关正式授权后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信息公开的审查人员负责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机关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省地税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全省地税工作重大事项;
(二)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三)省地税局领导、局内各单位负责人在全省性会议、专题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会议上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七)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审查: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省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六)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主办处室进行保密初步审查后,经处室领导审签,交局机关保密审查人员进行复审,由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涉及重要内容的信息,还要由保密审查人员呈报分管局领导审核确定后,再由局信息公开办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
第十一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它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二条 省地税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地税局机关,其他各级地税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