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来源:文化部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为开展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范围

(一)系统建设工作在全国卡拉OK场所展开。

(二)凡具备系统接入条件的卡拉OK场所,应当完成系统接入和卡拉OK节目整理审核工作。

(三)暂不具备接入条件的卡拉OK场所,应当安装“未接入系统场所内容监管子系统”,并审核其卡拉OK节目,将其内容纳入监管范围。

二、工作任务与目标

(一)建设技术监管平台

1、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负责为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开通系统在线技术监管平台,配置系统监管平台专用计算机,提供监管平台帐号和密码。

2、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专用计算机、监管平台帐号及密码的分发,并指导、监督市、县文化行政部门的使用和管理。

(二)实现对卡拉OK场所节目内容的有效管理

已接入和暂未接入系统的卡拉OK场所,应限期对其卡拉OK节目进行整改,不作整体性替换。新设立或更新服务器等设施设备的卡拉OK场所,应全部接入系统,使用由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内容合法、符合规范、权利清晰、质量优良的卡拉OK节目。

(三)实现对卡拉OK场所经营活动的技术监管

1、通过互联网将辖区内接入系统的卡拉OK场所,纳入系统监管范围。一是通过系统监管平台监督其经营内容,禁止非法卡拉OK节目的经营,远程监控场所经营活动,依法停止或恢复卡拉OK场所的经营活动。二是向卡拉OK场所发送通知、公告或警示。三是在线查询卡拉OK场所的基本信息和节目点播情况。

2、通过人工巡查对建设期内暂未接入系统的卡拉OK场所进行监管,将“未接入系统场所内容监管子系统”中已登记的节目和新增节目进行对照,查处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四)实现公共服务功能

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保护与系统信息有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依法向卡拉OK节目提供者、卡拉OK场所经营者、消费者提供卡拉OK节目点播情况、交易信息的查询等公共服务。

(五)实现增值服务功能

依托系统,鼓励企业开发内容和产品等的增值服务,为卡拉OK场所经营者提供新的盈利渠道和模式。

三、实施步骤

(一)总体安排

1、第一阶段:系统示范场所安装。在地市级以上城市选取一批经营者积极主动、设备设施较好、VOD软件与系统对接、具备互联网环境的卡拉OK场所作为系统示范场所,按照“能快则快”原则进行系统安装。

2、第二阶段:系统全面覆盖。按照“能接则接”原则逐步完成对其他卡拉OK场所的系统安装,实现系统对卡拉OK场所的全面覆盖。

(二)前期准备(2008年7月底前)

1、完成对卡拉OK场所基本情况的调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建设筹备工作的通知》(办市函[2007]120号)和《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做好卡拉OK场所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调查的函》(市函[2007]38号)的要求,全面、准确地完成场所调查,统计和分析场所设备设施、节目内容、VOD软件和互联网环境情况。向卡拉OK场所经营者和有关服务商等相关方面宣传系统建设工作的意义和要求。

2、制定系统建设计划。各市(地、州)文化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情况,确定一批系统示范场所,明确系统建设第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和第二阶段工作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定。

(三)系统示范场所安装(2008年7-12月)

1、各地文化行政部门牵头到卡拉OK场所进行系统软件安装;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协调、培训VOD服务商,落实场所编码和前置机配置;卡拉OK场所配合系统安装,提供互联网环境;VOD服务商负责系统软件安装,完成节目整理,接受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验收。

2、开通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开通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系统在线监管平台,接入系统的卡拉OK场所纳入技术监管范围;卡拉OK场所的点播数据上传至系统公共服务平台。

(四)系统建设全面推广(2009年1月-12月)

1、依照上述程序,依托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设在各地的系统维护机构和人员,在条件成熟的卡拉OK场所,推进系统建设第二阶段工作,基本实现系统对辖区全部卡拉OK场所的覆盖。

2、对暂不具备接入条件的卡拉OK场所,一方面通过“未接入系统场所内容监管子系统”,强化对其经营内容的监管;另一方面要依照系统技术标准,到2009年底前达到系统接入的技术要求,完成系统安装工作。

3、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申请新设立或更新服务器等设施设备的卡拉OK场所,应一律进行系统的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