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扬
如果行政机关不愿意支付过多“点对点”的信息传递成本,那就以“点对面”的方式主动公开信息好了,把相关信息放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上,或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公之于众,岂不是最节省、最有效率的信息公开?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通知,规定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时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行政机关可以收取检索费;行政机关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复制费;行政机关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邮寄费(《京华时报》6月24日)。
不可否认,信息传递,无论是通过纸张、磁盘、光盘传递,还是通过邮政传递,都需要支付成本,是要花钱的。从这个角度看,政府信息公开收费似乎不无道理。但我个人的感受则不然,政府信息要花钱购买,让人觉得有些别扭,其中的一些问题需要厘清。
首先要厘清的问题是,政府花在信息公开上的钱,本质上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多了、高了,行政机关因此要增加一笔开支,这笔开支是“自我消化”还是再次“取之于民”?我想应该是前者。一方面,所谓“自我消化”无非还是花纳税人的钱,只要在财政预算中增设这部分开支即可。政府信息公开是服务于民的一部分,就像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不应收费一样,行政机关提供信息公开服务也应免费;另一方面,信息公开本就是行政机关的法律义务,履行这个义务是法律的要求,应该是无条件的,更不能把收费作为履行法律义务的前置条件。
还需要厘清的是,政府可以而且应当公开的信息,本就为百姓所共有,理应为百姓所共享。政府公开信息在本质上属于公共品,不具备商品属性。而收费,哪怕只是低廉的收费,也会让政府公开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异化为商品,自然会让老百姓产生疑问:政府信息到底为谁所有?这种收费是否有乱收费的嫌疑?比如在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查询、存储政府公开信息,凭什么也要收费?
更需要厘清的问题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刚刚实施,不仅一些政府机关对于信息公开缺乏主动性、自觉性,而且普通民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诉求也处于“低级”阶段。要将“条例”落到实处,要打造阳光政府,相关配套措施所要做的,是鼓劲、打气、督促,而不是变相抑制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百姓要求信息公开的热情。按照两部委的规定,政府公开信息收费的范围指“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即是说,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费,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收费——如此规定会起到何种导向作用?是在鼓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还是起相反的作用?恐怕不言自明。而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收费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他们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诉求,同样不利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落实,不利于阳光政府的打造。
客观而言,也许任何规定都是有利有弊的,行政机关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或通过邮政手段传递政府信息,所支付的成本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两部委着眼于解决这个问题而出台收费规定,却可能带来一个更大的问题——收费不利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如何权衡轻重、利弊,需要站在更高层次上明察。况且,至少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听说有人在信息公开上要求过多、过频,而导致某个行政机关在财力上不堪重负。
事实上,行政机关为信息传递所支付的成本,也可一分为二地看。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如果行政机关不愿意支付过多“点对点”的信息传递成本,那就以“点对面”的方式主动公开信息好了,把相关信息放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上,或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公之于众,岂不是最节省、最有效率的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