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司法事业六十年
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12-04-14

    2008年6月17日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60华诞。60年来,吉林人民司法事业与共和国同命运、共呼吸,历经创业、开拓、挫折、重建,并最终在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焕发了勃勃生机。

    1948年6月17日,在解放战争隆隆炮火声中,吉林省高等法院成立了。这是全国设置最早的省级人民法院之一,标志着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在东北解放区的确立。从1948年6月17日至1949年10月1日,在吉林省高等法院的努力下,完成了吉林两级法院的组建,集中培训司法审判干部,初创审判制度,为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和发展做了试验性的准备,起到了重要的开局引领作用。

    在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初创时期,吉林省各级人民法院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围绕巩固新生政权、土地改革、恢复国民经济、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等中心工作,为"五大运动"、"三大改造"和建立新婚姻制度等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支持,逐步建立了在党的领导下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司法调解、刑事辩护、审判监督等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顺利完成了从《共同纲领》下的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向《宪法》体制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变革,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创造和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1957年后,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和国际国内复杂形势的严重干扰,"要人治不要法治"、"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等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立法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司法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吉林人民司法事业也不可避免地遭受挫折和重创。尤其是"文化大革命"当中,造反派"踢开党委闹革命"、"砸烂公检法",吉林省各级法院被打砸抢,档案被抢走或撕毁,很多法官干警被揪斗,司法队伍被解散,法院成为军管会或革委会保卫部下属的"审判组",宪法确定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工作机制被束之高阁、弃之不用,造成大量冤假错案。1973年纠正林彪反革命集团极"左"思潮、恢复人民法院建制后,特别是1976年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之后,司法工作得以恢复,但由于极"左"思潮的严重影响,一直处于徘徊状态,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人民司法事业才真正进入恢复发展新时期。

    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全会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口号,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工作方针。之后,通过对1978年《宪法》两次修改,制定《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健全了我国司法组织体系,明确了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配置和诉讼程序,以及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审判队伍得以重建。通过公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纠正各种冤假错案,司法队伍得到锻炼。特别是随着1982年《宪法》的颁布实施,1989年《行政诉讼法》出台,1991年《民事诉讼法》出台,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基本确立。在这样的背景下,吉林人民司法事业也快速步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历史征程。

    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越来越习惯于从法律和权利的角度提出利益主张,当事人越来越要求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矛盾和纠纷,并把公平正义的最后诉求寄托在司法机关。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矛盾,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分别作出了司法改革的战略部署。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并按照党中央确定的司法改革总体目标,以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为目标,从人民最不满意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入手,以加强权力制度和监督为重点,人民法院积极稳妥地进行了司法改革。在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方案的总体框架内,吉林省各级法院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本地本院具体情况出发,在体制、制度、机制、方法等方面进行富有成效的改革,审判、执行等工作全面发展,法院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物质装备条件显著改善,法官干警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涌现出一大批"人民满意法院"和"人民放心法官",吉林人民司法事业呈现欣欣向荣的局面。

    2007年党的十七大在北京召开。大会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了全面部署,并明确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十七大精神指引下,吉林省人民司法事业正在走向新的征程。

    风雨六十载,吉林人民司法事业的命运与中国人民革命、人民民主法制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程息息相关。在这六十年里,吉林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和人民的支持下,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六十年的司法实践,吉林人民司法事业取得了应有的成就,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第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是人民法院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六十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始终把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为全省工作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涉及司法工作全局和法院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上,在遇有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审理时,主动向各级党委报告,取得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和服从党的领导,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人民司法事业才能得到顺利发展。

    第二,始终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多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坚持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汇报,主动接受并积极争取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监督和支持。正是由于人大的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坚守着为人民司法的根本宗旨,坚守着公平正义的司法信念,审判质量不断提高,队伍建设不断推进,司法环境不断改善,司法公信力保持良好水平。

    第三,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六十年来,广大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发扬人民法院为人民的优良传统,坚持审判工作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工厂,巡回办案,就地调解,为人民司法制度注入新的活力。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把人性化、人文化、人权化的司法理念贯穿到审判、执行和信访工作的始终,不断加强和改进审判司法作风,不断增加便民、惠民举措,方便人民群众的诉讼,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讼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调解,化解矛盾,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与联系,增强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始终追求公平正义,把通过法律公正保障和促进社会公正作为最高司法价值。法律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六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新时期,全省各级法院坚持公正司法,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贯穿于人民法院工作的始终,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努力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高度重视以效率保证公正,把公正与效率有机地统一于审判和执行工作之中。

    第五,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不断推进人民司法的进步与发展。改革创新,是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与时俱进的强大动力,是破解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各种困难的制胜法宝。六十年来,特别是吉林人民司法初创时期和最近30年改革开放新时期,全省各级法院坚持从实际出发进行改革创新,重点突破,稳步推进;坚持改革的前瞻性、预见性、合法性和实用性,使审判和执行工作、队伍建设、法院管理和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第六,始终重视和不断加强队伍建设。长期以来,全省各级法院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为达到这个目标,我们从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学历教育、理论水平、技能培训、司法能力等方面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显著提高,呈现出人才济济的喜人景象。

    第七,始终积极探索人民司法规律,依循司法规律办事,司法科学化、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可以说,六十年的历程也是对司法规律不断摸索前进的过程,全省各级法院既重视概括成功的经验,也注意分析失败的教训。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道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就是这种积极探索的结晶。

    在回顾历史、总结经验的过程中,数以万计的吉林法院人总结和传承了宝贵的法官精神。那就是:

    对党忠贞不渝的信仰精神。始终保持对党的忠诚,服从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有效地服务大局,把党的政策落实到司法实践中,通过司法实践实现党的事业。

    忠于人民的公仆精神。把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视为天职,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贴近群众、深入群众,竭诚为群众排忧解难。

    忠于法律的职业精神。始终信仰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原则,即使在司法制度遭受严重破坏、本身受到冲击和迫害的岁月,也没有放弃自己的职业精神和维护法制尊严的信仰。

    严谨细致的敬业精神。对待工作高度负责,对每一项工作、每一起案件都做到细致入微。从历史卷宗档案看,老法官们手写的法律文书逻辑严谨,字迹秀美,说理清晰,字里行间洋溢着严谨认真的作风。

    艰苦奋斗的奉献精神。在条件十分艰苦的条件下,克服了许多难以想象的困难,以忘我的工作热情和不怕吃苦的精神,完成法院各项工作任务。

    勇于探索的创业精神。吉林人民司法事业的历史是一代又一代司法人勇于探索的历史。在司法制度创立初期,在没有多少成文法和判案可以引用和援用的情况下,依据新民主主义法律精神和政策开展审判工作,创造性地履行了法院职能;即使在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的阶段,仍然以高强的法律智慧和政治智慧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实现着立法宗旨和目的;他们不断深化司法改革,推动司法文明和政治文明。

    克己奉公的清廉精神。在长期的职业生涯中,讲奉献、不求索取,以廉洁、守法、守纪作为基本准则,诠释了人民法官高尚无私的情怀。

    吉林人民司法60年间所创造和积累的这些经验和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司法理念,是永恒的宝贵精神财富,是改革发展的软实力。这些经验和精神,定将使之伴随着吉林人民司法事业发扬光大。

    历史在发展,时代在前进。诞生于解放战争连天烽火之中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了六十年的磨砺和建设,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2008年,迎来了甲子之寿。回眸往事,心潮澎湃;展望未来,壮志雄心。让我们铭记历史,发扬传统,振奋精神,凝聚力量,继往开来,与时俱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吉林人民司法事业的美好明天而努力,续写吉林人民司法发展史的华彩篇章。(郭春雨 刘佳民 于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