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选择性公开”架空了知情权
来源:现代金报 更新时间:2008-06-26

作者:肖余恨

    6月24日,北大法学院王锡锌、沈岿、陈端洪3位教授,收到了北京市发改委和市交通委对《公开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信息的申请》的答复。答复中,只明确表述了机场高速的投资总额及4年来的通行费收入,未对教授们提出的“贷款总额和收费资金去向”这一核心问题给予直接答复。此外,首发公司至今未给予任何回复。对此,教授们表示将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不排除采取相关法律手段。(6月25日《京华时报》)

  仔细看了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交通委对“申请”的答复,可谓是典型的“太极公文”:想知道的“不公开”,已经知道的公开,如此避重就轻典型的“选择性公开”的手法,堪称“范本”。只是,这样看似高明的“回复”,三位教授不满意,广大公众不满意,不知道进一步追问下去之后,挤出的是牙膏,还是脓血。

  此前“打虎律师”郝劲松不满国家林业局和陕西省林业厅要求其信息公开的回复,于6月23日正式起诉两家单位。就回函来说,也是选择性公开信息。由此观之,信息的选择性公开,不仅是一种“选择”,更可能是一种趋势,这是对“信息公开条例”能否落实形成了非常现实的挑战。

  为什么会“选择性公开”,究其原因倒也并不奇怪:信息公开本来就是强制性的,因此,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自然会“选择”对己有利的信息来公开,而掩盖对己不利的“信息”。心底无私天地宽,如果真是“两袖清风”、利国利民,当会襟怀坦荡,不惮于公开任何信息。但是,对习惯于汲汲于部门利益的某些当权者而言,一些信息的公开,会引起进一步的追问,势必会牵动更多,甚至会“拔起萝卜带起泥”,这正是信息“选择性公开”的根本动因。于是乎,选择一些信息来应付公众,同时“掩护”更核心的不想、不愿甚至也不敢的“信息”,这就成为一些部门的必然“选择”了。因此,“选择性公开”也许不是出于傲慢,而是出于恐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过长时间的酝酿,是经过充分论证和考量的,对国家和政府来说,肯定是利大于弊,同时也考虑了政府部门的承受力。公众合法的知情权必须予以满足,这是条例的主要诉求点,这也是包括三位教授以及郝劲松在内的所有公民“苦苦追问”的出发点。越是不愿示人的信息,越要追问,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知情权得到满足,才能真正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否则,结果只能是让选择性公开的信息,架空了“信息公开条例”,也变相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还不行,还必须“全面公开是原则,选择性公开是例外”,因此,对“选择性公开的信息”必须较真,看看不愿公开的背后,真的是国家秘密,还是“个人和部门”的小九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