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公众期待更透明更痛快
来源:新华每日 更新时间:2012-04-14

  

    编者按:汶川大地震过去1个多月了,我国政府和人民在这场特大灾害发生后的抢险救灾表现,得到了海内外舆论空前一致的称赞。追根溯源不难发现,所有的赞扬声源于一个起点:信息公开──地震发生后仅23分钟,人们就通过互联网、手机、广播、电视等获悉消息;不到一个半小时,又获悉胡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温总理亲赴灾区。此后,来自国家有关部门的地震信息呈爆发式出现,媒体报道不仅越来越密集,而且越来越具体、深入。

    5月1日,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起始日,11天后发生的汶川大地震,是对政府依法行政、执行条例情况的一次检阅。抗震救灾20多天来事实不仅证明了我国政府公开政务信息的决心和诚意,而且有力地证明了一个道理:信息公开是政府获得最广泛民意支持的基础,是政府工作中攻坚克难的锐利武器。

    然而遗憾的是:与在汶川大地震中的这种阳光透明的信息公开相比,在不少普通百姓关心的其它领域当中,政府信息公开却依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有时会“答非所问”,有时则“选择性公开”。在当今的信息化社会,如何才能让政府信息公开更透明更痛快,我们还需要想更多,做更多。

    近期,像是商量好似的,一些公民申请要求政府公开有关信息的新闻,开始陆续见诸报端。虽然目前,他们还尚未得到令他们满意的答复。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各方的不懈努力,政府信息公开必将越来越向着一个良性、规律的轨道发展下去。

     ○现状 “政府信息不公开第一案”立案遇瓶颈

    据《法制日报》报道:焦急中等待了52天,依旧没有得到法院是否立案的通知,6月24日下午,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原告──湖南省汝城县原自来水公司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退休职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责令汝城县人民政府依法按照原告要求的方式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5月1日起实施以来,各地频现信息不公开行政诉讼案。然而,时至今日,法院受理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报道尚未见诸报端,信息不公开行政诉讼案立案遭遇瓶颈。

    ■受案法院都忌吃“第一只螃蟹”

    5月4日,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市民将汝城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他们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材料遭到了拒绝。这也是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

    “在这52天的时间里,我们从汝城县赶赴郴州中级法院打听消息至少5次,其间我们还不断打电话、写信催促法院早日立案或者下达不予立案裁定书,但法院答复此案立案与否还需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一脸疲惫的黄由俭说,根据相关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我们不想再等了,就在今天下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茶陵县平水镇毛坪村张建秋等6位村民也处在同样的焦急之中,离起诉时间已经过了22天,6位村民仍未接到法院立案的通知。24日上午,6位村民再次来到茶陵县法院询问是否立案的情况,法院答复此案需补齐相关材料,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后,再决定是否立案。

    湖南省某中级法院一位法官表示,因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案件是新型案件,以前从来就没办理过,所以法院在程序操作上还有点陌生:“比如哪些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哪些信息可以公开或者必须公开,条例规定得很笼统,现在还没有详细的标准,所以法院接到这类案件很难把握区分,受案法院都忌吃‘第一只螃蟹’。”

    ■信息不公开案有“井喷”趋势

    “其实从来就不缺乏自下而上的监督,缺乏的是如何对民众监督有效赋权。”湖南律师蒋玉军认为,从汝城县5位市民状告汝城县人民政府,到茶陵县平水镇毛坪村村民状告县财政局,可以说条例如春风吹遍城乡田野,民众已经把条例运用到现实生活中,发挥得淋漓尽致。

    “从现在的情形来看,今后涉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将会越来越多,可能有‘井喷’的趋势。”湖南某县法院法官担忧,因为现在民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比较高、要求公开的范围比较广,而相关政府部门对有关信息能否公开还把握不准,双方肯定会产生分歧,走上诉讼途径。

    “一方面是新制度的应运而生,另一面则是有效工作机制的缺失,目前的信息公开工作令人欢喜令人忧。”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唐超华认为,随着行政诉讼案件的日趋增多,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亟待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法规的学习,同时,也期待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使各级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有章可循。

    ○尴尬 追问机场高速巨额收费,遭遇“踢皮球”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对照我们填写的信息公开申请,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交通委并未提供全部申请公开的信息,对此,我们认为申请获取的核心信息尚未得到全部告知,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推动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有关信息的公开。”6月24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说。今年5月底,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沈岿、陈端洪3位教授,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首发公司”(即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此事被媒体称为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北京市首个由个人向企事业单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事例。

    据了解,在法定1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内,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以挂号信方式寄出了信息告知书,6月23日上午,3位教授收到了两个部门的信息公开告知书,截至目前,尚未收到首发公司的书面回复。

    ■高速公路收费争议10年

    有关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的争议已有10年之久,据了解,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当初立项时定为“政府收费还贷公路”,其特征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贷款全部还清后就应停止收费。但建成收费3年多后,该公路的性质变为“经营性公路”,重新核定了30年的收费权。在北京,与首都机场高速类似的还有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等三条已收费3至12年的“政府收费还贷公路”。这些高速公路于1999年被划转给北京市新设立的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变为“经营性公路”,并重新批准收费30年。

    10多年来,这些公路的收费及其流向等信息从未向公众公开过。近年来,曾有一些公民多次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公开上述信息,但都以失败告终。今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为公民申请信息公开提供了新的依据。

    ■遭遇政府部门“踢皮球”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提供的资料显示,根据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交通委的信息告知书,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投资总额为116500万元,其中2004~2007年累计通行费收入为183893万元。另外,北京市发改委信息告知书还提供了机场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取依据,即《关于降低首都机场高速路通行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降低首都机场高速路苇沟收费站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对于3位教授申请公开的“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投资总额中的贷款总额、1993年至今的收费流向”等信息,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交通委均以该信息不存在为由,未予公开,并告知3位教授向首发公司咨询申请;对于“机场高速公路1993年至今的收费总额”,发改委以非本机关信息为由,告知3位教授向交通委申请,但交通委并未提供1993~2003年间的收费信息,告知3位教授向首发公司咨询申请。北京市交通委提供的2004~2007年机场高速收费总额,只是提供了一个总额数字,未提供任何原始收费数额信息材料的复印件。

    针对北京市发改委和北京市交通委的上述答复,王锡锌认为,“存在一定的踢皮球的可能性,两个政府部门的答复,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长期以来,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受到传统行政思维和行政文化的影响,没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王锡锌分析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近两个月来,政府机关对于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重视程度不够。虽然我们已经有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但是政府部门还未做好充分的准备。”

    王锡锌认为,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发改委对于首都机场高速收费流向信息,以其不拥有该信息为由未予提供答复是不妥的。北京市路政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北京市收费公路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公路经营者进行监管。王锡锌认为,这种监管,当然应当包括对收费流向这一重要信息的掌握。

    ■企事业单位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应公开

    此前有媒体报道,首发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不是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和他们没有关系。对此,王锡锌表示,不能狭义地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政府”的涵义。“首发集团属于具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属于信息公开的主体。”王锡锌说。

    实际上,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实施近两个月,但目前对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尚无明确的规定。今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在今年10月底前制定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实施办法。

    “尽管目前实施办法还没有出台,但是公共企事业单位不能因此不公开有关公共利益的信息,《条例》生效之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义务就已经产生,不公开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实施办法只不过是要具体规定相关操作细节。我们这次向首发集团提出申请,也是希望能够为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信息提供样本。”王锡锌说。

    王锡锌告诉记者,3位教授将继续向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交通委咨询,明确负责监管经营性公路通行费收入使用情况的义务机关,研究是否存在信息公开中行政机关推诿职责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同时将采纳两机关信息告知书的建议,准备于近日向首发公司再次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对于首发公司对信息公开申请不作为的行为,准备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