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何宗之 王思璟 特约记者 黄燃
今年5月1日,已经通过将近一年半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这部中国立法史上实施准备期最长的《条例》立法目的明确提出,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而制定。
《条例》实施后,许多公民纷纷援引这一法律,一方面为满足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同时,通过普通公民的认真对待权利的行为,积极运用践行法律,也推动了法律的落实。
短短两个多月时间,不仅仅是长期关注法律维权的法律界人士如郝劲松、严义明等引用了这个条例,也出现了像公民朱福祥、湛江、陈育华等一些“草根”人士的积极行动,还出现了像北京大学三教授王锡锌、沈岿、陈端洪等法学家的集体联名,可以说,各个阶层的人士都对这部法律充满了期待,这些不断涌现的公民践行法律的事例,还体现了公民对于政府透明化的期待和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心。
对于这些公民以行动助推法律落实的行为,北京大学湛中乐教授表示,一个法再好,政府如果实施不够,是不足的;或者一个法律再好,法律规定的所谓的公民的权利再多,但是作为一个公民你不去行使这个权利的话,一个权利在那里就失效。
但是这些申请大多并不顺利,遇到了不同程度的障碍。虽然政府部门为这个条例的实施已经准备了近一年半,但是还有不少不如人意之处。
1公民在行动
5月4日,条例实施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北京市民陈育华赶到东城区东交民巷甲36号,向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室递交了一份《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相关的申请信和附件资料。
陈育华申请的内容,是北京市2003年至今的养犬管理费用使用情况。陈育华告诉记者,多年的经历表明,养犬管理部门除了提供一针狂犬疫苗,其他服务少之又少,“所缴的费用和受到的服务极不对称”。
陈育华先生原来在外交部工作。退休以后,养了一只稍大一点的狗,因为超过35厘米,按照规定,应该进行捕杀,于是这就变成了一只非法的狗。对于这只非常温顺的狗也成了非法的,陈育华走上了一个维护所有养犬人的权益的道路。
就在陈育华的递交申请的同时,北京市民朱福祥和湛江也向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和海淀区环保局提出了申请。
朱、湛二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包括“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常青通达新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情况”、“海淀区四季青门头村原土地总面积及历年土地征收利用情况”等。
朱福祥先生自学法律,曾经无偿代理了很多公民的各种各样的行政诉讼,对法律非常熟悉。
他们申请政府部门公开的相关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情况、人口总数及动迁人口情况、土地总面积及历年土地征收利用情况等。
就在同一天,上海律师严义明向安徽省环保局递交申请,要求公开与该省环境相关的8项信息事项,尤其是“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的重点污染企业名单。
除了本报记者联系到的这几个公民之外,以“政府信息申请公开”为关键词,在互联网上进行搜索不难找到全国各地的许多公民主动申请信息公开的事例。
2北大三教授联名申请
除了公民个体的单个的零星申请信息公开,5月30日,北京大学三位教授王锡锌、沈岿、陈端洪还联名申请了一项信息公开,这一行动再次引发了公众对于信息公开的关注。
三教授向北京市交通委、发改委分别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了解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数额、流向等信息。
与此同时,三位教授还以邮寄方式,向负责该公路收费的企业——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也提出了同样的申请。
这个联名主要是由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推动的,7月7日,该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三位教授已收到答复。但是并没有透露进一步的消息,而主要发起人王锡锌教授则仅告诉记者正在与相关部门沟通,近期会有消息出来。
针对两个政府部门的回复,申请人之一的沈岿在回答《法制日报》记者提问时表示:“两部门给予的答复,格式都非常规范,而且几次电话告知我们事情的进展,说明政府部门在处理这件事情的态度上是非常认真的。但很可惜,两个部门都没有就我们提出的核心问题,给予直接的答复。”
为配合条例的实施,推进政府信息开放与公众有效参与的双向互动,身为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的王锡锌教授还主持北大政府信息公开公众支持项目。其中比较值得注意的是,项目公开了一部免费咨询热线电话:010—62757286。该电话可以为公民提供信息咨询,还免费提供一系列包括诉讼咨询,帮助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服务。
“政府信息公开的推动必须有公众参与,但市民在参与过程中需要技术和知识的支持”,王锡锌告诉记者,“我们开通这条热线就是要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政府公开有关信息提供法律和技术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3信息公开的困境
对于海淀区市民朱福祥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部门以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进行告知,随后市民朱福祥到海淀区法院进行立案,海淀区法院予以驳回。
本月2日、3日、4日朱福祥多次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立案,但中院以诉状中存在问题不予立案,后朱福祥进行修改居中院仍以种种理由拒绝立案。
朱福祥告诉记者,现在他只能在家等待中院答复的最新消息。
6月25日,北京公盟咨询公司召开的信息公开的困境与突破研讨会上,对于自己申请信息公开的经历,朱福祥介绍说,他曾经到北京规划委申请了解环境规划意见书,但是规划委最终提供给他的是规划设计条件。
朱福祥表示,这个答复不是我所要的,接待他的人回复他说,“领导说了就给这个答复”。
此后,朱福祥又去了一趟规划委,朱福祥申请调取信息,但是对方竟然要求朱福祥先提供要调取的文件号。“可是我们恰恰不知道这个文件,我们才要调取,我们不知道这个文件所以我们不知道文件号,所以说因此他就要求你提供这个文件号”,朱福祥有些无奈。最后也没有获得这个信息。
而对于朱福祥的另一项申请,四季青镇政府的答复是你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与朱福祥的经历不太一样,陈育华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公开关于养狗问题的信息时,得到的答复是让他向财政局申请。
陈育华告诉记者,北京市公安局在长达30天的回复期内最终以“所申请信息不在掌握范围内”拒绝了他的申请。
上海律师严义明的经历也好不到哪里去,经过将近半个月的交涉,安徽环保局出具了一份《关于严义明同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函》,这个函没有直接告知申请的信息,仅仅表示“请举报人登陆安徽省信息公开网”的相关栏目。
随后,严义明登录上述网站查询,仅找到5月21日的《2007年国家挂牌督办案件、省级挂牌督办案件名单》等文件,而5月21日的文件与上述回复函的出具同日。
于是,严义明再次向安徽环保局书面咨询,希望确认“挂牌督办企业”是否等同上述“污染物排放超过国际或地方标准”的重点污染企业。
安徽省环保局否定了此种等同,但再次拒绝了公布重点污染企业。
就拒绝理由,6月18日的安徽省环保局回复函这样解释:“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已经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市人民政府,重点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分解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的企业应由当地核定公布,省环保局不公布此类企业名单。”
严义明律师认为,作为安徽省人民政府的环境主管职能部门,将信息公开的义务推给地方,这种做法并不合法。
他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第五条都可作为相关法律依据,界定了包括省级在内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开、监测、考核等责任。
7月7日,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上海律师严义明踏上了往北京的航班,去向环保部举报安徽省环保局,因为后者“未依法公开重点污染企业名单”,并请环保部督促其履行此信息公开义务。
4行使权利,落实法律
对于信息公开条例,在公盟咨询公司召开的这个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湛中乐表示,在传统的社会里面,包括信息资源,是为政府所控制的。所以他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二十一世纪中国立法上一个很重要的里程碑,价值是很重大的。
对于朱福祥、陈育华等人的维护知情权而进行的积极行动,湛中乐表示,如果你不去主动维权,面上的东西仅仅是停留在我们说的静态的,而权利的东西法律的东西一定要让它动起来,来转变我们现实生活中,我们才能真正能够体会到它的存在,我觉得两位先生他们以自己的行为实际上是见证中国法律实施的效果和程度,这是很重要的,这是值得敬佩的。
法律制定出来之后,湛中乐认为,需要我们政府认真的去实行法律。同时,也需要我们公民的互动,因为政府方面也有它的限制、弊端、执法者观念的问题,准备得充分不充分的问题。我们社会中每一个公民怎么对待这个法律,怎么去看待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如何真正能够通过某一个具体的个案,能够真正的解释这个国家里面,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我能不能享受到宪法法律所确认的公民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利益。
在这个研讨会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专家周汉华教授表示,这个条例来之不易,社会上的各种主体需要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法律。
周汉华介绍了一些信息公开法在国际上的经验。印度的信息公开法已经实施了两三年了,但是这个制度在实施当中也还面临很多问题。美国1966年就制定这个信息自由法,但是它到1974年之前那个信息自由法基本上是没有多大作用,八年基本上没有什么作用,因为带来的冲击太大,制度的准备上跟不上,直到1974年约翰逊总统搞了个信息法的修订案之后,这个法才开始实施得有模有样的,但已经过了八年。英国是2000年通过了这个信息自由法的。但是它的申请公开这一块,五年之后才能实施,因为它觉得也有很多的困难。
而中国现在这个法律公开的内容就包含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的公开两个方面的内容。
作为条例起草专家,对于条例面临的问题,周汉华教授表示,需要认识到因为原来我们管理比较粗放,当公民申请公开信息时,政府可能“不是说不给你,就是没有”。
对于不存在的情况,周汉华认为应该分有两种情况来考虑,一种情况是不存在,确实是既合法又合理的,就是说它就是不存在的。还有一些情况下这个不存在可能就是属于行政上的失职。这个时候的不存在就不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