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发展我国农村粮食流通若干问题的思考
来源:中国粮油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2-04-15
京不可否认,现阶段我国农村与城市相比较而言仍是比较落后的,同样,农村粮食流通发展现状也比城市落后。农村粮食流通发展状况关系到整个粮食流通业的发展,关系到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我国农村粮食流通发展现状
  自2001年沿海八省市率先推行直至2004年全国各省市全面推行的以“放开粮食购销、放开粮食市场、放开粮食价格”即“三放开”为特征的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以来,我国农村粮食流通业得到了一定发展。农村粮食市场被激活,农村粮食流通的市场主体、形式、环节、渠道、设施等,都开始发生了一定变化,但发展不快,发展层次仍然较低,还不适应发展粮食流通业、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农村粮食市场主体发育状况。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前,农村粮食市场主体基本上为清一色的国有粮食企业,同时伴随着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局部调整,另外也存在着为数不多的私人粮食加工经营企业以和农村的“私商粮贩”(有些地方俗称“粮贩子”)。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三放开”,催生了农村粮食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广大农民群众参与了粮食流通,成为农村重要的粮食市场主体。
  1.国有粮食企业。近几年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力度大,一方面通过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人员大幅度减少,通过撤并、拍卖资产收缩网点,设施大幅度减少,其影响力与作用和以前不可同日而语,但另一方面又因其依托于政府某些政策性粮食业务,仍然是农村粮食流通的重要市场主体。特别是在主产区,由于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步伐比销区慢,民营、私营经济力量还较弱,国有粮食企业在农村粮食流通中依然发挥主渠道作用。
  2.农村粮商。伴随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深刻变革,农村粮商从原来被国有粮食部门独家垄断粮食购销压得无法生存,只能偷偷摸摸、私下收购销售的“粮贩子”转而光明正大地走在农村粮食收购队伍中,活跃在粮食收购第一线,并在国有粮食企业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收缩农村购销网点后,成为各地农村粮食流通的重要市场主体,并且得到迅速发展。
  3.粮食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村粮食经纪人。这是农村近年来方兴未艾的一类粮食市场主体。我国粮食生产面临小生产与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为特征的粮食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把种粮农民组织起来,或为种粮农民提供粮食流通中介服务,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应运而生的粮食合作社以及相关的粮食经纪人,尤其是粮食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逐步成为农村粮食流通重要的市场主体,并随着粮食生产进一步发展特别是规模生产的发展而壮大。
  4.农村粮食产业化经营企业。近几年粮食产业化经营发展较快,产业化经营企业通过运用 “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公司+科研+农户”等多种模式,将粮食生产及流通各环节产业链联结起来,带领农民联结粮食流通,取得了良好的综合效益,农户由此也分享到粮食流通效益。这类产业化经营企业也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粮食流通十分重要的市场主体。
  5.农村粮食加工、转化用粮企业。近几年由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大,农村纯购粮人口有所增加,农村民营、私营粮食加工业也得到了一定发展,有的加工企业采用了先进的加工技术和设备。但从总体上看,农村粮食加工企业规模小,设施、技术还较落后,加工的成品粮质量差。而转化用粮企业除饲料外,大都是新兴企业,技术设备较好,用粮数量大。
  (二)农村粮食流通各环节发展情况。
  1.农村粮食收购。粮食收购是农村粮食流通的主要环节,对促进粮食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农村信息不灵,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加上农村市场经济发育度不高,农村粮食市场管理尚未跟上等原因,粮食生产者在粮食收购中仍然处于弱者地位,未能完全享受到市场化的好处,售粮不能增收或增收不多。由于小规模生产,售粮未能获得规模效益。近几年一些地方推行粮食产购加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效果很好,但尚未形成气候,大多数地方粮食产购加销各环节仍然相互脱节,农民损失最大。由于粮食购销市场化后农村粮食收购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收购市场竞争激烈,各粮食收购市场主体从各自利益出发,在收购行为中千差万别,时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况发生,粮食收购市场无序运行在许多农村不同程度地存在。农民普遍未建立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单个农民在无序的粮食收购市场面前也显得很无奈。
  2.农村粮食销售与加工。与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前相比,除退耕还林粮、以工代赈粮、救灾粮外,农村政策性粮食销售基本上已退出,特别是主销区及其他非粮食主产区,农村纯购粮人口增加较快,缺粮户可以自主购买粮食。目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销售网点设施条件差,经营方式单一,二是粮油商品质量令人不放心。粮食加工企业因粮食市场的放开在农村更趋于小型化、分散化,加上加工设备落后,加工的成品粮质量差、档次低。设备较先进的粮食产业化经营企业不多,还未能占领农村粮食销售市场。
  3.农村粮食储存与运输。近几年由于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推行改革,一方面粮食收购量减少,在销区减少的幅度更是相当惊人,仓储设施减少并且破旧,另一方面新建的少量储备粮库虽然设施先进但存量不大。社会各种经济成分的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存粮不多,仓储条件大部分较差,管理不规范,储粮条件不好。农户家庭存粮包括待出售商品粮以及口粮,绝大部分储存保管条件差,损耗大,品质劣变快,便民科学安全的储粮设施在农村尚未得到普及,推广科学储粮绿色储粮的任务还很艰巨。农村粮食运输状况也不适应时代变化要求,由于农户分散、小规模生产,制约农村粮食运输业发展,运输工具落后,运输质量不高。
  (三)农村粮食流通渠道。现阶段农村粮食流通渠道呈现多样化,但是由于农村商品化、市场化发育还不够快,农民组织化程度低,间接运销仍是主要渠道,即农民生产的商品粮通过收购然后批发给经营企业再销售给零售企业再到消费者手中。目前许多地方出现的充满生机活力的产销联合体,是近几年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的产物,是自产自销的一条新型的粮食流通渠道,但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在产销联合体中,经营企业如何与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真正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如何解决粮食规模生产实现规模效益等。除了上述几种渠道外,农村粮食流通渠道还有以物换物,即以自己生产的粮食兑换不同粮食品种,或组建“粮食银行”,将农民自留粮吸储进来,运用银行的管理理念开展粮食经营活动,但都还不普及。
  二、现阶段进一步发展农村粮食流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进一步发展农村粮食流通是解决“三农”问题、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社会主义新农村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求生产发展,生活富裕。近几年粮食增产不增收固然有很多原因,但正如前面所言,现阶段我国农村粮食流通不发达,发展滞后,也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农户还不能享受到粮食流通环节带来的效益,还只能得到粮食生产环节的微利,甚至因生产成本的提高而造成亏损。大力发展农村粮食流通,必将促进粮食产购加销等各环节的联结,从而提高粮食生产再生产收益,让农民享受到种粮的更多收益。
  (二)大力发展农村粮食流通,是统筹发展城乡粮食流通的需要,是粮食流通自身发展的需要。农村粮食流通是粮食流通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粮食收购环节的实现主要在农村,农村人口依然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尤其是随着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城镇化的推进,意味着农村粮食市场蕴藏着巨大的粮食销售潜力。粮食生产基地是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不可或缺的要素,粮食生产还是具有发现价格、配置风险的粮食期货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粮农与粮食期货市场的关系将十分密切。大力发展农村粮食流通,必将促进农村粮食收购、农民粮食消费、粮食加工、粮食期货贸易的发展,从而有力地推进粮食流通业发展,推进粮食产业的发展。
  (三)大力发展农村粮食流通,是维护农民权益的需要。农民在粮食流通中往往处于弱者地位,自身权益也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损害。重视发展农村粮食流通,重视农民在农村粮食流通中的市场主体地位的作用,促进农村粮食流通规范有序运行,让农民分享到粮食流通的效益,实现增产增收,让放心粮油占领农村粮食市场,让农民消费粮油做到放心消费、安全消费、健康消费。通过发展农村粮食流通,逐步改变农民在粮食流通中的弱者地位,享有粮食流通的参与权、话语权、成果共享权。
  三、现阶段发展我国农村粮食流通的总体思路和措施
  现阶段发展我国农村粮食流通,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大力培育创新农村粮食市场主体,加强农村粮食物流设施和粮食市场建设,积极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全面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促进农村粮食流通规范有序进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积极培育农村粮食市场主体。活跃、发展的粮食流通必须要有多元的粮食市场主体参与,农村粮食流通同样如此。为此,一要大力发展农村粮商。现阶段农村粮商发展较快,这是农民进入粮食流通领域的重要标志之一。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对农村粮商的管理未能跟上,加上这支队伍素质较低,从业道德不规范,因此,农民群众的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对此,既要积极鼓励农村粮商队伍的发展,让更多农民参与粮食流通,分享流通效益,又要切实加强管理。要建立农村粮商经营资格制度,根据农村粮商具体情况,制定一定的资格条件,并加强培训。二要大力发展农村粮食经济合作组织以及粮食中介组织。在市场经济体制深入改革的今天,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要求,把种粮农民组织起来,成立种粮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也是国际上较通行的一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同时,由于种粮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销售粮食提供服务,属于粮食经纪性质,因此,它是今后农村粮食流通的重要的市场主体,在农村粮食流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三是引导和鼓励城镇粮食经营企业及其他粮食经营者参与农村粮食流通。国有粮食企业经过改革在乡村仍然保留一定的经营网点、设施,应充分发挥自身政策优势、经营优势,努力创新粮食经营方式,继续成为农村粮食流通的重要市场主体。城镇股份制粮食企业、民营、私营粮食企业,要将连锁店、超市等经营触角延伸到乡村,将粮源基地设在乡村,将放心粮油送进农村,参与农村粮食流通。
  (二)以粮食产业化为抓手,发展农村粮食流通。实践证明,粮食产业化经营将粮食生产与流通紧密联结在一起,为农村粮食流通注入了活力,开辟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发展农村粮食流通,要大力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让更多种粮农民进入粮食流通领域。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关键是要大力扶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它们的规模优势,增强它们的带动力和辐射力。
  (三)切实重视农村粮食物流设施和粮食市场建设。从粮食安全、粮食流向以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考虑,近几年全国各地将粮食物流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了城市及交通枢纽、粮食集散地等。但与此同时,不能忽视广大农村的粮食物流设施建设。从目前农村状况看,广大农村粮食供应网点、农民家庭储粮设施以及主产区粮食收储库,应作为农村粮食物流设施建设的重点予以重视。农村粮食供应网点建设,要在目前结合实施的“食品安全信用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在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国家应增加投入,发展更多的连锁店、农家店,让更多的放心粮油占领农村市场,确保农民方便消费、安全消费。农民家庭储粮设施建设目前还只是在部分地方实施,尚未普及。国家也应增加投入,全面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帮助修建农户家庭粮仓,推广家庭先进储粮技术,减少损失。主产区粮食收储库紧缺的地方,要抓紧新建一些,并对必须使用而且还可以使用的旧库进行维修改造,满足主产区粮食收储需要。农村粮食市场建设的重点应抓好农村粮食集贸市场的开发和建设。农村粮食集贸市场有的需要进行改造,进一步完善市场功能,方便农民交易,有的须要新建。市场建设应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另外,作为与粮食生产、与粮农密切联系的粮食期货市场,要纳入农村粮食市场体系的范畴,加紧建设更多粮食期货市场,并且力争绝大部分粮食品种进入期货市场。
  (四)开发推广农村粮食经营新模式。随着生活消费水平的逐年提高以及受城市消费方式的影响,农村居民在粮食消费方式、层次、服务等方面的需求也发生了一定变化,对生活质量的要求提高了,这对于农村粮食经营是一种挑战。根据农村粮食消费新情况,如何开发创新经营模式,并加以推广,这是发展农村粮食流通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前,可以考虑在乡村推广粮食超市、粮食连锁店、粮食服务社。以各种经济成分骨干粮食企业为龙头,组建物流配送中心,在配送城市的同时,将粮油品种特别是放心粮油等商品配送到乡村,建立乡村粮食超市、粮食连锁店、粮食服务,并以服务农民需求为宗旨,供应农民所需品种。在经营方式上,结合农村特点,开展“两代一换”业务。乡村粮食超市、粮食连锁店、粮食服务社要为农民提供粮食等农产品市场供求、价格及技术信息,要办成农民的“贴心店”。另外,还可以借鉴银行管理理念开展粮食银行经营。如江苏省太仓市针对农户住进新居后如何储存自留粮问题,开发“粮食银行”业务,将农民自留粮吸储进来,按一定标准折算成成品粮,填好粮食存折发给农民,农民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凭存折随时到粮食银行提取优质大米(或原粮),并实行城乡通存通兑。这不仅改善了农民家居环境,减少储粮损耗,农民还能吃上放心粮。粮食银行通过与粮食加工企业的密切结合,也促进了粮食加工企业的发展。
  (五)依法管理农村粮食流通,促进粮食流通有序运行。2004年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农村粮食流通管理有法可依。要按照规定,切实加强农村粮食流通管理,确保农村粮食收购市场有序运行,粮食销售安全、卫生、质量可靠。为此,当前一要特别注意强化农村粮食收购市场依法管理,维护粮农权益。只有对所有进入农村收购粮食的经营者都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农村粮食收购市场才便于管理,做到有序运行,农民权益也才能得到维护。二要依法加强对农村粮商和农村粮食经纪组织、经纪人管理。针对农村粮商队伍目前存在的问题,在大力培育、充分发挥农村粮商作用的同时,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这支队伍的管理,增强农村粮商的法制观念,依法依规开展粮食收购,不坑农、损农。对农村粮食经纪组织、经纪人,有关部门也要制定专门管理办法,明确职责,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维护粮农权益。三要加强对农村粮食经济合作组织的管理。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引导农村粮食经济合作组织依法经营粮食,维护农村粮食流通秩序。四要引导农村各类粮食市场主体建立诚信自律体系,树立“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风气。五是各级粮食、工商、物价、卫生、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农村粮食收购、销售等粮食流通各环节的管理,依法行政,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千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