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秀品
从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正式施行。鄙人身为媒体从业人员,深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关键是对“负面报道”的放开。对“正面报道”的放开,我们的不少地方不少部门早就不是一个问题,有的时候甚至是放开“过了头”:怂恿媒体从业人员造假——说成绩把蓝图当作现实“公开”,把芝麻当作西瓜“公开”。信息公开难在“负面”,贵在“负面”。
什么叫“负面报道”?按某些人的分类,凡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治安案件乃至揭露社会阴暗面、舆论监督批评等报道,都将归于“负面报道”。其实,有些人是把“负面报道”与报道的“负面影响”混为一谈了。任何报道,无论是“正面报道”还是“负面报道”,都面临产生“正面影响”或“负面影响”的问题。有些看似“正面报道”,如果说的尽是正确的废话,漂亮的空话,严谨的套话,违心的假话,让读者一看报纸电视就皱眉,一听广播就反胃,那样的“正面报道”即使连篇累牍,能起“正面作用”?宣传先进典型是标准的“正面报道”吧,如果人为拔高,将先进典型“吹”成了不食人间烟火的神,那样的报道能宣传群众教育群众鼓舞群众?反之,对于天灾人祸,流血事故、治安案件等“负面事件”,通过适时报道,引起群众警觉,从而减少了社会危害,推出的看似“负面报道”,收获的则是“正面影响”。
区分“正面报道”还是“负面报道”,既不能凭某个人的好恶,也不能单看报道的事件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照我说,判断的标准有两条,一是“真实标准”:报道凡是真实的,就是“正面报道”;凡是虚假的,就是“负面报道”。二是“利益标准”:凡是符合人民利益的,就是“正面报道”;凡是违背人民利益的,就是“负面报道”。由于有些人“正”“负”混淆,错把“正面”当“负面”,社会上才滋生出那么多假记者借搞“负面报道”诈钱的可耻事,那么多单位用重金去封堵搞“负面报道”记者嘴巴的荒唐事。
据我了解,自媒体问世以来,“正面报道”与“负面报道”一直是相辅相成的,没有“负面报道”,也就不会有所谓的“正面报道”,“正面报道”同“负面报道”是媒体的“两条腿”。不要说现代社会里的大众传媒,连远在周朝,就设置了“采诗官”,常年巡游各地,采集民间歌谣,从中考察朝政得失,《诗经》中的大部分诗歌即出于此。唐代大诗人白居易在《采诗官》一诗中就说:“采诗官,采诗听歌导人言”、“言者无罪闻者诫”。据考,1896年的一期《京报》里,就既有“官府开设粥厂救济穷人”,“前线将领请假省亲,孝行堪作天下表率”等“正面报道”,也还刊载了一位姓袁的御史的奏折,称:“自从20年前太平天国乱国以来,封官加爵作为奖赏已成了大清政治生活的陋习”,“有些人只要花钱,未经任何考试便能得到功名,这些人贿买县令和道台,使为国家作战的伤残军人得不到应有的抚恤,寒窗数年的读书人不能公平地取得一官半职。”那篇“负面报道”最后说:“袁的奏折指出空前的腐败,已直接导致了大清政府财政的严重亏损。”连腐败透顶的满清王朝控制下的《京报》,都还要用少得可怜的一点“负面报道”“作秀”呢。
媒体推出“负面报道”,不但需要胆识,也需要智慧。某些人排斥打压所谓的“负面报道”,表面上看“负面报道”少了,暗地里“负面事件”则雨后春笋,不断破土而出。
其实,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渐进,社会对“负面报道”的认识已越来越理性,打压“负面报道”的“时代”正逐渐走向没落。2007年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已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同时要求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也被删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又确立了“公开”“平等”“服务”“便民”“安全”“法治”等一系列原则,进一步为“负面报道”的发布扫清了道路,为打造“阳光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