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伟大创造,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内在的合理性和明显的优越性。
曹建明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紧密结合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实践成功经验,借鉴其他国家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检察制度的本质上,是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有机统一;在检察权的来源上,检察权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在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上,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检察权的配置上,不仅包括公诉权,还包括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职务犯罪侦查以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等职权;在检察权的行使上,人民检察院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又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曹建明说,在“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机关被撤销,检察人员被遣散,检察工作被迫停止,在中国法治史上留下了极为惨痛的历史教训。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适应同严重违法犯罪作斗争的需要,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同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挂牌办公,标志着我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在党中央高度重视和坚强有力的领导下,至1979年底各级检察机关普遍组建起来,并迅速投入清理积案、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等一系列重大工作。检察机关的恢复重建,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群众的期盼,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1982年颁布的宪法,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我国先后制定或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检察官法等一系列法律,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日臻丰富和完善,为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曹建明指出,30年来,检察机关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推进改革,狠抓自身建设,人民检察事业不断发展进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深入推进,检察机关职能不断拓展,法律监督的范围从刑事诉讼扩大至民事审判、行政诉讼领域;检察组织体系不断健全,先后组建了举报中心、反贪污贿赂局等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在一些地区设置了派出检察院;检察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建立了内部制约、检务公开、检务督察、专家咨询、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检察工作一体化等一系列机制和制度,促进了执法的规范、透明和公正;检察队伍建设不断进步,队伍的整体素质、执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日益提高,特别是1995年检察官法的颁布实施,使检察队伍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检察基层基础建设不断巩固和加强,通过开展争创“五好检察院”、“先进检察院”等活动,基层检察院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检察理论研究不断加强,取得了一大批优秀研究成果,初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检务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两房”建设、科技装备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检察工作科技含量明显增加。此外,军事检察、铁路运输检察、司法解释、国际交流和司法协助等工作都取得了长足发展。
曹建明强调,检察机关既要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又要注意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更加充分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越性。(王新友 肖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