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业管理与网络文化建设
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 更新时间:2012-04-15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原信息产业部在2007年全国信息产业工作会议上也强调指出:要把互联网行业管理与网络文化建设统一起来,着力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通信管理部门既是互联网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时也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一起,共同担负着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职责。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把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高度统一起来,把互联网行业管理与网络文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行业主管部门能否“长袖善舞”、强化监管工作的主动性,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行业管理与网络文化建设密不可分

  依托网络技术承载的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注定与行业管理不可分割。作为基础电信运营商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市场准入的行业主管部门,对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一,从技术发展及业务应用角度看,互联网与电信网互为补充,互联网业务与电信承载网有着相当密切的依存关系,并已发展成为电信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互联网以强烈的开拓创新精神,使其网络应用得到惊人的发展。可以说,没有互联网就不可能达到目前这种社会信息化普及程度,它为社会信息化的推进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第二,基础电信运营商正在向综合信息服务商转型。国内现有六家基础电信运营商均在致力于转变企业发展方式,紧紧抓住信息化发展的新机遇,努力实施信息化创新战略,加快信息服务品牌的应用推广,推动综合信息服务业务的发展,开创网络文化信息服务转型的新局面。

  第三,行业主管部门是基础电信业务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移动信息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市场准入的管理机构和业务监管部门,对行业、产业的健康发展负有重要责任。目前,全国已发放增值电信业务牌照超过2万张,备案网站近200万家。切实把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的要求贯彻落实到网络技术、产业、内容、安全等各个方面,在加快网络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同时,注重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是对行业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

  转变观念是强化行业管理的前提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之中,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网络信息安全不仅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信息安全,也涵盖了企业的商业机密、用户的个人隐私以及社会经济、政治、舆论导向等各个领域,并越来越突出地反映在对信息服务内容的安全管理上。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和网络文化信息服务的管理部门,理应加快转变观念,在加强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建设的同时,强化对信息服务内容和服务行为的安全监管。

  (一)主动而为,唱响绿色网络主旋律

  2006年以来,信息产业部连续两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以“阳光绿色网络工程”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在行业内和全社会掀起了文明办网、家庭绿色上网、网民健康用网的热潮。这是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信息产业发展与网络文化发展的统筹协调,坚持积极利用、大力发展、科学管理,以先进技术传播先进文化的重大实践,是行业监管主动而为的突出表现。两年来,信息产业部率各省通信管理部门艰苦奋斗,在全国建成了互联网站管理基础数据库,完成了对绝大部分互联网站的备案,使网站实名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通过“畅享清洁网络空间”、倡导“绿色手机文化”等系列专题活动,不断扩大“阳光绿色网络工程”的内涵和影响力,使“阳光绿色”的网络理念深入人心;通过在全行业持续深入开展对网络淫秽色情、赌博、侵权盗版等违法有害信息的专项治理,有效营造了良好的网络环境。2007年,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就对635家违规增值电信服务企业进行了坚决清理,还首开先河依法对群发垃圾电子邮件者作出了行政处罚,在互联网业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增强对网络信息服务行为的监管,努力弘扬社会正气,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二)联合监管,推动长效管理机制建设

  良好的网络环境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治、共管和共同培育。2006年,信息产业部等16部门联合制定了《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对切实加强我国互联网管理工作,建立互联网管理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机制,推动互联网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该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并在行业主管部门设立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信息资源共享等原则,有效地形成了联合监管合力。各地情况虽然有所不同,但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主动了,管理工作就会相对到位。如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认真落实该工作方案,牵头与宣传、新闻、文化、出版、公安等省内13个相关部门建立了联动协调机制,并在省通信管理局设立协调小组办公室,为各有关部门提供监管支持和服务,形成了良好的沟通协作关系,推动了网络文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健全机构,不断充实行业管理力量

  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是当前行业主管部门面临的重大困难。随着网络信息安全形势的日趋严峻,快速增强监管力量的问题必须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在建局之初,就在全国各省通信管理局中率先设立了网络与信息安全处。几年来,面对监管力量单薄、技术手段欠缺等重重困难,不等、不靠,努力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不断充实管理力量,坚持主动而为和技术网络通过技术手段监管的思路,善于发挥网络运营企业的技术和人才优势,抓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准入的信息安全审查关,大力推动网络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单位技术监管措施的落实,使相关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先后获得了信息产业部、全国“扫黄打非”办、国家版权局、省直党工委等有关部门的多次表彰。

  完善法规是实施行业主动监管的保障

  对互联网实施有效治理,是全球的共同任务。网络文化传播、侵权盗版、诈骗、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等问题,日益成为全球互联网国家普遍关注的话题。各国的民族文化、意识形态虽然各有差异,但都越来越重视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的安全管理和治理,都在加快建设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我国虽然也十分注重互联网的法制建设,但与当前互联网应用的快速发展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

  在探索互联网的依法治理问题上,我们没有太多的经验可以借鉴,其他国家也面临同样的困惑和问题,因此需要我们以创新的精神和积极的态度,开拓新的管理思路。

  (一)现行法律制度适用于互联网

  有人认为,互联网具有特殊性,仅仅是一个虚拟社会,现实社会的法律制度对其不适用。这种观点,显然忽略了互联网强烈的现实性,忽略了我国的基本国情。人们已经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互联网具有技术先进性和特殊的现实表现形态,互联网的各种应用与现实社会息息相关,是网络形态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形式。因此,现行的法律制度应当适用于网络,关键在于结合网络技术特点,及时对现行法律法规作出适当的解释和补充完善。

  (二)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建立和完善技术监管体系

  行业主管部门基于前述的工作职责和当前网络文化传播的现实要求,应当把“以先进技术传播先进文化”的指导思想贯穿于各项监管工作中,迅速构建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强化技术监管手段建设。特别是鉴于网络及其信息传播的全程全网技术特点,国家应当作出统筹部署,并强制网络运营商和信息服务商采取相应的技术管理措施。

  (三)网络运营商应当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基础网络运营商作为网络资源的占有者和网络运营的主体,随着向综合信息服务战略转型的加快,应当不断强化社会责任感。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虽未赋予网络运营商对信息内容的传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从我国的政治制度、法制精神和思想道德文化要求看,净化网络环境,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也是企业应尽的职责。网络运营商完全有责任、有能力通过技术措施对非法和不良信息内容进行监测与过滤,为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网络环境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四)信息服务单位应当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是信息内容的主要生产商和信息传播的主体,其建立的信息服务平台,是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对信息的生产和传播负有直接的责任。特别是互联网完全开放的技术特性,改变了传统媒体单向传播的方式,使网络用户既是信息受众同时又可以是信息传播者。因此,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一方面应当以传播优秀网络文化内容为己任,切实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成为人们健康精神文化生活的乐园,另一方面,还应当通过各种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对其信息服务内容和信息传播行为负责。

  能否积极利用和有效管理互联网,关乎全局。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转变观念,把行业管理与网络文化建设高度统一和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政策引导和行政监管并重,健全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不断增强监管的主动性,积极引导基础运营企业、信息服务企业利用先进技术传播先进文化,全面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责任,推动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上一个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