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需求与构想
来源:中国行政管理 更新时间:2012-04-15

 
随着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的纵深发展,亟需解决统一规划、资源整合、协调发展等瓶颈问题,因而建立并逐步推行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国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现实需求和可行性条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建设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的若干设想。

  所谓政府首席信息官,是全面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开发、利用以及与信息技术应用有关事宜的专职高官,处于决策层,具有组织协调和资源整合权力。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是关于政府首席信息官管理规范的总称,包括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责、权、利、能等方面的规定和录用、考核、培训、薪酬、退出等方面的规定。

  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旨在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提升电子政务建设的效率和效能。由于其良好的实践效果,首席信息官制度已经成为很多发达国家发展电子政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确立了政府首席信息官(CIO)制度。”[1]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要向纵深发展亟需解决统一规划、资源整合、协调发展等瓶颈问题,而建立并逐步推行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我国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现实需求

  (一)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是推动电子政务向纵深发展的现实需要

  我国的政府信息化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特别是自1999年实施“政府上网工程”以来,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到2005年底,我国的政府门户网站已超过12000个,其中,93%以上的国家部委拥有部门网站,73%以上的地方政府(省、市、县)拥有门户网站。基础数据库、网络平台等方面的建设也已初具规模。以此为基础,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开始以理性的态度和有序的制度安排向纵深方向发展。从建设的侧重点来看,开始向协同办公、整合各类信息系统等更高层次发展,更加强调电子政务建设的服务性和实用性。从投入的重点来看,开始向应用软件、整合资源与业务流程、提高运营服务等方面倾斜。从信息资源的管理来看,正在逐步加大对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的重视程度,并开始着手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从电子政务的运行模式来看,主体日益多元化。同时,电子政务建设开始尝试一些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和专业化的项目管理方式。上述分析表明,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已进入需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整合资源的战略管理阶段。新的发展阶段迫切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现实需要。

  (二)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是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的内在要求

  我国自实施电子政务以来,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方面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尤其是以四大基础数据库为典型代表的一批综合基础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加快了政府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传输网络化、应用集约化的进程,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了更为科学、快捷的信息支持。与此同时,2005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使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有了制度化保证。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仍处于初级阶段,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还相当不充分、不到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统一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规划,信息垄断问题严重。二是管理模式不科学。对信息资源的管理大多还在沿用传统模式,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保障不足。三是配套措施不到位,如建设、维护资金投入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数据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还大量存在。以上这些问题解决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对政府的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的、专业化的管理和开发利用。

  (三)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是加强政府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的必然选择

  当前,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任务日益繁重,电子政务的人才队伍也日益壮大。这支队伍主要由如下几部分人员构成:各级政府信息化领导与决策机构的人员;各级政府所属各部门信息化建设管理机构的人员;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管理人员。从总体上来看,目前,这支队伍中各部分人员的职责权限、素质能力、管理措施、管理体制等都缺乏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需求相适应的、清晰、系统、规范的具体制度安排,致使政府系统对优秀的政府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人才的吸引力不高。如何建立一套科学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人才管理与开发体系和制度,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政府信息化人才队伍,是一个关乎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长远发展的关键性问题。而政府首席信息官在政府信息化人才队伍中具有头羊地位。因此,在相应的制度建设中,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尤其具有基础作用和引领作用,是政府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的切入点。

  在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承担着其他国家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大部分职责。但目前,相对于其他国家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以及我国推进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发展需要而言,我国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信息化主管机构负责人的管理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地位不高,权责不匹配;二是缺乏权责、核心能力等方面的规范性约定;三是一些具体的管理制度,如录用、任用、考核、薪酬等缺乏特色。这些问题都是建立和完善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必须着重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可行性条件

  随着政府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对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正在逐步深化,并在此基础上,有些地方或部门开始进行实践探索。事实上,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一些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的基础条件和有利因素。

  (一)发达国家为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提供了成熟经验

  从提出政府首席信息官职位的概念雏形到目前,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在国外已经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美国等发达国家在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方面已经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尤其是对政府首席信息官的主要职责、核心素质和能力、具体管理规定与模式等都有相对成功的实践。而实际上,电子政务建设具有一些普遍的发展规律,如都要经历大体相同的发展阶段,都会遇到一些共性的问题,都会建立一些类似的管理制度、采取一些大体相同的管理方法。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就是其中一种带有普遍性的推进电子政务发展的人事制度,因此,发达国家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先行经验肯定能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企业首席信息官发展为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提供了参考模式

  信息时代的到来,提高了信息资源管理的战略地位,也促成了首席信息官的诞生和发展,这一发展脉络在企业界表现得尤为明显。就世界范围来看,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制度形式,并且已经显露出明显的实践效果,即企业效益和竞争力的提高。目前,世界排名前500强的企业大都建立了首席信息官制度,我国也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建立了首席信息官制度。事实上,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与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我国在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吸收和借鉴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的建设经验。

  (三)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了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有益尝试

  基于解决电子政务发展的瓶颈问题和提升电子政务竞争力等方面的考虑,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建立首席信息官职位和相关制度。例如,上海市政府1999年启动首席信息官制度的试点;江苏省政府2001年启动首席信息官研修制度;广东省政府2002年明确提出建立信息主管制度;北京市宣武区政府2003年首次任命的43名处级政府首席信息官走马上任。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对建立政府信息化管理人员的管理模式还进行了探索,如有的采用市场化原则来改革部门信息主管的薪酬体系,有的采用面向社会公开竞聘的方式录用专业的IT人士担任部门信息主管,有的还以不同形式授予部门信息主管以一定的特权,等等。这些实践,对于我国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都是一种有益尝试。

  (四)我国现有的政府管理框架中存在着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现实依据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已经初步具备比较完善的电子政务管理的组织架构,在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时,可以在已有架构基础上进行调整、规范。二是在我国现行的人才资源管理与开发的制度体系中,有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的空间。首先,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内部设立首席信息官职位有制度实践依据。目前,在我国的一些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中,设有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职位,并已经有很成熟的管理实践。在信息时代,政府首席信息官职位也有与这些职位相同的属性。其次,我国已经建立了公务员管理制度,它是我国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的制度基础之一。《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公务员分为三类,即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首席信息官由于需要一定的任职资格,因此其制度选择可考虑它的专业技术特征。三是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中,不论是在横向还是纵向的管理体制中,都存在某些机构或人员在具体业务管理上地位相对较高、权力相对较大的管理模式。

    三、我国建设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的若干设想

  我国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要坚持如下几个原则:一是要从我国政府信息化建设发展的实际水平和需要出发,能够切实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可持续性。二是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政治与行政传统,从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的实际出发,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制度改革的层面上进行系统考虑和整体谋划。三是要尊重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一般规律,吸收借鉴国际上和其他领域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

  (一)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职责与能力要求

  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是明确政府首席信息官在政府中的职责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合理构建其素质能力框架。

  1.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组织地位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根本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电子政务的这种目标定位赋予了负责电子政务建设的政府官员——政府首席信息官及其领导下的政府信息主管部门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此,我国的政府信息化建设在经过“一把手”工程的阶段后,在今后的制度安排中,政府首席信息官不仅要具有特殊地位和身份,要参与政府信息化决策,同时还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源配置权,以保证政府信息化的良好效果。

  2.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职责

  政府首席信息官在政府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承担多项职责,其中,有些职责具有核心地位。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实际状况,我国设立的政府首席信息官必须承担如下几项职责:(1)贯彻落实上级政府或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级政府或部门的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审核下级政府、本级政府所属部门的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2)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化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3)监管政府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的落实与实施;(4)向上级政府首席信息官汇报政府信息化建设的进展情况,为其提供有关决策支持;领导、指导下级首席信息官的业务工作;(5)主持或参与制定下级首席信息官的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6)负责提升责任区域内政府或部门甚至行业推进政府信息化的能力;(7)参与责任区域内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相关决策。

 3.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能力与素质

  政府首席信息官应当是懂管理、业务、技术的高级复合型人才,主要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核心能力和素质:(1)宏观管理与战略管理能力。作为政府信息化的决策参与者,政府首席信息官必须具有把握全局的战略思维能力,真正承担起制定与实施政府信息化建设政策法规和战略规划的职责;(2)分析与判断能力。在了解信息技术和信息管理知识与技能的同时,把握其最新发展动向;在熟悉公共管理与服务业务流程的同时,把握政府改革发展趋势;在领导政府信息化建设实践的同时,把握政府信息化的发展脉络,为政府信息化的理性发展提供保证;(3)协调与沟通能力。在组织内部,要保持与政府信息化决策层、建设者即各职能部门和IT工作团队等方面的良好沟通;在组织外部,要保持与政府信息化的社会服务对象、政府信息化项目合作对象的良好沟通;(4)业务组织与管理能力。一是确定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基本理念,组织设计电子政务的基本流程与架构,努力实现电子与政务的良好匹配与融合、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与开发利用、电子政务管理与服务的协调统一。二是领导、指导(审核)或组织实施规范的项目管理。三是监管办公自动化与电子政务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四是提供政府信息化发展的趋势分析与改革建议,并负责领导、指导和组织信息化方案的具体实施。

  (二)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具体管理制度

  建立首席信息官的具体管理制度,一方面要以发达国家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已由管理制度和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为参照,同时,还必须符合我国现行人事人才管理制度的一般精神和原则,与现行的人事人才管理体系有制度接口。

  1.政府首席信息官的选拔任用

  与其他高级公务员相比,政府首席信息官的选拔任用应具有以下特点:(1)政府首席信息官采用资格(资质)准入模式。即制定各级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资格标准,凡是担任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公务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2)可采取竞争上岗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政府首席信息官。政府首席信息官可以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参加上一层级首席信息官的选拔;而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首席信息官,或其他具有担任政府首席信息官资格者则要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竞争政府首席信息官职位。(3)政府首席信息官应采用聘任制,实行合同任期制。(4)政府首席信息官的选拔任用主体应依从现行的政府人事管理制度。

  2.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考核

  我国政府首席信息官考核的维度可依据公务员考核的相关规定,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工作业绩考核指标的确定应以岗位职责为依据,评估和评价标准应以履行岗位职责的质量和水平为基础。具体来讲,对政府首席信息官的业绩考核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政策法规建设、发展战略(计划)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等方面的情况;(2)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战略(计划)的执行情况,尤其是重大项目的建设与实施情况及其权威认证和认可情况;(3)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效率与效能情况,尤其是建设项目的可操作性、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府服务水平与质量、公众满意度的情况;(4)责任区域内,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管理者与建设者(特别是辖区内首席信息官的素质)的素质提升情况。

  3.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培训

  为保证政府信息化建设的专业化和高效能,政府首席信息官应建立有效的职业培训体系。(1)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用知识与技能的更新,如了解信息技术、电子政务理论与实践、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等;二是通用能力的提高,如宏观管理与战略管理、分析判断、沟通与协调等能力的锻炼和培养。(2)培训的实施:培训的主要管理主体是公务员管理部门、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首席信息官自律组织等,其具体实施机构主要是有相应资质的高校、培训机构等。

  4.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薪酬

  当前,首席信息官在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属于稀缺性高级管理人才,其薪酬往往处于整个组织薪酬体系中的较高层级。政府首席信息官薪酬待遇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其中重点要考虑如下几个因素:IT行业或其他领域同等素质人员的薪酬;其他组织中首席信息官的薪酬;同级别公务员的薪酬;政府首席信息官的任用方式、工作职责等方面情况及其稀缺程度。一般情况下,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薪酬待遇要略高于同级别的公务员。

  5.政府首席信息官的退出与职业发展

  政府首席信息官聘任期满,可以续聘,也可以离职。续聘或离职除遵从有关法律法规外,主要是以实际工作需要和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其职业发展来说,政府首席信息官可以通过公开应聘等方式担任政府部门的其他职位,也可以退出政府领域。

  (三)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管理体制

  建立高效协调的管理体制是政府首席信息官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在建立政府首席信息官管理体制时,应着力解决好以下几方面问题:

  1.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组织体系

  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逐步整合现有的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机构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层级分明的政府首席信息官的组织架构,形成“一把手 首席信息官”的电子政务管理模式,具体组织架构如上图所示。图中,国家和省级信息化决策机构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最高决策机构,分别负责制定国家和本省的政府信息化发展战略和相应标准、规范。各级信息化决策机构下设首席信息官办公室,其负责人为首席信息官。

  2.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责任关系

  清晰而有序的责任关系是保证政府首席信息官管理体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因素。政府首席信息官的责任关系应采取矩阵型结构。中央政府首席信息官直接对国家信息化决策机构首脑负责,参与国家政府信息化决策。省级政府首席信息官直接对省级信息化决策机构首脑负责,参与本级政府信息化决策。同时,上下级政府的首席信息官、上下级政府所属部门之间的首席信息官存在协调与指导关系。中央政府的首席信息官负责协调省级政府首席信息官的工作,并指导其工作,负责领导中央各部委首席信息官的工作;省级首席信息官负责协调本省内各市县首席信息官的工作,领导省直各委办局首席信息官的工作。同时,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首席信息官向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行政首长负责。下级政府的首席信息官要向上级政府的首席信息官、下级政府部门的首席信息官要向上级部门的首席信息官汇报工作。

  3.政府首席信息官的交流机制

  政府首席信息官的交流不仅是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一个有效途径,也是保持或提高政府首席信息官素质与能力的重要手段,其机制主要包括:(1)社会交流机制。政府首席信息官与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首席信息官之间应建立资格互认制度,实现职位交流。(2)职位轮换机制。一是在人事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一级政府各部门的首席信息官实行交互任职;二是在垂直管理系统或部门,首席信息官的职位轮换中遵从现行的职位轮换规定。首席信息官任职轮转的安排由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在垂直管理系统)的首席信息官负责。(3)联席会议机制。上级政府首席信息官定期召开由所管辖区域内下一级政府首席信息官参加的联席会议。(4)委员会机制。由中央、省、市三级政府的首席信息官定期召开由各部门首席信息官参加的委员会议,交流各部门电子政务发展的有关情况,就共同面临的发展问题进行探讨,安排布置本级政府电子政务发展的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