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监管应重视互联网商业模式特性
来源:易观 更新时间:2008-07-18

  事件背景: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通过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 C2C)须在8月1日前办理营业执照、年底前提供信息公示链接。此外,只要经营主体在北京,淘宝、易趣、拍拍等注册地点在北京外的交易平台的卖家,也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易观分析:

  易观国际认为,较之2007年底出台的《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此次《意见》的出台更为详细,但达成执行和监管目的仍存在较大难度。

  易观国际认为,从国家加强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可以看出,政府以及职能部门重视电子商务作为中国经济发展加速器的价值,意欲通过法规监管,促进电子商务领域保持健康和快速的发展。《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建立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工商注册使得电子商务业务的经营主体有了直接的监管机构,有利于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失。 
 
 
 
但是,出台的相应措施与当前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特征匹配不足,在执行方面面临多重挑战:

  1.监管“一刀切”与电子商务市场多样性的矛盾。易观国际认为,现阶段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模式多样化,具体划分如下图。

  其中,由于各模式所处阶段不同,B2B电子商务发展较为成熟;而第三方平台B2C网上零售模式刚刚起步,运营模式较为正规;而自建平台B2C网上零售和C2C网上零售市场则是处于欠成熟的快速发展期,特别是处于长尾的厂商和卖家,存在小部分交易不规范、消费者利益难以有效保障的隐患,需要有效的市场机制以及外部监管来改善不良的现状。目前出台的《意见》未能针对各模式不同现状,难以有效发挥监管的效果。

  2.工商监管未能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市场产业链价值。除自建平台B2C网上零售模式外,其余模式均为第三方平台模式,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均依托于其平台服务商而开展业务,而自建平台B2C网上零售模式的电子商务业务也需要域名、空间以及支付等业务服务商的业务支持,电子商务的产业链效应明显。此次出台的《意见》未能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市场产业链价值。

  3.地域性监管与电子商务市场的非地域性特征不符。如上数种模式,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均无明显地域限制,这也是互联网商业模式最具价值的一点。北京出台的地方性监管政策的效果也将因为地域性限制而大打折扣,北京作为试点的价值也因此降低。

  综上所述,北京市工商局《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政府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进入了实质阶段,但在执行细节方面,未能充分针对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横向模式细分、纵向产业链以及非地域性等特征,难以有效达成监管的目的和效果。

  易观建议:

  针对第三方平台提供的B2B、B2C和C2C电子商务模式,易观建议相应部门在监管条例的执行与修订中应充分发挥平台服务商的作用,使得监管条例和平台协议形成照应和互补。

  针对自建平台B2C网上零售模式,易观建议加强支付领域的监管,并通过支付服务商是规范自建平台B2C电子商务的业务,具体内容见2007年11月易观发布《加强支付领域的监管是规范B2C电子商务的前提》一文。

  易观建议相应部门应制定全国性监管政策,以及相应的税收优惠制度,并出台具体违例处罚细则,已打击负面交易和行为鼓励正当合理交易的原则促进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