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全面推进青海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重要意义,全面把握总体要求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重要性
党的十七大对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央下发了《工作规划》。《工作规划》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和总体要求,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明确提出了今后五年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工作目标,作出了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六项工作整体推进的工作部署,制定了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的相关措施,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规划》,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内在要求,是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任务,对于实现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各项任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工作规划》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深入推进青海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二)全面把握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颁布实施以来,青海省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认真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当前,青海已进入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反腐倡廉建设正处于重要发展时期。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规划》,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维护党章,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密结合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根据新的时代条件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改革创新精神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提供有力保障。
基本要求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党的建设各个方面;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加强和改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使反腐倡廉建设更加富有实际成效;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法制保证;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紧紧抓住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探索有效途径,进一步推进青海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开创反腐倡廉建设新局面。
(三)今后五年工作目标
经过今后五年的扎实工作,到2012年,建成符合青海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党风政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健全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
(四)继续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党风廉政教育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认真学习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反腐倡廉重要思想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论述。认真学习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思想道德素质和拒腐防变能力。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的意见》。坚持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定期安排反腐倡廉理论学习。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带头和示范作用。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或作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列入培训规划,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其他干部培训机构教学计划,落实教材,增加课时。在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干部在职岗位培训中开设廉政教育课。加强对新任领导干部的廉政培训工作,坚持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加强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省纪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等部门组织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 教育和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切实改进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作风,着力解决一些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公仆意识,密切联系群众,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继承党的光荣传统,牢记“两个务必”,大力弘扬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发扬“五个特别”的青藏高原精神。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改进会风和文风。切实改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纠正一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奢侈浪费、违规公款消费、重大问题个人说了算以及对职工困难漠不关心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形成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民主管理的风尚。切实改进高等学校领导人员作风,提高民主决策和校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改进农村牧区基层、街道社区干部作风,认真解决少数干部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和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五)加强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坚持和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全省宣传教育总体部署,融入在全党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中。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思想、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要对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作出年度工作安排。进一步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丰富“三会一课”内容,创新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和主题教育形式,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设并充分发挥好青海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也要建设反腐倡廉教育基地。
加大反腐倡廉宣传报道工作力度。深入宣传党的反腐倡廉理论、方针政策、基本经验和工作成果,宣传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和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要建立和继续办好反腐倡廉专栏、专题节目。完善反腐倡廉新闻发布制度。严格执行反腐倡廉新闻宣传纪律。加强反腐倡廉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开展反腐倡廉网上宣传和热点问题引导。积极营造良好的反腐倡廉舆论宣传氛围。
(六)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青海省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结合机关文化建设,加强勤政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结合企业文化建设,深入开展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教育。充分利用农村牧区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结合农村牧区传统文化活动,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按照《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在学校德育教育中深入开展廉洁教育,丰富青少年思想道德实践活动。在家庭和社区中倡导清廉家风和文明风尚。引导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增强依法执业、公正廉洁意识。各地各单位制定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组织实施“廉政文化精品工程”。创新廉政文化内容形式和传播手段,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
三、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充分发挥制度的保证作用
(七)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
健全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的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议事规则,明确议事范围、议事程序。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继续完善和推行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
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制定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实施意见,在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建立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探索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案和意见建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制定青海省贯彻《关于在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中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确保党内民主渠道畅通。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
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建立完善党委常委会向党委全委会、党委全委会向党代表大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全委会事先征求党代表大会代表意见制度、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全委会制度。建立健全民主评议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
(八)完善反腐倡廉具体制度
修订《青海省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制定《国有企业纪律检查条例》和关于实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制定《青海省行政效能投诉办法》。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反腐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具体工作规则。修订《青海省纪委、青海省监察厅关于规范案件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协调配合的暂行办法》,建立健全配套实施办法。完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备案制度,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九)健全法规制度的执行机制
制定执行党内法规和国家反腐倡廉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评估机制、运行机制,明确制度执行的责任主体和目标要求。建立督办机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法规制度严格执行。
四、完善监控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十)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加大执行政治纪律力度,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始终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确保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全面贯彻落实。
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重点围绕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科学发展、保护生态、改善民生三大任务的落实,对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对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节能减排和“三江源”、青海湖流域等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新农村建设等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行为。
加强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的监督。认真开展对涉及全局性问题、重要干部推荐任免和奖惩等方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的严格执行,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各项规定,重点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违反规定插手市场交易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以及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业的有关规定。
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健全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常委的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常委会内部监督,主要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加强同级纪委对常委会成员的监督。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探索建立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全委会对常委会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制度。
加强巡视工作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做好对州市地的巡视,并延伸到县市区。加强对省直机关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和省属事业单位的巡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健全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有关规定,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整合纪检监察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十一)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
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报告的内容、程序、审核、纪律等具体要求。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的制度,坚持和完善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干部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干部监督举报工作,发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积极探索有效措施和办法,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防范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完善纪委和党委政法委、组织部等部门在对司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督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机制。重视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强化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强化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青海省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等法规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审查论证机制,对取消和调整的项目加强后续监管。建立政府网上审批系统,推行电子监察。实行接办分离和程序公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权力依法、公正、透明运行。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金融的监管。开展对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政府非税收入和“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对“小金库”进行专项清理。加快推进依法理财、规范理财的步伐,保证财政资金高效、透明、安全使用。健全金融企业内控机制,提升监事会和内审、稽核、合规、监察等监督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加强案件防控工作。
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政府职能部门和外派监事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集体决策议事规则,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股权分置、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的监管。继续完善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规范企业资产运营的自控制度,加强对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国有资产运营各个环节的监管。强化对出资企业的监督和建立规范企业用人行为的制度,开展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等实行集体决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国(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力度。
(十二)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
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探索党内监督的有效渠道和方法,对监督内容、途径、措施等进行细化,增强执行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加大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内询问和质询办法,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推进党务公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建立健全党的纪检机关与组织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制定青海省实施办法。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加强人大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制定《青海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重视支持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人大代表视察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
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行政效能和行政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建立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和效能投诉中心。积极推进经济责任审计,落实州(厅)级及以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逐步加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力度。切实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依法公告审计结果,促进审计结果落实。支持公安、财政、土地、建设、环保等职能部门依法开展监督。
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和执行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
支持和保证政协民主监督。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支持政协运用会议、专题调研、委员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廉政等情况进行监督。各级党委、政府要发挥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作用,认真听取他们的批评和建议,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渠道,定期通报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和建议。
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进政府上网工程和电子政务建设,深化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及政府信息清理工作,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层次。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监督作用。落实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增强接受舆论监督的自觉性,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推动和改进工作。新闻媒体要发挥作用,坚持科学监督、依法监督和建设性监督,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事业心,遵守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切实把防治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最大程度地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五、坚持改革创新,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
(十三)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制定青海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制定公务员调任转任办法和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差额选举办法,加大竞争性提拔干部的工作力度,在州(厅)级以下党政干部选拔中逐步推行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推行公开制度。不断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制度,逐步扩大民主推荐、 民主测评参与人员的范围,科学界定民主推荐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权重。进一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决策机制,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党委讨论任用重要干部推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机制,完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和交流制度。健全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制定贯彻《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考核评价办法,发挥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十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程序、措施和范围。依法加强对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完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服刑地变更的条件和裁定程序。健全司法人员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失职责任追究等制度。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制度和司法财政保障机制。积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健全政法机关依法接受外部监督和加强内部自身监督制约的机制。依法规范司法人员自由栽量权行使,制定规范的侦查、起诉、审判权力分解流程管理制度,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十五)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着力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十六)推进财税、金融、投资体制改革
继续深化部门预算制度改革,推进省对县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部门预算编制改革,积极推进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制,完善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向社会公开预算内容和转移支付情况。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继续扩大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全面推广应用公务卡。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推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改革。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严格执行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和配置标准。进一步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继续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规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税收减免。深入推行办税公开,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
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健全支付监管体系,完善账户管理系统,依法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完善反洗钱合作机制,逐步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统一的反洗钱监管体系,加强对大额资金和可疑交易资金的监测。完善防范和查处上市公司信息虚假披露和市场操纵等行为的制度。
继续规范和完善企业投资核准制、备案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制定《青海省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办法》、《青海省政府投资项目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十七)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省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逐步实行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分设。推进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改革。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等制度,完善国有资本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主导地位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制度和国有企业管理层投资持股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国有金融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自然资源资产监管制度,建立国有企业监管体制。
(十八)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及相关改革
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实施严格的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发布、投标、评标定标以及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和惩戒办法。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省级行政监督协调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强化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加快推进全省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评标专家信誉档案,及时公布各方主体的不良信息。研究制定电子化招标投标办法。逐步构建统一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招标投标信息资源共享。组建青海省招标投标协会,规范行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
规范土地征收和使用权出让制度。推进征地制度改革,规范征地程序,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完善补偿办法,实行同地同价,规范补偿费用发放程序,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稳步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制度,扩大“净地”出让比例。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编制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计划,及时公开发布信息,严格市场准入条件,规范审批管理行为。
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法规体系,实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完善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监管措施,重点建设和推广使用信息监测系统,实现交易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行业自律组织。
继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相关细则。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严格实行“管采分离”,继续加强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监管。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规范国有企业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工作。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规范中介组织行为。完善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为重点的信用记录,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综合性数据库,逐步形成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引导规范和监督管理,防止和纠正一些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在经济活动和社会服务中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违规违法问题,规范服务、收费等行为,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中介组织健康发展。
六、突出重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十九)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重点解决物价、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严重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地方和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责任。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严肃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坚决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征收征用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十)不断加大纠风工作力度
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认真治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等问题。加强农牧民负担监管,规范涉及农牧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治理涉农乱收费,认真解决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对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截留挪用、克扣政府支农惠农补贴款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查处侵害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利益问题,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农牧区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加强对教育经费管理和收费行为的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建立医德医风建设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严格医药和医疗器械价格监管。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进一步规范节庆活动。
(二十一)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落实行风建设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坚持纠建并举,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进一步完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等制度。认真办好政风行风热线,扩大节目覆盖面和参与面,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七、完善办案工作机制,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二十二)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对任何腐败分子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及违法转包分包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违规审批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法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违法入股矿产开发的案件,金融领域违规授信、内幕交易、挪用保险资金、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和资产处置的案件,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结合省情实际,查处发生在投资环境、生态建设保护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案件,农村牧区乡、村党员干部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贿赂案件,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
(二十三)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继续推进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规范交易活动。重点查处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矿产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意见》。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把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尤其是行贿行为作为市场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二十四)健全查处案件的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加大查处案件的组织协调力度。由纪委书记担任同级党委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协调、指导、督办重要案件。建立健全相关的联席会议、协调会议等制度,完善组织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纪检、法院、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办案协作,健全案件线索移送办理机制,建立联合办案人才库,构建快速反应、统一调度的办案协调机制。解决纪检监察“两规”、 “两指”办案场所。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加强跨区域协作办案及防逃、追逃、追赃等工作,进一步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
(二十五)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严格履行办案程序,按照规定权限正确使用办案措施,健全规范办案的配套制度。坚持严肃执纪、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司法机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审判职责,惩治各类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加强出入境管理和经济侦查等相关工作。做好案件审理和申诉复议、复查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公正第一”,确保办案质量。加强信访举报工作,健全署实名举报优先办理、立功奖励等办法措施。健全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查处。为受到错告、诬告的同志澄清是非。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正确履行办案职能。保障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
牢固树立正确的办案政绩观,改进办案方式和手段。坚持查实问题是成绩、澄清是非也是成绩,惩治腐败是成绩、预防腐败也是成绩,做到查处问题与保护党员干部并重。综合运用纪检监察机关初核、诫勉谈话、函询等措施和司法机关侦查、处罚、教育等手段,既坚决惩治违纪违法行为,又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加强对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健全和完善集体评估、集中办理工作机制,加大核查督办力度,提高成案率。充实办案队伍,整合办案力量。积极推行中介机构、专家学者协助办案的做法,通过专业评估、论证,专家鉴定等方式,为办案提供科学依据,增强办案的科学性、公正性。稳妥采取异地办案、交叉办案、协作办案等办法措施,增强有效突破案件的手段和能力。严格区分违纪与违法界限,正确把握政策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手段,增加办案科技含量,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二十六)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
坚持惩处、教育、预防并重,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作用。加强对案件的综合分析,研究探索发案的特点、规律,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缺陷,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积极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警戒,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实现查处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相统一。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十七)深入学习宣传
各级党委要周密安排部署,认真抓好学习宣传,把学习《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培训机构的教学计划。采取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理论征文活动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系统学习。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党员干部领会《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说服力、感染力和影响力,形成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政治责任。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党组)书记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的局面。各级纪委充分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协助党委抓好《实施办法》各项任务的分解和落实,制定方案,具体安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省直各单位充分发挥作用,切实承担各自的职责。
(二十九)狠抓工作落实
尽快制定落实《实施办法》的分工意见,明确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各牵头单位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分解任务的落实。协办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工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实施办法》贯彻落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解决的新思路新举措,探索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三十)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各单位每年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找问题,认真整改,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并提交工作报告。各地区各单位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省委巡视机构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情况作为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纪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实施分类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包装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