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共建共享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论坛 更新时间:2012-04-14

作者:王安耕

  国家行政学院电子政务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于2008年6月20日举办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座谈会。以下为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王安耕的讲话。

  第一个方面就是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性。

  第一个问题就是我觉得在政策要点上要考虑的,我们指什么叫政府信息资源或政务信息资源?大概是四个方面,其中最大的有两项。

  第一项就是政府或者政府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他采集的信息,是有法律保证的。比如工商局,所有企业在营业前必须在它那注册,注册登记是法律规定的,工商局就收集大量有关企业的基础信息。再一个公安,户口登记,我们国家是有相关法律的,在相关法律里呢,公安机关的户籍的户口登记,所以小孩出生后就要户口登记,搬家就要转户口,所有这些过程中就产生了大量的采集信息。还有就是统计局,最典型,它的任务就是采集信息,宏观经济,社会,统计信息,这是最重要的一大类。

  第二大类是面最广的,就是政府在履行他的行政职责过程中间,产生的大量的信息。比如说发表文件,我想通知互相来往的信函,等等,所有的这些,都属于政务信息。几乎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这个。

  第一类是只对部分不是所有,但第二类是几乎所有都有,第三类应该说就是说,你政府使用的公共的财政资金,来购买或者委托开发,产权是归你,那么这样一类的信息也是政府的行政资源来源,但这一类比较复杂,因为我们国家经常没说清楚它的版权问题,如果不说清楚只买了使用权,其他权没有,向这样的问题,我们就不详细讲了。从理论上讲还有稳妥给他,比如说文物局,管的文物信息,属于国家授权委托他,东西不是他的,也不是他采集的,就是放在他那,委托他。那么所有的这些政务信息资源,在34号文里面,就是对于政府信息资源一共提了六项工作,要我说呢,里面比较重要的是四项,所以我今天着重讲三项。第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第二是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共享这个词在英文里是“share”, 但是“share”有一个普遍共享的含义,但是在我们30号文里面是明确的,就是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指的是单独的一类工作,这类工作就是不公开的信息在政府部门作为主体互相之间共享的工作叫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第三是政府信息资源再利用,这一类跟公益性信息服务和市场化有很大关系,下面简单的介绍一下。第四个就是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这是四个主要工作,我讲后三项。

  其中第二项,是政府信息资源共享。这件事情是我觉得所有工作中最难也是在概念上最容易混淆的一项工作,我们在起草34号文的时候反复讨论的一项,最后逐步得到共识而形成的,我们的定义是指政府信息公开是除法定例外的所有的。你要如果不公开就需要有法律规定他不公开,你要没有法律规定,原则上都应该公开。那么我们这个共享是倒过来的,就是前面那个公开里面讲的法定例外不公开的那部分怎么办,是不是那部分就各部门自己各自管,以保密为主,应该说那部分不公开都有保密的问题,保密必须要保证,但是不等于它不需要有某种程度的共享,所以我们称这部分为政府信息资源共享,那么它明确它的主体都是政府部门,就是涉及到社会的个人或企业要参与共享是另外一个问题,另行要政府授权才行,原则上不行,要行的话必须要有专门的法律和行政规定规范它,这样一来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都是带秘密的,如果没秘密就应该公开,现在你拿不定主意这项信息该不该公开,这个可以探讨。但是我们现在指的已经很明确具有某种秘密,因此我不能公开,政府怎么来共享。什么秘密呢?一共分为四大类。

  第一大类国家秘密,我就不一一解答,国家秘密有保密法规定,分几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要求。例如高考试卷,在没有考试前,原来是机密,今年改为绝密,而且时间也不一样。这不管是什么原因我们不讨论,这属于国家秘密。

  第二类在国外有几种,美国一般叫做个人隐私信息,欧洲叫个人数据保护,其实都是一回事,就是个人数据,涉及到公民个人的、这个原则上,我归纳,个人数据原则上都属于保密,未经本人授权原则上都不得公开,到现在为止我发现只有个人性别是可以公开的。社会习俗不允许你这个人是男的女的保密。除此之外所有都保密。这就是个人数据,但是在我们现在,我们还没有相应法律保护个人数据。

  第三类是商业秘密,我不一点点讲,类似于个人数据。

  第四类最复杂,工作秘密,这一类是比较复杂的,我今天来不及全面讲,所以政府信息资源如果要共享的话是一个非常讲究政策的问题,不是一个随便可以共享的事情,若随便共享会引起一个巨大的问题。所以政府信息资源要共享,就是若干个政府部门要共享某些数据的话,应该遵循若干条原则,有些是法律规定的,有些是属于多少年来证明不这样做肯定行不通的实用性原则。

  第一条是以行政职能为依据,就是你要想参与共享某项信息的行政部门,一定是在你的行政职能里面涉及到这项信息,因为它有一定利益,你要保密就不能范围太大,就是保密的最小化原则。因此你的行政职能里面没有这项职能,你要参与共享呢就没根据,一定要以行政职能为依据。

  第二条,就是有职能也还不行,你要参与共享必须有明确的应用需求,就是你拿了去要干什么,有用没用。你说我暂时还没用,但是这个事我该知道,这个不行,因为一旦增加一个共享,就增加了一份风险。如果我没有收获,那就暂时就不能用,你一定要说出来你拿去了就能有明确的应用的,那么我就有好处,就能有收获,所以你的代价和你的收益是要成正比的。你要没有明确的应用需求你要参与越多,那这个风险越大,而收益没有相应的增长,这是不行的。但是这两个原则是规范我们的行为,不能作为抗拒或者体制信息共享的一个理由,所以我们还需要一条补充的原则,在上面两条原则的基础上,大家一定要尽可能的推进信息共享。不能只说一面,这个不行那个不行,但是原则上都应该积极,但是是不是应该要另说。

  第三条,信息资源共享是要逐项审议落实,数据项要一项一项,参加的单位要一个一个,应用的范围要一个一个明确,你要不这样做,会无效的,这个不能走简单的捷径。

  最四条,就是共建共享共赢策略。原因是什么呢,大家想一想,如果是两个企业或者是社会当中有某些信息来共享的话,奉行的原则是等价交换。我要这个信息,那么我就花钱给你买,或者我拿信息跟你交换,但是我们反复讨论,政府部门的钱都是纳税人的钱,也要拿钱买,最后买来买去还是百姓的钱,所以在政府部门共享是拿钱或者拿东西来等价交换,从理论上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这样的话,只讲一面,讲贡献,让有些人拿出来共享是不可能的,大家是有各自的利益。在社会主义阶段是绝对不能否定合理的利益,有个人的也有单位的,所以我们共赢这个策略就是大家一起出资源,一块建设,一块交换并从中获得好处,那么就有积极性,就能长期坚持下去。

  其中第三项,是政府信息资源再利用。这是另外很大的一块,在我们目前政府资源开发利用是最弱的一项。你这个信息资源是你政府部门具有的,你拿来你可能已经用过,你共享是为了在不同的政府部门来互相共享的。所谓再利用就是我们更广泛的社会的主体也能用,就是企业个人也能用,我们称之为再利用。但是再利用我们就这一项现在是最弱的一项,我在看那么多地方政府和部委的信息资源开发里边我觉得最弱的一项工作就是再利用,基本上还没有提到日程上,但是这一项是真正让它发挥做用的一个及其重要的一方面。再利用原则上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理论上讲一定是非保密的才能再利用。如果有保密的怎么能公开呢,不能公开怎么能让社会上的主体去享用它呢,所以就算有保密内容的也要经过某种处理。

  总而言之,可以公开的才能再利用,在政务公开条例里,政务公开有两大类。一类是政府主动公开,比如政府办个网站,网站上公布的信息都是主动公开。第二大类是一申请公开范畴,我并不放在网站上,但是你公民可以到政府部门申请,根据你申请我再把这个信息给你。

  那么我们现在的定义呢,再利用是这样定义的,如果申请者是为他自己本人用的。比如说我个人我对某项的,比如说过去档案馆里土地地块的情况我有兴趣,我可以去申请。但是如果倒过来,我去申请而不给自己用,我是加工后买的,可不可以,可以,这就叫信息资源再利用,最典型的就是统计局。统计局有大量统计信息,除了政府规定的他要统计数据的和报给领导的那些统计数据之外,还有大量海量的统计信息,基本上都在柜子里锁着,我研究单位想用行不行?你要花钱买!这个事对我们国家经济研究有很大的影响,所以我们要再利用,就是说你应该加工这个统计信息供社会使用,应该是机关或信息资源公司的权利。你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政府部门应该允许,这个我们称之为再利用,也就是说申请公开是为了自用,还是商业用途。

  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政府主动推的,是用行政经费来做的,但他只能做很小,基本信息服务。但是我们这个再利用的行为主体是拉的,是别人要,个人或企业,是向政府要,政府是被动的,我是主动的,所以这个是拉的,那么这个是要收钱的,原因是政府给你是要有成本,不能赔钱给你,是成本补偿原则。

  总的来说,如果为公益目的的话,成本很小,但是如果为商业目的的话,这个成本就会很大。那么这块原则上是增值信息服务,因为基础信息服务政府应该自己去做,但是复杂的增值信息服务政府做不完。为了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增值信息服务应该发挥社会积极性,所以叫再利用,但是到现在为止,我的看法,哪怕最先进的地方,在这一块,还基本上没启动。

  那么做这件事情,如果要做的话,也有一些非常重要的政策要求。

  第一条,是一定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不要弄错,不应该公开的你去卖你就犯错误了,但是不是所有有秘密的信息就不能卖,要做适当的去密化。

  第二条,也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要公平公正的向提出申请的社会成员提供信息。过去经常有这种情况,给自己熟的单位免费,或部、局不收钱,给别人就高价,甚至于出口转内销,卖给国外,这种是及其不合理的,所以应该公正公平的提供信息。

  第三条,就是要合理收费,成本补偿,这个是要收费的,不收是不合理的。

  其中第四项,是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我们也有很多后继工作。

  第一条,最重要是要把政府信息资源资产化管理。政府信息资源是政府拥有的重要资产,要作为一种资产纳入到政府的日常管理。这个事情是非常非常的荒谬的,比如你一张桌子有固定资产,任何单位这张桌子要丢了还要做检查呢,这个东西到哪了不见了,报废还要报废手续,信息资源丢了不见了过去太多了,像我们第一次、第二次普查,国家信息资源做完了,最后没了,为什么呢,计算机报废了,磁带也报废了,最后就没了。没了他有没有责任,没有责任,因为连帐都没了。也就是说这种事以后不能再有,如果这个事做了以后,它必须变成一项重要资产,如果报废也要像资产一样有相应的财务手续,相应的各项管理手续,这是第一项。没有这条信息资源永远没地位,一张桌子是要考察的,丢了不行的,信息资源更是如此。

  第二条,要数字化,就是要重视将现成尚为数字化的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数字化既是开发利用的需要,也是管理的需要。我们的档案馆要是不走数字化这条路,将来面对越来越快、量越来越大的情况时,它将无法解决利用跟保存的矛盾。你要想保存你就得少用,你纸质的东西用的越多坏的越快,到最后都烂掉了,但你不用你放到那有什么用啊,用了那么多人,用了那么多钱。所以解决这个矛盾只有一条就是数字化,开发利用的需要是管理的需要,这个纸质的东西到最后也是要损坏的,数字化后也要坏,但是数字化只要你注意资产管理的话,你可以一代又一代的,但是纸介质的话你一代又一代道最后就没了。所以这个事情,中央档案馆和档案局是完全支持的。我就给大家做一个框架的介绍,由于时间限制没讲到的,大家有问题可以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