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提示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日前共同下发了 《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规范。按规定,只有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才能收取费用,并且严格限定只能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等三项费用。
昨天下午,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许昆林和财政部综合司副司长苑广睿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实际上是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项政策。
早在6月4日,《新华时评》就发表过文章,《信息公开凝聚起抗震救灾的强大力量 》。信息公开带来的新气象在抗震救灾过程中得以集中彰显,可以说,很多老百姓正是从这一事件中对信息公开条例有了一些相对具体的认知。
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才两个多月,绝大多数人还只是个比较模糊的概念。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什么?什么是需要申请才公开的信息?
相信没有多少人能说得清楚。即使认真看过条例的人,也会因为“其他”、“等”的字样而产生一些模糊,更何况普通百姓大多都是仅仅知道有这么个条例。因此,一谈到收费问题,产生疑虑就是难免的了,尽管是做解释工作。
众所周知,过去曾经有许多好的政策,等到了基层就变味了,甚至由于被添枝加叶变得面目全非,最后效果适得其反。老百姓无疑会有这样的担心,由于群众和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等”,界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又成了一些部门新权力。
司空见惯的干群矛盾以及最近一些因干群矛盾激化而发生的恶性事件,最有说服力的理由都是“信息不够公开”、政府和群众之间“信息不对等”。可见,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点在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这部分,收费的话题不妨拖上一拖。
在贯彻实施信息公开条例的过程中,或许应该做出这样一个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工作不到位,免谈收费(既然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制定都委托给地方了,就不能排除某些地方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制定收费标准的可能性)。当然这个“到位”,既要通过上级的考核检查,也要有足够的群众满意度。
至于收费是不是国际惯例,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群众基础”。
“国际惯例”,现在老百姓有点烦这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