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我国政府法制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当今世界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历史上也具有重要地位和重大影响。
《公开条例》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例如公开原则,即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则;平等原则,即公民有权平等寻求利用政府信息;服务原则,即政府信息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便民原则,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体现于民众受益和便利的原则;安全原则,即公共利益受到有效保障;法治原则,即约束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公开条例》还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例如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和豁免公开范围制度,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制度,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制度,政府信息的公开程序制度,政府信息可分割提供制度,政府信息的监督和保障制度。
《公开条例》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为构建阳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础,增加行政过程的透明度,有助于克服暗箱操作、滥用裁量权和行政不作为导致的腐败现象,将大大有利于建设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把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紧密结合,与贯彻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推进电子政务等紧密结合,按照依法公开、全面公开、分层公开、及时公开和安全保密的工作原则,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努力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但在实施过程中,目前还存在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滞后、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不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不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有待完善等问题。可以说,按照《公开条例》的要求做好提供公共服务信息的工作还远未到位。对于全市各级政府而言,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消除认识上的误区、更新思想观念;需要我们进一步建设好政府网站以及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场所、设施、设备建设,搭建起公开平台;要明确工作重点,抓好制度建设,特别需要抓紧做好确定机构、健全队伍、培训人员、清理规范、健全制度、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等关键性的工作。
唯其如此,才能更好地实现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的自觉性,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真正推进建设阳光政府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