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单位的“身份证号”
来源:中国质量报 更新时间:2008-03-14
 

  编者按

  我国的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已经开展了15年。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依法注册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都要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这一点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熟知。

 如果说,15年前,当代码工作刚刚启动的时候,人们对组织机构代码的作用还不是十分清楚的话,那么,在税务、银行、外汇、海关、外贸、社会保障、公安车辆管理、人事管理、统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普遍应用组织机构代码的今天,谁也不会否认组织机构代码在沟通信息、提高整个社会管理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从信息化的视点看,15年前启动的组织机构代码工作,是一项具有前瞻性的重大举措。

  社会活动中有两大主体,即“自然人”和“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即通常所说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每个自然人都要从户籍管理机构领取一个惟一标识身份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同样道理,每一个组织机构一成立即要到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申领一个惟一标识身份的组织机构代码。

  任何类型的组织机构,包括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和随着经济发展所涌现出的新类型的组织机构,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依法注册的组织机构,都要申领组织机构代码。因为,组织机构代码是组织机构的“身份证号”,它在企业从成立到注销的整个过程中是惟一的、始终不变的。

  组织机构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副本,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IC卡)。相应的组织机构的基本信息,如组织机构名称、代码、法人代表姓名、经济类型、地址等基本信息就记入这些代码载体中,以便查验和应用。

  组织机构代码是信息化发展的产物,是在信息化条件下国家实现对组织机构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奠定了我国建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重要基础。同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GB1171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的本体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的校验码组成。1993年3月16日,中央编委批准成立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工作,启动了全国范围内的赋码颁证工作。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代码制度在国家实现对组织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谋求社会的整体协调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