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
来源:金融时报 更新时间:2012-04-15

作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吴定富 
 

    今年6月13日,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监会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近年来保险监管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保监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金融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保险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保险监管内涵不断丰富和发展。坚持“想全局、干本行,干好本行、服务全局”,提出保险三大功能理论,引导和推动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以监管促发展,提出保险业发展初级阶段理论,把发展作为保险业的第一要务。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生命线,明确了改革、发展、监管三管齐下的风险防范思路。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运用市场和政府两种力量,为保险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保险监管创新深入推进。坚持把深化保险改革作为加强监管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指导和推动保险公司改制上市,解决了公司资本金严重不足问题,偿付能力水平得到提高,为实施科学有效监管创造了必要前提。推进保险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保险资产管理监管的专业化,为防范保险投资风险提供了体制保障。逐步建立现代保险监管框架,在市场行为监管的基础上,偿付能力监管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监管从无到有,初步形成三支柱监管框架。积极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扩大了我国在国际保险监管领域的影响。

    保险监管基础工作不断加强。保险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对《保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订工作;推动出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强制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了业务监管制度,改进了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手段,提高了监管信息化水平,完善了监管组织体系。

    防范风险能力逐步增强。初步形成防范风险的五道防线,以公司治理和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逐步建立起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长期困扰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不足、利差损等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快速发展中出现的风险隐患得到较好防范。

    行业面貌发生深刻变化。有效的保险监管促进了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保险市场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五年来保费收入年均增长18.2%,保险业总资产达到2002年的4.6倍,全行业净资产从负数增长到2828亿元。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内部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逐步提升。保险业服务能力逐步提高,在应对灾害事故、服务新农村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较好作用。

    同时也要清醒认识到,在新形势下,保险业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特别是风险隐患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不断增加,而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还比较弱,保险监管识别、防范、控制风险的水平也亟待提高,这些都给保险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要全面把握新起点、新阶段对保险监管提出的新挑战,深刻认识经济社会发展对保险监管提出的新要求,深刻认识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的艰巨性,深刻认识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深刻认识保险监管自身建设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切实增强做好保险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保险监管理念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保险监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结合保险业实际,把握保险监管工作规律,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通过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从理论和实践上回答“为谁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改进监管提供科学指导。

    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监管的根本目的。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保险监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险监管坚持以人为本,必须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监管的根本目的,通过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和加强诚信建设,从当前社会反映最集中的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入手,着力保护好广大保险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从当前实际来看,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就是要通过监管为保险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外部环境。要加强市场监管的法规建设,有效地约束和规范保险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行,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守法者受益、违规者受损”,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经营的保险市场秩序。同时,要为保险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加强监管的基础建设。保险监管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仅要建立三支柱的监管框架,而且要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夯实监管基础。首先,靠制度,要把制度建设作为保险监管长期性、根本性的工作,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其次,靠技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科学监管提供有力的支持,努力提高监管效率。第三,靠人才,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监管队伍,充分发挥广大监管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坚持统筹兼顾的工作方法。一是正确处理运用行政手段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保险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形势,保险监管应逐步改变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管制的做法,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管。二是正确处理监管和创新的关系。监管部门要完善支持保险创新的机制,一些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和金融稳定原则的创新,只要条件成熟,就可进行尝试。要加强对创新的监管,防范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三是正确处理外部监管和公司内控的关系。在加强外部监管的同时,把保险公司内控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不断强化内控制度的约束力,增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三、坚持依法科学有效原则,不断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监管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坚持依法、科学、有效监管,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目的,以防范风险和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切实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一,抓住关键环节,着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坚持以车险市场为抓手规范产险市场秩序,重点解决数据不真实和理赔服务质量差的问题。针对数据不真实问题,要加大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严格监督保险公司执行已经审批备案的条款费率,防止随意变更费率和保险责任范围;健全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对于指标异常的公司实施重点监管;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发挥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经营行为的制约和引导作用。针对理赔服务质量差的问题,要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推行车险理赔服务规范,推广车险理赔纠纷调处机制,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以整顿销售误导为切入点规范寿险市场秩序。加强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制定投资型产品电话回访指引,完善回访制度。要加大对银行邮政代理业务的现场检查力度。加强产品信息披露,着手修订分红、投连等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建立保险公司投资型产品的信息公布平台。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风险提示和教育,让消费者了解投资型寿险产品的特点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依法严肃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强化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机构和营销员的管理责任,加大处罚信息披露力度。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实施持续监管和跟踪检查,督促保险公司限期整改。完善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规章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逐步解决造成市场秩序不规范的深层次问题。

    第二,突出监管重点,着力防范化解保险风险。要防范化解偿付能力不足风险。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于快速发展中出现偿付能力阶段性不足的公司,要督促公司通过限制业务规模、加强分保、优化业务结构等措施改善偿付能力,以及通过上市、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等方式筹集资本金,缓解偿付能力不足的压力;对于改善偿付能力不积极、措施不力,造成偿付能力长期不足的公司,采取限制业务、限制分支机构批设、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方式,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甚至影响正常运转的公司,要加大监控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分支机构现金流的监控,以及费率执行情况和数据真实性的监督检查。

    要防范投资型业务快速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针对投连、万能、分红等投资型保险产品过快增长可能产生的风险,要坚持多管齐下,在精算制度、条款费率管理、销售资格、销售区域、偿付能力要求、投资渠道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应对策。要密切关注寿险公司分红特储、万能平滑准备金提存的动态情况,深入研究分析各公司的精算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同时,要求寿险公司密切关注各类业务的退保情况和满期给付高峰应对情况,提前做好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要防范保险资产管理风险。完善保险资产管理监管制度,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完善保险资产托管制度,加强保险资产管理非现场监管。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内控、产品创新和重点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公司进行深入的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保险资产管理违规问题,分析原因,限期整改,确保保险资产安全。

    要防范公司治理不完善和内控不严的风险。要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建立健全内容完整、方法科学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切实加强内部控制执行力,健全内部控制评价监管制度,推动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约束机制。研究推进产品销售过程中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制度改革,在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防范营销员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保险公司内控漏洞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加强非现场监管,建立完善保险监管的预警机制。通过建立识别、评价、控制的监管预警机制,对市场的苗头性问题和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防范,增强监管的预见性。建立健全监控指标,在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全面反映保险公司业务情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风险程度的定量指标,形成标准化的全方位监控指标体系。加强市场监测和分析评估,跟踪研究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宏观调控政策对保险业的影响,定期分析保险市场运行情况,掌握市场运行特点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早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在精算制度、产品审批、保险投资等各个环节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逐步建立系统性的保险监管调控机制。要加强监管信息化建设,为加强和改进监管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监管队伍专业化水平。适应监管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清正、纪律严明的保险监管队伍,为做好保险监管工作提供根本保证。要从保险监管工作的实际出发,制定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指导性意见。建立监管人才库,有针对性地在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公司治理监管、资金运用监管以及法律、精算等各个领域,培养专业性的监管人才。着眼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对干部进行保险专业知识、保险法律法规等岗位技能培训,增强专业理论基础和实际操作能力。着眼于金融综合经营的要求,加强经济和金融知识的培训,拓宽监管干部视野,增强宏观意识。着眼于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扩大保险监管培训的国际合作,充分吸收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经验和技术。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廉政教育,严格规范监管权力运行,认真落实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一支廉洁奉公的监管队伍。